娟姐看法:四川一景區熱氣球墜落 有人受傷:親子教育

時間:2023-11-28 07:50:30 作者:親子教育 熱度:親子教育
親子教育描述::“太嚇人了!”四川樂山,一景區內的熱氣球升空后,突然在空中爆炸,導致乘坐熱氣球的幾名游客墜地后,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傷。據現場目擊者稱,一名孩子因受傷嚴重身亡。目前,主管部門回應稱,事發后工作人員第一時間趕赴現場處置。時值大年初一,當地的天氣陽光明媚。許多群眾都攜帶一家老小出門游玩。事發地是一個旅游景點,景點內有一個乘坐熱氣球的項目。可不曾想,就當在場所有游客都看著熱氣球上升后,熱氣球卻突然“砰的一聲”在空中發生爆炸,緊接著熱氣球就一直往地面墜落。過程中,乘坐熱氣球的游客不停地在空中呼救。最終,熱氣球上的游客全部墜落在地上,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傷。據目擊莫先生稱,熱氣球上一共有5名游客,其中一名是未成年人,且這名未成年人疑似已經遇難。據景區的負責人稱,熱氣球不是景區的項目,是有人承包的。當地主管部門回應稱,事發后當地主管工作人員第一時間趕赴現場處置,有幾名游客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傷,事故原因正在進一步調查之中。1、大年初一,一家人出去玩,本是想開開心心的玩一下,結果卻發生這樣的事。真的是太嚇人了!希望主管部門務必要在調查清楚事故發生后,處理相關負責人,給受到損害游客一個說法!2、那么從法律層面上講,該如何評價此事呢?首先,司法解釋規定,行為人在生產、作業活動中,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的,構成重大事故責任罪。刑法第134條規定,構成重大事故責任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注意!犯本罪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7年有期徒刑。也就是說,如果莫先生所言屬實,即已造成一人死亡,且經公安機關調查取證后確認是工作人員違反規章制度所造成的,那么就要追究負責人的刑事責任。其次,不論熱氣球項目是別人承包的,還是景區自己經營的,景區經營者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旅游景區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有保障游客安全的義務,如因未盡義務造成的損害,經營者應當承擔責任。但事后可向有重大過失的第三方追償。具體而言,游客購票進入景區后,雙方形成的合同關系。即經營者有義務保障游客的安全。也就是說,由于游客是在景區內造成的損害,景區經營者作為第一責任人,應當先行承擔責任。當然,經營者在承擔責任后可以拿著承包協議再向熱氣球項目的承包人追償。但這與游客沒有關系。最后,民法典第1179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藥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也就是說,受傷游客在住院期間的費用以及事后的相關費用,都應當由景區來承擔。最后,目前有沒有造成人員死亡,要等主管部門進一步調查后才能確認。但希望當地主管部門能夠妥善處理此事,一定要讓經營者對受傷游客負責到底!關注@娟姐看法 !一起從實踐案例中,看人生百態、學法律知識! #我與憲法40年# #頭條創作挑戰賽# #四川樂山一景區熱氣球墜落 有人受傷#頭條熱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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