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垂坤律師:酒店保安闖女子房間:親子互動

時間:2023-11-01 01:43:55 作者:親子互動 熱度:親子互動
親子互動描述::女子住酒店遇保安深夜刷卡進房 律師解讀非法侵入住宅罪1月10日,旅居內蒙古呼和浩特的王女士稱,她前些天入住全季酒店,半夜11點40左右,一保安大叔敲門稱要送水果,她拒絕后對方刷卡闖入。據王女士提供錄音,她后續聯系酒店負責人時,對方已道歉,表示因客房部下班保安才有房卡,也承認他們管理不當,保安上有老下有小,別讓保安丟了工作。#普法行動-律師來幫忙##女子住酒店遇保安深夜刷卡進房#非法侵入住宅罪見于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系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愿或無法律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進入公民住宅后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而本案中保安是否構成該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主要在于對“住宅”的界定。《現代漢語詞典》中注明,住,多為長期居住;而宅,為房子、住所;住宅指規模較大住房。如此看來,在外旅居的酒店似乎并不屬于長期居住的較大住房、不能落入“住宅”的范圍。但應當明確的是,刑法意義上的住宅并不能完全等同于語義學上的住宅,其含義還應當結合刑法保護的法益來綜合判斷。我國刑法中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保護的主要是個人生活居住的安寧和平穩,而他人侵入住宅,會使居住人感到害怕、緊張、不安定等,而在外旅居的酒店,同長期居住的較大住房一樣,能夠提供一個相對封閉性的、與外界隔離的私密空間,從而提供給人安寧平穩的個人居住環境,因此,在外旅居的酒店應當落入刑法非法親人住宅罪的保護范圍。綜上,對于非法侵入住宅罪中“住宅”的理解和認定應當從本質出發,即認為相對封閉的能夠提供給人安寧平穩的場所,均屬于住宅,而并不要求個人主體的永久居住或長期居住,一時的日常生活場所也不失為住宅,所以,在外旅居的酒店屬于住宅。而具體到本案,保安違背王女士的意愿強行進入房間,已然經構成了刑法上非法侵入住宅罪所規制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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