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協議書是否應屬無效?:嬰兒心理發展心得

時間:2023-12-22 06:26:26 作者:嬰兒心理發展心得 熱度:嬰兒心理發展心得
嬰兒心理發展心得描述::堅持999: //@山行:如果華潤比做招行的話,那么大唐大概就是華夏銀行或者交通銀行,甚至連這倆都不如 每日經濟新聞: 想貸款卻要先替銀行處理不良資產? 近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接到線索反映,江蘇徐州的姚某稱其多年前向銀行貸款時被“捆綁”轉讓了一筆不良資產。 在姚某看來,當初自己以名下社區醫院的名義接手該筆不良資產時,對方保證沒有風險,會全額返還資金,不是真實的債權轉讓。 但當其替銀行清理了570多萬元不良資產后,直至債務人破產的7年時間里,該筆不良貸款僅收回31萬余元。 剩余款項追償無門,他只得回過頭找到銀行。但銀行卻認為,雙方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是自愿行為,該行也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了承諾。債權無法全額獲得清償的風險,應由受讓方自行承擔。 是違規搭售還是自愿轉讓?近日,雙方對簿公堂…… 姚某是徐州市泉山區奎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奎山社區醫院”)的法定代表人。 據爆料人提供的起訴狀所述,2013年11月18日,因開辦醫院需要資金,姚某與徐州淮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自然人擔保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姚某從該行貸款1900萬元,貸款期限2年,自2013年11月18日至2015年11月17日。 淮海農商銀行為徐州農商銀行前身之一。2020年7月,江蘇銀保監局核準徐州淮海農商銀行與徐州銅山農商銀行、徐州彭城農商銀行新設合并組建徐州農商銀行。當年9月份,徐州農商銀行正式開業,同時,三家農商銀行的債權債務也一并轉為徐州農商銀行的債權債務。 起訴狀提及,姚某于2013年11月26日找到具體經辦人安某(時任該行牌樓支行行長)催促發放貸款,安某告知姚某,要幫忙消除一筆不良貸款后才可以順利發放貸款,并保證該筆不良貸款沒有任何風險,之后會全額返還。 鑒于當時情形,姚某同意幫忙消除不良貸款,本金、利息及費用合計5771418.97元。 在消除上述不良貸款后第二天,2013年11月27日,淮海農商銀行就向姚某個人賬戶發放貸款1900萬元。 2013年12月3日,安某通知姚某至其辦公場所補簽相關手續,姚某到場后才被告知補簽的是《債權轉讓協議書》。 《債權轉讓協議》顯示,淮海農商銀行將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轉讓給奎山社區醫院,債權本金、利息及各項費用共計5771418.97元,相關擔保權利一并轉讓。協議落款時間為2013年11月26日。 值得注意的是,雙方在協議中還約定,奎山社區醫院受讓該筆債權后,可采取以聘請律師作為淮海農商銀行代理人參加訴訟及執行程序的方式實現債權。 根據起訴狀,此后,對于相關款項,淮海農商銀行均以案件正在執行,案款尚未追回為由未履行。姚某認為,淮海農商銀行與奎山社區醫院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書》均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債權轉讓協議書》應屬無效,該行應返還轉讓款及相應利息損失。 據了解,債權轉讓協議簽署后,2014年到2018年間,作為受讓方的奎山社區醫院共收到了31.7萬元的執行款。2020年,原債務人破產清算。 奎山社區醫院一方認為,姚某當時正籌備資金經營醫院,資金緊缺,此時出資500余萬全額購買銀行不良債權明顯不符合常理及商業邏輯,并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質疑該筆不良債權并未走評估、拍賣等公開程序,破壞金融秩序。 此后,姚某以“違規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等理由向當地監管部門進行了反映。2021年10月18日,中國銀保監會徐州監管分局回復稱,債權轉讓協議上有轉讓雙方單位和法定代表人簽章,轉讓當日受讓人完成轉讓款項劃付。2014年以來,原淮海農商行(徐州農商銀行前身之一)多次配合債權受讓方向法院主張權利。綜上,無法查證“精心設計騙局,違規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的問題。 姚某隨即向江蘇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實名舉報,2021年11月10日,徐州農商銀行出具《信訪事項答復書》稱,債權轉讓是金融機構處置不良資產的方式之一,雙方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是自愿行為,是真實意思表示,債權轉讓協議合法有效,不存在辦理貸款時受到強制受讓不良貸款的情形,故轉讓債權不屬于搭售行為。同時,該答復書還提到,姚某在該行辦理1900萬元貸款的期限為2013年11月27日至2015年11月17日。 姚某向江蘇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于2022年1月遭到駁回。 而后,奎山社區醫院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2022年11月3日,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開庭筆錄顯示,徐州農商銀行認為,該行與奎山社區醫院是債權轉讓協議中的轉讓人和受讓人的關系,570多萬元是奎山社區醫院向該行支付的不良貸款債權轉讓金,不存在替債務人墊付款項的情況,該行已經按照債權轉讓協議的約定履行了承諾。此前,經過監管部門、省聯社等部門調查后并未發現銀行存在違規情況。 此外,開庭筆錄顯示,安某曾在就案涉債權轉讓事項的情況說明中稱,“借款人姚某在申請借款前通過別人介紹主動找到我行,愿意受讓該債權,并表明他有能力收回該債權。” 同時,徐州農商銀行表示,此案中債權轉讓協議是基于法律規定進行的簽署,該協議約定由雙方簽字蓋章后正式生效,協議的簽訂以及生效并無法律規定或者其它約定的無效情形,且該行已經依法向債務人完成了告知義務,案涉債權轉讓協議已經履行完畢。因此,奎山社區醫院基于債權轉讓協議而無法全額獲得清償的風險,應由其自行承擔。關于原告主張的通謀虛偽問題,該行簽署協議的目的以及履行協議的行為均表示債權轉讓是該行的真實目的。 對于原告方當庭提出不良資產債權轉讓方式的質疑,徐州農商銀行表示,向社會人員轉讓不良貸款債權的方式可以選擇公開的方式,也可以選擇協商的方式,均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此外,對于姚某提出的不良資產轉讓未進行第三方評估,以及是否可以以100%的價值轉讓的問題,徐州農商銀行稱,雖然沒有進行第三方評估,但是以雙方協商的價格進行了確認,且協商確定價值并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12月23日,記者就此事致電案涉債權轉讓原經辦人安某,他回應稱,此事由銀行相關部門進行處理。徐州農商銀行相關負責人則表示,此業務發生年代較為久遠,作為后任負責人,暫不清楚此事最新進展,但姚某在該行目前仍有信貸業務,并且在正常還本付息當中。 記者注意到,近年來,銀行因不良資產轉讓問題受到監管處罰的案例屢見不鮮。2021年4月,華夏銀行天津分行因未采用公開方式開展不良資產轉讓業務等違規行為,被天津銀保監局罰款70萬元,相關負責人亦遭警告處罰。今年5月,寧波鄞州農村商業銀行因發放互聯網借戶貸款,不良貸款轉讓不合規等原因,被寧波銀保監局罰款人民幣60萬元。 銀行一般采取哪些方式處置不良資產?某城商行信貸部門負責人告訴記者,不良資產處置一般有司法拍賣、資產公司打包收購等方式,“經濟發達地區可能會有更高深的操作手段。” 記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第六條規定:“在審理不良債權轉讓合同效力的訴訟中,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等法律法規,并參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重點審查不良債權的可轉讓性、受讓人的適格性以及轉讓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12月27日,財政部網站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的通知》,其中第六條規定:金融企業不良資產對外轉讓應當堅持“依法合規、公開透明、潔凈轉讓、真實出售”原則,及時充分披露相關信息,嚴禁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風險,不得通過處置不良資產進行利益輸送。嚴禁通過虛假轉讓不良資產,掩蓋金融企業真實資產質量情況。 記者也采訪了某司法機關辦案人員,他表示,“以個人經驗來看,要有過硬的證據,才能佐證銀行利用優勢地位,把不良資產捆綁銷售。” 記者也注意到,雖然起訴狀稱債權轉讓協議是2013年12月補簽,但開庭筆錄顯示,銀行方稱相關債權轉讓協議是2013年11月26日簽訂。 “若要主張債權轉讓協議無效,理由一般有以下幾種: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違反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等。”該辦案人員表示,根據《民法典》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以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他進一步解釋道,本案中原告主要以三點理由主張協議無效,即通謀虛偽(虛假意思表示)、違反公序良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三點只要證明其中一點即可,但關鍵是要有過硬的證據。“從證據目錄來看,多為程序性證據,對案件事實的意義不大。”他認為,根據最新的《民事訴訟法》及最高院解釋,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前述銀行信貸部門負責人認為,銀行應該通過正常途徑解決不良貸款,而非附加條件轉讓不良資產。但若雙方簽署債權轉讓協議基于自愿原則,則“稱不上違法”。 該負責人以過往業務經驗推斷稱,此類協議的簽署,可能基于銀行給予其他方面的好處,比如貸款額度放大、貸款利率降低等。“銀行畢竟還是相對強勢方,有的時候確實有霸王條款存在,很容易引發這類投訴。” 針對此案件,長期從事銀行業務的劉姓金融專家認為,銀行關于貸款債權債務的處理問題,有著非常嚴格的審慎制度。個人宣傳承諾只是一個參考,在具體業務辦理中,需要按照銀行業務程序的要求提供基礎資料、程序保證、抵押保證等。 “如果出于其他目的提供了不真實的資料,是要負法律責任的。作為銀行的業務人員,深知責任的重要性,同樣,辦理銀行業務時也要及時了解掌握為銀行提供相關資料的法律后果,并以此來研判應承擔的責任和享有的權利。”該專家表示。 站在和銀行打交道的行為人角度,該專家認為,打交道的目的一定要真實、正確,不能掩蓋事實、騙取銀行的信用。 此外,他提到和銀行打交道,一切要以事實出發,不要隨意聽信某個銀行工作人員單方面的承諾,而要結合國家相關的行業政策、市場政策,以及自身實際經營狀況,實事求是地提出金融需求,獲得銀行的支持。 每日經濟新聞 靜待花開十八載: 2022年7月我內部推薦華潤電力,投資邏輯很清晰:短期火電扭虧估值回歸,中期光伏上游原材料降價促進新的綠電項目加速投資,遠期碳中和大背景下我國能源革命形成長坡厚雪。華潤電力作為一家華潤系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好、管理水平高、融資成本低、拿項目能力強、成本管控到位,各方面都讓人無比放心,唯一的分拆風險總體來看是可控的,在這個長坡厚雪下的確定性最大。與此同時,按照2023年凈利潤估值,他是幾大運營商里估值最低的。質地最好,估值最低,所以我個人港股也單吊華潤電力,占總倉位的30%。但過去的半年股價始終處于7月份股價水位之下,這是完全低于我的預期的。 今天一方面港股市場不錯,另一方面電力行業廣東和江蘇綠電價格超預期,通威和中環等企業硅料等上游原材料大幅降價,推動綠電運營商的irr大幅提升,2023年行業有望量價齊升,以上幾大因素共同導致今天行業的井噴表現。 這里說到一個非常有趣的現象就是A股和港股的差異,電價上漲和硅料降價這兩個消息周末發布,A股因為沒有圣誕節放假周一和周二就已經開盤,但是面對利好消息可以說是無動于衷。 港股市場在確定性事件下的有效性是更高的。硅料和組件降價在行業里都是共識,幾個電力運營商電話會都一致預期2023年一季度隨著較多產能釋放,原材料將有確定性拐點。但市場最終還是等到上游企業發出降價函的時候才表現。這也體現了港股市場先生的一大特點,不見兔子不撒鷹。 而對比A股市場對于電力版塊的炒作2022年中便以浩浩蕩蕩的展開,有多家上市公司都走出了翻倍行情,那個時候所有拿著港股電力股的心情是無比沮喪的。 真正看清本質才能撥云見日守得云開見月明。邏輯依舊不變,變得只是人心。期待未來的一年電力行業的邏輯真正全面展開。華潤電力(00836) 又菜又胖又丑又愛玩: 買點千億左右盤子的銀行股,躺平了……成交量上來再做業績股。題材股徹底放棄,徹底放棄、徹底放棄!!!過去兩年各種想象空間天馬行空,瞎幾把吹,瞎幾把按,最后發現內容基本純靠編,空間全靠騙,PPT都懶得做。明年還想這么玩,那才是腦子瘋了,華夏銀行(SH600015) 上海銀行(SH601229) 華鋒股份(SZ002806) 金融界網站:   12月30日,由金融界主辦的第十一屆領航中國“金智獎”年度評選榜單正式出爐。華夏銀行憑借完善的綠色金融服務體系、特色的綠色金融產品設計以及可持續發展理念等突出優勢,榮獲“杰出綠碳榜樣機構獎”。   作為低碳時代浪潮中的綠色金融先行者,華夏銀行深耕綠色金融超過14年,2017年更是將綠色金融作為全行規劃戰略重點,2019年加入聯合國負責任銀行原則(PRB)組織,率先踐行ESG理念,深化國際合作,探索出一條獨具特色的綠色金融創新發展之路。數據顯示,截至2022年6月末,華夏銀行綠色貸款余額2,386億元,較2019年末翻了兩番,綠色信貸金額及占比領先同業。   此外,華夏銀行還積極探索創新碳金融服務,推出碳金融系列產品,以金融力量支持碳市場蓬勃發展。2022年7月15日,華夏銀行武漢分行與碳排放權登記結算(武漢)有限責任公司簽署“結算銀行資金結算業務合作協議”,標志著華夏銀行將正式成為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結算系統主要結算銀行之一。2021年12月,華夏銀行杭州分行落地了全行首筆碳排放配額抵押貸款,以某熱電公司持有的全國碳排放權配額為抵押,為企業發放1.5億元流動資金貸款,將企業碳配額資產轉化為綠色低碳發展資金。   在綠色金融服務體系方面,華夏銀行發揮金融集團優勢,不斷豐富融資模式,已形成涵蓋綠色貸款、綠色票據、綠色投資、綠色租賃、綠色債務融資工具承銷、綠色理財、綠色基金等多門類的集團化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體系,探索走出了一條集團化的可持續發展之路。   據了解,為助推“雙碳”目標實現,華夏銀行明確提出力爭在2025年前實現自身碳中和目標,同時將全面深化以服務碳達峰、碳中和為目標的綠色金融發展戰略,著力構建ESG理念下的綠色金融新特色、新優勢。   展望未來,華夏銀行將進一步做好綠色金融創新與ESG能力建設,在全球范圍內搭建合作伙伴關系,推進綠色創新與綠色增長,力爭為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和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實現作出新的貢獻。   據悉,金融界領航中國“ 金智獎”年度盛典自2012年啟動至今,已成功舉辦了十一屆。“金智獎”評選旨在推動行業健康發展,堅持服務實體經濟,高度肯定優秀機構為行業發展所做的努力與貢獻,挖掘正處于發展上升期且潛力巨大的企業。該“評選”要求,各參選機構需秉承可持續發展理念,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堅持以客戶為中心,不斷提升服務質量,為用戶提供周到、便捷、高效的服務,不斷贏得客戶的信賴。 華夏銀行(SH600015): 三十年滄海桑田,三十年春華秋實。 12月28日,華夏銀行成立30周年大會在北京隆重舉行。北京市國資委黨委書記曾勁,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李文紅現場出席大會并致辭,向華夏銀行成立30周年表示熱烈祝賀。華夏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李... 網頁鏈接 華夏銀行(SH600015): 華夏銀行:華夏銀行第八屆董事會第三十次會議決議公告 網頁鏈接 有連云: 2022年12月30日,東興基金關于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公告,公司新任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李宛霖,任職日期為2022年12月29日。 資料顯示,李宛霖曾任職于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市分行、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業務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產托管部,歷任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戰略與產品部總監、ETF與指數投資部副總監、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總裁、首席產品官、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產品部副總經理、基金經理。2022年10月加入東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述事項經東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八次臨時會議審議通過,并按現行規定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備案。 (來源:界面AI) 聲明:本條內容由界面AI生成并授權使用,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AI技術戰略支持為有連云。 華夏銀行(SH600015): 訊(記者石詩語)12月29日,在“2022銀行業發展論壇”上,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教授、華夏銀行(600015)原行長張健華表示,中小銀行現在的數字化現狀并不太樂觀,存在缺乏整體數據治理、技術架構比較陳舊、沒有業務場景等問題。下一步,張... 網頁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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