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案例(票據法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司考):孕期運動

時間:2023-11-24 18:52:58 作者:孕期運動 熱度:孕期運動
孕期運動描述::票據無因性的典型案例,持票人與前手無基礎交易關系,訴求均獲支持。該案已做訴前保全,預祝當事人順利執行回款[呲牙]案例分享之189【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資本混合的法律責任】錢某系私營企業A公司股東和法定代表人。A公司陸續向趙某借款合計100萬元,A公司為趙某出具了收據,后經催要欠款未能償還,錢某之妻孫某為趙某出具總借條,借條載明:今借趙某人民幣100萬元,與原公司借款數額一致,原所有票據作廢。從趙某提供的銀行流水明細可看出,趙某轉款匯入的賬戶均為孫某個人賬戶,現A公司實際已經停止經營。趙某遂將錢某、孫某和A公司訴至法庭,要求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A公司向趙某借款,但借款匯到了個人賬戶,作為公司亦出具了收據,該款后來是否轉入公司賬戶或者用于公司經營,被告未提供任何證據,在合理期間內也沒有到庭陳述相關事實,對此,A公司和錢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孫某以個人賬戶收款卻由公司出具收條,錢某對于公司賬務疏于管理,存在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的情況。鑒于錢某和孫某的夫妻關系,結合錢某未能提供公司賬簿等情形,應認定為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資本混合,由錢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該借款發生在錢某、孫某二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孫某個人出具了總借條,應視為該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孫某對于該債務應當承擔共同償還責任。判決:A公司償還趙某借款本金100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錢某、孫某對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持續分享典型案例,敬請關注。【荒唐!復印的發票也拿來報賬了】“一張票據,兩次報賬,這反映了我縣部分村干部紀律意識還很淡薄……”近日,新田縣紀委監委召開“以案釋紀”剖析會,大家圍繞近期查處的案例進行討論。  事情要從2019年9月說起,新田縣委第一巡察組在對三井鎮談文溪村開展延伸巡察時,發現兩張一模一樣的票據,一張是原始票據,另一張是復印件,發票代碼和金額一模一樣,報賬時間和用途卻截然不同,這倒底是村干部一時疏忽還是有意為之?2020年1月21日,縣委巡察辦將延伸巡察的問題線索匯總后移交至縣紀委監委。  “是我們錯了,當時村里沒錢,就動了歪心思……”2020年3月,當三井鎮紀委工作人員上門核實問題時,村黨總支書記鄭某輝直言不諱地承認了重復報賬的事。  原來2017年9月,談文溪村購買了一批信箋、筆芯等辦公用品,經手此事的村會計鄭某忠、民生專干鄭某啟在發票上簽字后,找鄭某輝報賬。鄭某輝審核后簽下了“同意支付”的字樣,1233元辦公用品款按程序報銷。  2018年3月,鄰鎮一個自然村鄭姓公祠竣工,談文溪村作為宗親,鄭某輝等人商議,購買一塊牌匾送去,以示祝賀。錢從哪里來?村里沒有多余的經濟收入,鄭某輝等人便盯上了那張已經報賬的1233元發票,再一次進行報賬。把發票復印一次,村里就多了1000多元,填補了村集體開支的窟窿,鄭某輝3人沾沾自喜,自以為找到了竅門。嘗到甜頭后, 3人便如法炮制,2018年5月,3人重復報賬村里保潔員工資11340元用于外出招商引資開支;2018年12月,虛列開支14199元用于村集體開支;2019年3月,再次違規報賬3600元用于村里開支……  就在鄭某輝等人屢屢伸手之時,縣委巡察組對村一級開展延伸巡察。同時,鎮紀委也接到談文溪村干部賬務管理混亂的相關舉報,鄭某輝等人違規報賬、套取資金的事實也一一浮出水面。  隨著調查的深入,還發現鄭某輝等人利用縣扶貧辦已經完工的村道項目偽造相關施工資料,騙取縣移民局4萬元扶貧資金的事實。經查,這4萬元用于了償還村里其它項目開支的欠款。  “我們錯了,但錢我們沒有貪,都花在了村集體上,希望組織從輕處理……”組織審查期間,3人對違紀事實供認不諱,并主動退還違紀款。  不私吞并不意味著沒有違紀。鄭某輝3人參與了村級事務的決策,采取重復報賬套取資金,其行為違反了《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紀律規定。2020年8月,新田縣三井鎮紀委給予鄭某輝等3人黨內警告處分。  案件查實后,新田縣紀委監委對負有監管、審核等責任的相關責任人進行嚴厲批評和相應處理。新田縣開展“以案促改”工作,圍繞脫貧攻堅、作風建設等重點領域,篩選典型案例,研究案發規律,查找風險漏洞,從源頭上預防此類侵害群眾利益問題的發生。全縣持續推進扶貧領域專項治理,發現和受理相關問題691個,立案69件,給予黨紀政務處分35人,追繳資金252.6萬元。(永州市紀委監委)恒大票據案例,足額保全,待執行劃扣。#商票訴訟##商票追索##恒大商票#商票不兌付,違反票據法。違反票據法,輕則處罰,重則坐牢。恒大許家印老板與阿里馬云老板都不懂法,馬老板966制違反勞動法,許老板簽發商票逾期不付違反票據法。違反勞動法后果受罰。違反票據法坐牢。許老板恒大公司簽發幾千億商票愈期不兌付就是票據詐騙。許老板法律責任重大。現在許老板就是占板上的肉了。隨時隨地會入班房。“明明是假酒,為什么不賠償?”湖南湘潭,裴某在某煙酒店購買的茅臺、五糧液酒,經鑒定是假酒。裴某要求煙酒店老板退一賠十,雙方協商未果,裴某將徐某起訴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來源:裁判文書網) 臨近過節,裴某受朋友的委托,為他購買一些禮品去看望領導,于是到徐某經營的煙酒店,購買了兩瓶五糧液、兩瓶茅臺,通過微信方式支付價款6500元。 徐某承諾是正品,為此向裴某出具收據,并加煙酒店公章,同時還在酒瓶瓶身處注明煙酒店的代號。裴某為了向朋友交代,對全部購買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即便如此,裴某還是不放心,畢竟花了這么多錢。于是他找懂酒的朋友查看,朋友認為是假酒。裴某十分生氣,于是將酒帶到當地市場監管局進行投訴,市場監管局委托廠家進行鑒定,結果4瓶酒全部是假冒商標的酒。于是裴某將徐某及煙酒店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支持退一賠十。在法庭上,裴某認為自己穩操勝券,拿出了購物的收據、錄像以及廠家的鑒定結論,并陳述到:(一)   買賣合同真實有效,雙方應該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否則就是違約。自己購買了煙酒店的白酒,并給付了相應的價款,雙方已經形成了事實的買賣合同關系,徐某應該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真酒。現在徐某提供的是假酒,已經構成違約,應該賠償。(二)《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可以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本案中,徐某提供的酒是假的已經經過鑒定,而且他不能提供自己合法的購買渠道,也沒有進貨單,無法證實自己已經盡到注意義務。從另一個方面可以得知,徐某明知自己銷售的是假酒,符合上述退一賠十的規定。 而徐某則辯稱: (一)  裴某是職業打假人,不是普通消費者,不適用退一賠十。裴某是低保人員,購買五糧液、茅臺已經超出其合理消費范圍,而且裴某近年提起類似的消費維權訴訟有很多,且存在某一時期在同一法院就同類經營者提起的多次訴訟,很明顯是牟利為目的,不是普通消費者,不適用退一賠十。(二)《食品安全法》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  裴某并未食用購買的酒,沒有對其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失,不符合賠償條件。(三)裴某是在本店購買了酒,但是不能證明現在鑒定的酒就是本店的,很可能是裴某為了賠償故意購買的假酒。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一)裴某從徐某處購買商品,有購物小票、錄音錄像、鑒定意見、商品實物等證據,足以認定,徐某所說鑒定的酒不是他的不成立。(二)司法解釋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對于徐某提出的裴某是職業打假人不予賠償的辯解,不支持。 (三)《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可以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故進行十倍賠償的前提條件是銷售的商品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本案中,徐某購買的茅臺酒及五糧液酒的鑒定意見僅表明酒系假冒商標的商品,并不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裴某在購買后并未食用,沒有證據證明給其造成人身、財產或其他損失,不符合十倍賠償的條件。 對于煙酒店的售假行為,法院將依法向相關監管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給予相應的處罰。最后法院判決:徐某退還裴某價款6500元。二、駁回裴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受理費1588元,減半收取794元,由裴某負擔700元,煙酒店承擔94元。 裴某不服,提起上訴,但是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裴某這次不僅沒有得到賠償,而且還搭上了訴訟費,不知道自己是否后悔。 大家對此案怎么看?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討論。——————————————關注@娓娓道法,用真實案例,普及法律知識。#頭條創作挑戰賽##湘潭頭條##大爺拿數十萬存單取錢發現全是假的#第一個案子:江蘇這個大爺一輩子的血汗錢,也可以說養老錢(救命錢),就這樣被沉迷于彩票(賭博)的兒子敗壞了,他的兒子也會因為偽造金融票據會被追究法律責任,可以說欲哭無淚。作為法醫,以前出過沉迷于網絡賭博的人而自殺的案子,讓人覺得這些沉迷于賭博的人真是走火入魔,很難自己收手,好多父母賣房賣車替他們還負債,可以回頭又陷了進去,可能無顏面對自殺身亡,甚至很多人把父母和自己房子抵押貸款去賭,結果還不上,導致房子被收一家人出去租房子住,都說十賭九輸,可以有些人就是不相信,非要博一把,結果把自己人生輸的七零八落。第二個案子:上海這個大爺存單也是假的,但是他的錢還好好存在銀行里,并沒有支取,子女擔心老人忘事,我想更擔心老人糊涂被人把錢騙走,現在這樣的案例真的不少,很多老人被騙買保健品,買投資被騙的一無所有案例比比皆是,這才是子女給了老人兩張假存單原因,不知道這件事情發生以后,老人會不會信任子女,真存單讓老人保存是好事還是壞事?但是他的子女也是偽造了金融票據,也要被處罰的。老人有什么好方法管理好自己的錢財,既能花著方便,又能看到自己的錢,又不會被騙,有時候覺得挺難,很多老人連ATM機都不會用,更不用說電子鑰匙、微信、支付寶之類的手段,只能子女多關心多照顧了。頭條熱榜遼寧大連,一女子要給兒子辦婚禮,便從同學處買了60條玉溪香煙、25條中華香煙,萬萬沒想到在待客后,被親朋好友反映是假煙,女子要求10倍賠未果后,一紙訴狀將同學告上法院。 (案例來源:遼寧大連中院 ) 張女士與李某某系同學關系,事發當時,因為兒子要結婚,張女士便從李某某處購買了玉溪牌軟包香煙60條、中華牌軟包香煙25條,共計花費26745元。 可令張女士沒想到的是,在兒子結婚后,經過親朋好友反映,婚禮的香煙可能是假煙,于是,張女士將剩余的4.3條中華軟包香煙和6.9條玉溪軟包香煙送往煙草局進行檢驗,經過檢驗,證實送檢的香煙全部為假煙。 張女士認為李某某太過分,遂將李某某告上法院,要求李某某退還購煙款26,745元,并進行10倍賠償267,450元。 李某某辯解稱,涉案香煙已經出售多時,沒有證據證明香煙系從自己處購買,況且自己并沒有店鋪,只是經常幫女兒看店,所以不能算作是經營者,不能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三個,具體如下: 1、用于檢驗的香煙是否系張女士從李某某處購買? 張女士與李某某系同學關系,因其兒子結婚而購買大量香煙用于個人消費,并非故意從李某某處購買假煙報案,故對張女士的供述予以采信,結合已經查明的事實與證據,一審法院認定檢驗報告中的香煙系出自李某某處; 2、李某某是否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經營者? 李某某女兒經營超市,李某某稱其經常幫女兒看店,且自己也經營手機賣場,由此可以看出被李某某長期從事經營活動。結合李某某的經營行為,可以認定被李某某在本案中已構成向不特定主體進行銷售的經營者,且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自然人亦可成為經營者。 故一審法院認定被告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經營者,張女士、李某某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依法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3、李某某是否應當10倍賠償張女士? 《食品安全法》規定,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可以提出10倍賠償。而對于食品的定義,是指可供人類食用或飲用的物質,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煙草或制作藥品用的物質,所以在本案中,李女士請求10倍賠償沒有法律依據。 但李某某銷售給張女士假煙的行為系消費者欺詐行為,故李某某應當“退一賠三”,退還購煙款26,745元,并進行3倍賠償80,235元。 一審法院判決后,二人均不服一審判決,雙雙提出上訴,張女士認為,目前頒布的《食品安全法》中確沒有將煙草列為食品類,但不健康的食品是通過人的口腔輸送到人的體內,給食用人的身體造成損害,吸食煙草,也是從呼吸道侵入人的身體致害,侵害形式與結果同食品法中規定的食品類相同,一審對法律的適用過于機械,希望予以撤銷。 李某某則辯稱:涉案部分香煙已經消失,沒有證據證明香煙是假煙,更沒有證據證明假煙系出自自己之手,故一審判決有誤。 二審法院認為,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 本案中,張女士為兒子籌辦婚禮向李某某購買85條香煙,因二人原系同學關系,雙方并未簽訂書面協議,李某某向張女士交付香煙時也未附單據載明每條香煙的商品編碼,致使李某某交付香煙未能被特定化,雙方均無直接證據證明案涉11.2條香煙是否為李某某交付給張女士的標的物。 但雙方之間的此種交易方式符合尋常百姓的交易習慣,人民法院只能根據現有證據,運用邏輯推理對雙方主張的事實進行認定。首先,張女士所購香煙數量較多,足以滿足其婚慶所需,其向其他人另行購買香煙的可能性不大。 其次,張女士在發現香煙有假冒偽劣商品之嫌時,選擇煙草局報案,并將所剩香煙送檢,其刻意買假并報假案誣告李某某的可能性更低。 故一審法院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認定張女士提供的案涉11.2條香煙系李某某出售,并據此認定李某某向張女士出售假煙行為構成欺詐,應當承擔三倍賠償責任并無不當,二審予以維持。 但因張女士只能證明剩余的11.2條香煙為假冒偽劣商品,未能舉證證明已經使用的73.8條香煙也存在問題,且無據排除該73.8條為質量合格、來源正規的香煙的可能性。 考慮到張女士已經實際使用了73.8條香煙,并未因此受損,故依據現有證據只認定張晶閣送檢的11.2條香煙為假冒偽劣商品,李顯某某應當退還該11.2條香煙相應的價款3909.3元,并按價款的三倍承擔賠償11,727.9元。 最后,一起比較有典型意義的案件,那么你們怎么看呢?#知識創作人第八季# #頭條創作挑戰賽#江蘇南京,發生了一件讓人大跌眼鏡的事情,張小姐訂購了兩萬八千元的鉆戒,次日前來領取時,卻被告知當日與她一同前來的男士拿走了。而拿鉆戒的單據還在張小姐手中,她讓店主把戒指還給她,店主說:“你太過分了!”張小姐在經過一間店鋪的時候,朋友提出要進去看看,張小姐一進門就看上了一枚鉆戒,價格是兩萬八千元。張小姐試了一下,發現尺碼不太合適,正當張小姐要放棄時,導購員發現張小姐的確很喜歡,令她放棄的原因是大小不對。她又問張小姐是否還想要別的樣式。張小姐說不想要別的,導購員立刻說,這枚鉆戒對她來說很合適,錯過了,以后就很難再找到了。導購員說,張小姐要是想要,可以先把這只戒指買下來,然后讓師傅把它改成大小,明天再來拿。張小姐一聽,覺得這個店員挺體貼的,當場就花了兩萬八千塊錢把它買了下來。然后,導購員給張小姐開了一份清單,上面寫著:“欠張小姐一顆戒指,上面寫著鉆戒的款式和編號,還有取貨日期。”張小姐還跟導購員開玩笑說,要是丟失了單子,能不能刷自己的臉拿到戒指,導購員說不能,只能認單取貨。張小姐拿著清單走了。第二天,她在店里等著,結果都快中午了,還沒有接到老板的電話,她還以為老板很忙,所以就自己來了。她拿出清單,詢問售貨員,昨天的鉆戒有沒有調試好,售貨員接過來一看,說:“您的戒指被拿走了。”張小姐一聽,就覺得事情不對勁,一把從導購員手中奪了過來,說:“這是我的取貨單子,是誰拿走了我的戒指?”店員說,你的男朋友拿走了,就是你昨天一起來的那個男生,今天早上他來拿了你的戒指,還說是你讓他來拿的!張小姐一聽,頓時氣不打一處來,這是我出的錢,你憑什么把它交給別人?我們和那個男人只是萍水相逢,根本就不是朋友,再說了,你不是說好了,只能拿取貨單取貨!如果我要找別人去取,我也會給他一份清單,或是跟你們店里聯絡一下,作個解釋。而且,那個人拿了戒指后,也沒有和我聯系過,連他的名字和住址都不知道!此時,導購員也是焦頭爛額,張小姐帶著清單要去找經理,并且要把她的戒指交出來。經理詢問了一下事情的經過,確定是張小姐的男友拿走了戒指。她告訴張小姐:“你還是去找那個拿走戒指的人吧,現在跟我們說也沒有用,你要是再胡來,我們會讓保安將你趕出去。”張小姐不甘心,這枚戒指是我花了錢買來的,沒有經過我同意的情況下,你卻擅自交給別人,還說我是個無法無天的家伙。這么珍貴的物品,怎么沒在別人取走之前,先打電話確認一下?明明是你自己說的只能拿單子取貨,這不是我的錯,?張小姐說,如果今天找不到戒指,她就會把事情鬧大,不管是誰拿走的,但是我的戒指一定要還回來,不然我就告你侵犯我的權利!最終,張小姐給自己買的那枚戒指,老板也拿不出來,還威脅她,想怎么告就怎么告!一、張小姐用兩萬八千元購買的一枚鉆戒,店主只憑別人的一張嘴就拿走了戒指。那么,商家應該負什么責任?張小姐將戒指的價格付給這家商店,就構成了買賣合同,雙方都要履行自己的責任。如違反合同,則應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害等違約責任。1、繼續履行又叫強制履行,是指違反合同的一種違約責任,即按照另一方的要求繼續履行其所承擔的義務。本案中,已支付的戒指歸屬張小姐,因此,在維修過程中,張小姐的戒指應當由店主來保管。而店主卻在別人沒有取貨單的時候,將一枚價值數萬元的戒指交給了張小姐,顯然是因為工作人員的疏忽和違約,與張小姐沒有任何關系。2、補救行為是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是對合同的不恰當履行進行糾正,從而消除履行瑕疵的一種特殊手段。在本案中,由于工作人員的疏忽,造成了戒指遺失,商家有權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并及時報警,收回該戒指。3、違約責任中最主要的一種,就是由違約一方承擔的義務,即由當事人以貨幣補償其在合同中所造成的損失。本案中,商家違約,應當按照協議向張女士提供同樣款式的鉆戒,其已經支付了兩萬八千元的貨款。如果店主不同意張小姐的要求,那么張小姐就可以向店主提出索賠。二、男子未經張女士同意擅自取走戒指,被控欺詐。詐騙犯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捏造事實、掩蓋事實等手段,騙取巨額公私財產。詐騙罪的金額在3000元以上;金額超過50000;如果是特別龐大的,那就是二十萬。《刑法》第266條規定:“對公私財產進行欺詐,數額較大的,可以判處三年以上十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名男子騙走了一枚價值兩萬八千元的戒指,這是一筆巨款,應該判處三年以上十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見錢起意,偷別人的東西是犯法的,男人最終要為自己的錯誤負責!那么,大家對張小姐的遭遇有什么看法呢?關注@山水皖鄉!從實際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一起學習法律知識!#南京頭條# #頭條創作挑戰賽# #媒體人周刊#“一審法院判我贏,二審法院又判我輸,想告贏銀行就這么難?”山西老王拿著存款單去銀行取錢,銀行說錢已被人取走了!老王告上法庭,經歷了一番過山車。【案例來源:山西法院】20幾年前,各大銀行為了方便群眾存取款,在各地設置了不少的“代辦點”。 95年的時候,老王用他妗子的名義申請辦理了一個銀行代辦站。代辦站大多數業務都是老王在操作,代辦站算是個跑腿的服務行業。 96年的4月份,老王的舅舅張大爺委托老王辦理個10000元的定期存款。老王很快辦理好了。把存單給了張大爺。 90年代,“萬元戶”可不是很多,張大爺就把存單和房本啥的放一起“珍藏”起來。直到20多年后,張大爺整理老房子的時候,才又發現了這張存單。 老王和舅舅去了銀行,結果銀行說這錢在96年5月份就已經被人取走了。當時存款單上寫的儲戶名是老王的。老王和銀行說,時間太長了,誰還能記得請是否誰取過錢,請銀行也查查。只要有取款的手續單據,單據上有他或者舅舅的簽字就行。 銀行查了3個多月,老王找柜臺和銀行領導找了10幾次。銀行還是拿不出老王或者張大爺簽字的取款手續。 和銀行打官司,贏的概率非常低。老王不信這個邪,我手里有存款單,你銀行沒有我簽字的取款單。我能贏。 個人告銀行,屬于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老王的證據主要有:1、銀行定期儲蓄存單,用于證明老王在這個銀行存過款,沒取過款;2、該銀行取款簽證認可手續,用于證明目前該銀行取款的具體要求;3、中國人民銀行文件《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用于證明取款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老王的訴訟請求是:1、銀行支付當時存的10000元本金,還要支付這20幾年的利息。2、案件受理費由銀行支付。 銀行應訴后,也提交了自己的證據:1、存單的第三聯和支取本金的記賬憑證,用于證明老王已經把錢取走了;2、現金付出傳票,用于證明這筆款已經在當年5月份被取走了;3、支取利息的憑證,證明當年老王已經取走了10000元的利息。 銀行還找到了當年的銀行職員出庭作證。其中一名證人老李說:我和老王(原告)是朋友,當年是我建議的讓老王申請辦理了一個銀行代辦站。九幾年,儲戶可以在代辦站辦理存款取款,這類業務銀行只針對代辦所,不和儲戶接觸。 存款的時候有三聯單子,第一聯銀行存底,第二聯是存款單,第三聯是卡片。當年老王存了10000元,存款后老王拿走了第二聯和第三聯。 取款的時候,必須再把第二聯第三聯同時帶過來。老王的存款單上的支付日期好像是我寫的。但是存款單有沒有收回忘記了。 按理沒有存款單,是取不走錢的。而且這種情況,在當年經常發生。只要第三聯的卡交回來了,就沒誰會管存款單了。 最后一審法院認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儲戶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必須持存單和本人居民身份證辦理。” 本案中銀行稱已經支付老王本金和利息,但未提供有關規章或本單位對存款支取的規定,不足以證明當日老王已取走錢款的事實。 同時銀行稱是銀行工作人員失誤才沒有收回存單,沒有證據證實。從維護金融機構信用和保護存款人合法權益出發,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 判決銀行支付老王10000元存款及利息。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有效期內,上訴于對應中級人民法院。 一審法院如此判決,老王也是松了一口氣,折騰了一年多,竟然真的把銀行告贏了! 可是事情的后續發展,卻是老王怎么也想不到的。銀行緊接著進行了上訴。 又是一輪調查舉證。二審中級人民法院給出了認定:1、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2、本案爭議焦點為:老王所持的1萬元存單是否已兌付。本院認為,銀行在辦理相關業務時,存在違反相關規定之處。但違規行為應由相關金融管理部門進行處理,并不必然導致其直接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老王的存單上取款日期已被填寫,且日期與銀行提交的支付憑證上的付款日期完全吻合。 同時老王開辦過銀行代辦站,并親自辦理存取款業務長達兩年左右的時間,應認定被老王屬于熟悉儲蓄相關流程的專業人員。 在本案中存單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形下,老王理應負有比一般儲戶更大的合理說明解釋義務和舉證證明責任。 而在本案訴訟中,老王無法對存款單上的取款日期做出合理解釋和證明,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審法院最終判定:一審判決結果錯誤,給與撤銷。銀行無需支付老王10000元本金及利息。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全部由老王承擔。 折騰了兩年,老王坐了一會過山車,一審后有多么高興,二審后就有多么沮喪。對于本案,大家有什么看法呢?這10000元到底在誰手里呢?歡迎在評論區發言。#普法行動#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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