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從業資格考試準考證打印(銀行從業資格考試準考證打印時間改變嗎):產後護理建議心得

時間:2023-12-09 23:23:59 作者:產後護理建議心得 熱度:產後護理建議心得
產後護理建議心得描述::如果銀行說監控被復蓋,那是說詞,足以說明銀行侮賴。螞蟻說法優質社會領域創作者“銀行說監控被覆蓋了!”河南商丘,一女子在某銀卡門口,燒錢紙、叩拜的視頻引起關注。據了解,這名女子今年62歲,今年3月份,她和妹妹兩人帶著5萬元現金到案涉銀行存錢,可萬萬沒想到,4個月后去取錢時,銀行竟說沒有這個錢。   事發后,任女士介紹說,這5萬塊錢是60多歲的父親,在外地打工掙的,年底時他把錢交給了母親,四沓用白紙封著,另一沓用皮筋綁著,都沒有動過。母親怕放在家里不安全,被小偷偷去,她想著小姨讀過幾年書,會寫字,就讓小姨陪她到銀行存錢。   任女士表示,母親當時想存存折,畢竟她們那個年代的人,存折用習慣了。可營業員建議她存進銀行卡中,說是存錢、取錢更方便。母親聽從了建議,可她和小姨都不懂要小票,所以存完錢就走了,現在手里什么證據都沒有。   四個月后,弟弟與女方訂婚,他們家需要支付彩禮,母親便到村里的銀行,準備把錢取出來,第一天去,銀行說沒有這錢,母親以為銀行弄錯了,于是第二天拿著身份證,到存錢的信用社,這次總不會弄錯了吧?萬萬沒想到,仍被告知卡里沒錢!   母親認為銀行欺詐,騙了她的錢,便撥打了報警電話,可民警趕到后調取監控,發現監控已被覆蓋,無法證明任女士母親在該營業網點存了5萬元現金。后來調取了外圍監控,但只能看到任女士母親拿著黑包進了營業廳,沒有拍到錢。 【@螞蟻說法 】   監控錄像是最直觀的證據,任女士母親有沒有存錢,一看便知。現在的問題是,柜臺監控沒了,而外圍監控只拍到任女士母親拿著黑包進了營業廳,這要怎么處理?   從法律上講,這事對任女士母親非常不利,因為她手里沒有小票,銀行卡上也不像存折,存錢、取錢都有打印記錄,而民事訴訟采用的又是“誰主張、誰舉證”規則,需要由任女士母親舉證,她當時把錢交給了銀行柜員。   民訴法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如果任女士母親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就算起訴到法院,最后的結果也不會有絲毫改變,但這事,也不是一點轉圜余地都沒有。   民訴法司法解釋第108條規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儲蓄合同糾紛,屬于民事訴訟范疇,而民事訴訟的采用證明標準是“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并不需要像刑事訴訟那樣,百分之百的還原事實。   換而言之,只要任女士母親能提供一部分證據,證明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大概率是這樣,法院就會依法對該事實予以認定。   其中直接證據監控錄像沒了,任女士母親又沒有拿小票,應該怎么處理呢? 如果能通過技術手段,還原柜臺監控最好,如果還原不了,好在還有任女士母親拿著黑包進了營業廳的畫面! 現在任女士母親需要做的,是收集間接證據,比如找證人,當天除了小姨外,還有誰看到她去存錢了等等,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當時拿著錢進的銀行!   最后,這件事情里面,有可能存在銀行工作人員,故意未將存款入賬的情況,筆者認為,不能將此案當成簡單的民事糾紛,應該讓警方介入,對此案進行調查!     @螞蟻說法 對于這件事,你怎么看?關注熱點問題,從故事中學法律。 ……………………………………………… 頭條熱榜​#律師來幫忙##我在頭條搞創作第二期##信用社回應“儲戶稱5萬存款不翼而飛”#“我存的錢這是真的,為什么不給我?”吳大媽在甘肅蘭州的一家銀行存了125萬多元,不料到了最后一天,銀行職員卻告知吳阿姨,她的存折是“空存折”,沒有相應的存款,所以銀行無法付款。吳大媽目瞪口呆,她明明已經把125萬的錢打到了祁某的賬戶上,讓他幫自己存錢,為什么會是空的?因此,他立即給祁某打了個電話,但是祁某的手機卻顯示手機已關機,無法接通。吳大媽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銀行按存折支付l807426元和利息193836.43元,共計2001262.43元,法院這樣判決。(蘭州市甘肅中級人民法院)吳阿姨的學歷不高,但是她做的是小企業,收入還算穩定。每次存夠了錢,他都會到附近的銀行去存,久而久之,他和祁某的關系就變得很好了。祁某對吳阿姨說,他們銀行里的人,都有一個自動轉賬的功能,吳阿姨以后要存錢,就不用自己去銀行了,直接把錢打到吳阿姨的賬戶上,既方便快捷,又能提高利息。此后,吳大媽連續三年內,分別以現金或現金形式將 l250920.31元存入祁某的銀行帳戶,供其進行存款。但祁某從吳大媽那里拿到錢后,并未實際存入銀行,而是用于個人投資,消費,借貸。其間,吳某總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幫吳大媽打印存折,以免引起吳阿姨的懷疑。祁某給吳阿姨打印了一張存折,上面寫著吳阿姨在銀行里存了l807426元。這就是吳大媽轉了125萬多元的原因,而她卻向法院提出了180萬多元的要求。@夢幻正能量小七 吳大媽主張:首先,銀行存折是存款人存折的主要憑證,銀行工作人員將存折打印給她,存折是貨真價實的,銀行應該按存折付款;第二,她將錢交給祁某,是因為她相信祁某是一名銀行工作人員,而祁某則將錢交給了她,而她沒有將錢存到銀行,并且多次使用,這就表明了銀行的管理不善,所以,她必須負起一定的責任;第三,案發后,經警方調查,祁某被判了三年有期徒刑,125萬元是銀行的損失,祁某必須向銀行支付,這也是法院對她與銀行的存續關系的一種支持。銀行反駁道:第一,按照存款的習慣,一般都是儲戶自己來做生意,吳大媽把存款交給了祁某,讓祁某代為辦理存款,這是不合邏輯的。也就是說,這件案子,究竟是兩個人的錢,還是一個人的錢,都有很大的問題。第二,銀行從頭到尾都沒有接受吳大媽的錢,祁某利用自己的工作,打印了一張存折,而且存折上的錢顯然超過了吳大媽平時的存款。祁某因涉嫌經濟犯罪被判有罪,理應由祁某負責;第三,法院以刑事判決書的內容為主要證據,在認定案件的基礎上,在來源上存在著重大的偏差,與法律的規定不符。法庭經審理后,得出結論:第一,吳大媽出于對祁某的信任,將資金交給祁某,目的是讓祁某把錢存入銀行,祁某也給吳大媽開了一張存折,吳大媽有充分的理由認為她的資金確實已到了銀行,兩人之間確實存在著一種法律上的存款關系;第二,祁某利用自己的職權,貪污了吳阿姨的錢,銀行對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力,沒有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的行為,是一個嚴重的錯誤,吳阿姨的損失應該由他來負責;《民法典》第1191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對其他勞動者造成的傷害,應當對其負有賠償責任。勞動者在履行了侵權責任后,可以對存在故意、重大過失的勞動者進行賠償。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9條規定:“經人民法院生效的法院認定的事實,不需要證明,可以用作證明。該案中祁某被控的罪名當然可以作為案件的批準。第四,本案雖然存折上吳大媽存入了180萬多元,但經查證,吳大媽向祁某的賬戶中僅有125萬多元,而不是180萬多元,所以,超過125萬的存款,法院不予支持。此外,祁某在事發后,自愿將10萬元返還給吳大媽,法庭亦同意。綜合來看,法院裁定,銀行應向吳大媽支付115萬元,其余的訴訟請求不予受理。該銀行提出了上訴,但被第二法庭拒絕。@夢幻正能量小七 各位讀者,你們怎么看?歡迎留言!昨天去銀行新辦一張銀行卡,去了兩次才辦成功。[捂臉]提醒大家新政策來了,曾經的銀行卡愛理不理,現在高攀不起。[呲牙][呲牙][呲牙]現場好幾個人沒資格辦理打倒回府。要求如下:1:社保滿6個月,現場打開社保公眾號查詢打印(銀行幫打印或拍照)。2:手機使用需滿一年,手機公眾號查詢(銀行取證拍照或打印)。3:當地居住證明或房產證復印件。4:工作證明。(還需要什么歡迎大家補充,昨天一頓操作猛如虎,銀行人員讓你下載APP,登記這個登記那個[恐懼])“我存的是英鎊,不是美元!”近日有一個熱帖,說的是江西鷹潭一男子,三年前在銀行存了6000元外幣,三年后去取款,卻被銀行告知,當時工作人員操作失誤,將他存入的美元記為英鎊,現在只能按美元支付。該男子不服,將銀行告上法庭,要求銀行按英鎊支付本息。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陳先生是個生意人,三年前他收到了客戶6000元外幣,他將這筆錢存入銀行,銀行為他打印了一本存折。三年后陳先生持存折去銀行支取這筆錢,卻被銀行告知他存的是美元,因工作人員失誤,將存折打印為英鎊,所以只能按美元支付本息。陳先生堅稱自己存的本來就是英鎊,要求銀行按存折上所記錄的英鎊支付自己。雙方多次溝通未果,陳先生遂將銀行告上法庭。就這個熱帖而言,作者只附了一份存折的圖片,沒有起訴書及法院的審判文書,因而對該帖子的真實性不予置評。假如確有其事,陳先生能否勝訴呢?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誰主張誰舉證,陳先生主張自己存入的是英鎊,他舉證的是那份存折。銀行沒有否認存折的真實性,則陳先生的證據充分可信。銀行認為陳先生存入的其實是美元,就必須舉出有力的證據來證明這一點。從帖子的描述來看,銀行提供的證據是陳先生當時存款時簽了字的存款單據,單據上顯示陳先生存入的是美元。最終法院支持了陳先生的訴訟請求,判定銀行按存折金額以英鎊計價支付給陳先生本息。法院為什么這么判呢?帖子認為銀行要求合同變更的時效是三年,現在已超過時效,其主張得不到法院支持。事實上,法院這么判,并不是基于合同變更的時效性,而是認為,銀行為客戶提供的存款單據及存折是格式合同,銀行應該為合同的準確性負責,不能要求客戶為合同的擬訂正確與否盡到注意的義務。說白了就是銀行要為自己的錯誤買單。我對這個帖子的真實性表示懷疑,如果法院真這么判,還有很多類似的案例銀行都要敗訴。比如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存入的高息存折,有的年利率達到20%以上,現在取出來,銀行并不會按存折上記錄的利率支付,而只會以同期銀行基準存款利率計算。這類歷史遺留問題非常多,如果都按存折記錄的利率計算的話,利息是筆天文數字,按現在的管理模式,銀行根本沒有辦法走賬。#信用社回應“儲戶稱5萬存款不翼而飛”# 起碼要給張打印的存款單回執呀!銀行沒有視頻監控也有紙質簽字業務憑證的,儲戶手頭沒有關系不大,銀行沒有業務憑證那就銀行負責。現在銀行存錢都不記賬了?都靠視頻存錢了?為什么銀行要刪除視頻呢?一件很有趣的事情,分享給大家,也不怕出丑了。因為某件事需要本人至少半年內銀行流水賬單,打印時也沒細看,厚厚一沓子,欣喜自己的流水還不少!可當提供給銀行柜臺時,業務員翻了翻,撂出一句:“你這就沒有流水呀!看看這都是些買菜買米,吃飯搭車消費,幾十塊錢的……”這不算流水,沒有用!聽完后我感覺無地自容,很尷尬的只說了句,那咋辦?人家只說再想想辦法吧。回過頭我想了想這一年確實是只出不進,僅僅維持著最基本日常生活,都不好意思再往下說了!大家有比我更難的嗎?“存銀行的5萬元,不翼而飛!”,河南商丘,某信用社前,一名60多歲女子跪著在燒紙,另一名女子則拿著擴音喇叭大聲投訴。原來,二人是姐妹倆,4月初,姐姐在妹妹的陪同下,拿著丈夫辛苦打工的5萬錢,存進了信用社。7月,因為弟弟訂婚急需用錢,姐姐去取錢,卻被告知沒這個錢。姐姐徹底傻了眼。第二天,姐姐的女兒再次去信用社取現,得到同樣的答復,女兒報警。事后,銀行回應監控只保留90天,已經被覆蓋了,目前只能確認女子拿著黑包進了營業廳。但女子指認的柜臺和監控數據顯示不符。女子表示,“農民的錢都是一毛一毛省出來的,這說沒就沒了?”。據女子的女兒表示,母親氣得一身病,瘦了七八斤了,天天在等結果。但遲遲沒結果。所以,才發生了開頭的一幕。對此,有網友表示,自己的父母也遭遇過類似事情,取了2萬只給了1萬。還有當地的網友說遇到一樣的情況“8千塊錢莫名其妙說我們取走了,找人調監控也說找不到了”有網友認為是業務員監守自盜,有網友認為可能被存成其他產品了。那么,到底是什么情況呢?一、女子訛詐銀行的可能性有多大?一名60多歲的農村婦女,不識字,要說她故意沒存錢,然后找銀行說自己存了5萬塊錢,你信嗎?反正我不信。其實,按照農村人的習慣,如果手頭有點錢,一般不會放在家里太久,而是大多會存進銀行,而且往往是存定期。現在,女子說存了5萬元錢,是丈夫年底拿回來的“四沓用白紙封著,一沓用皮筋綁著”。如果女子能證明錢的來源,是很重要的證據,也更具有真實性。有一點疑問,既然是年底帶回來的,為何不立即存進銀行,而是在過了2個月后存呢?二、銀行柜員監守自盜的可能性有沒有?從評論區看,在當地發生類似的事件不是一起兩起了。各地關于存款不翼而飛的事情也不是個案,有的是被柜員挪用,有的是被存了其他產品。確實有一些操作不規范而侵害儲戶利益的問題。所以,最終需要警方調查處理。如果是銀行工作人員工作疏漏,可能性不大。畢竟,如果存進銀行卡,系統會有記錄。如果存進其他產品或賬號,也會有記錄。而且每天要盤庫,不可能發現不了操作錯誤。如果的確是銀行工作人員監守自盜,那就涉嫌職務侵占罪了。馬律師查了一下相關案例,無獨有偶。2018年8月22日,長白山農商行一位銀行員工趙立新3年多時間累計私吞客戶247萬元,最終法院以職務侵犯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8個月,并退還所有私吞款。據了解,該案中犯罪者作案手法是這樣的:客戶來辦理小額定期存款時,該工作人員并沒有將錢如實存到客戶賬戶上而是調包了,而是自己存入一點錢到客戶的賬戶上,然后生成一張定期空白存單,再利用電腦脫機編輯文字的方式打印在空白存單上,成功偽造存單后才交給客戶。這個案例是否和本案有相似之處,異曲同工呢?希望警方好好查一查。三、現在本案已經涉嫌是否犯罪的問題,警方應當徹查。而不是僅僅從民事的角度來解決了。四、從民事的角度看,儲戶到銀行存儲,形成存儲合同關系。現在的問題是監控不完整,儲戶手上沒有回執,雙方各執一詞,那應該如何判斷呢?根據證據規則,誰主張誰舉證。本案中,女子提著黑袋子去銀行辦理業務,而且據銀行監控現實,去了某柜臺。個人認為,儲戶的舉證義務已經完畢。銀行如果說沒有存款,應當舉證證明女子在柜臺辦了什么業務,辦了多長時間?為何恢復的數據中,只有部分恢復呢?如果不能做出合理解釋,那就應當由銀行來承擔不利的后果。對此,您認為真相是什么?歡迎評論!#信用社回應“儲戶稱5萬存款不翼而飛”# 頭條熱榜#律師來幫忙##商丘頭條#———————————————————————————關注@馬玉珍律師,閑看故事品人生,多學法律少踩坑!警惕起來吧朝律夕拾刑事律師河北石家莊,男子史某在銀行存了300萬元,但萬萬想不到的是,取款時卡里余額只有1元,史某認為銀行應負責兌付,但銀行拒絕。史某起訴后,經過三級法院審理,最終判決銀行僅支付150萬元。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原來,史某為了幫銀行的李某完成存款任務去銀行存款,存款當天,史某將300萬元給了李某,李某讓其他工作人員幫史某開了賬戶,但在往賬戶存錢的時候,李某卻瞞著史某進行了違規操作。 李某指使工作人員以“空存”的方式給史某的賬戶入賬300萬元,隨后又以“空取”的方式將300萬取出,這樣銀行的賬面上就沒有這300萬了。同時,為了不讓史某的賬戶余額為0,李某給賬戶實存1塊錢。 李某為了避免被史某發現,其在空取的時候就沒有在存折上打印記錄。這樣史某拿到存折后就誤以為自己的錢都存進去了,而事實上史某也是這樣認為的,直到三年后,史某取款時才發現賬戶異常情況。 后來,李某東窗事發,因違規操作被法院以違規出具金融票據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多。而史某的存款異常一事的真相也浮出水面。 【@朝律夕拾 】 1、眼看事情水落石出了,史某以為銀行會兌付其存款,但銀行依然拒付,無奈史某將銀行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銀行向其兌付300萬的存款及30萬利息。 史某的起訴理由主要有以下三點: 第一,自己的存折是銀行出具的,加蓋銀行公章,能夠證明其與銀行之間存在儲蓄合同關系。 第二,雖然自己當時將300萬給了李某,但李某是銀行工作人員,李某接收300萬的行為系職務行為,故李某收到就代表銀行收到。 第三,存折上只有存款記錄,沒有任何取款記錄,說明史某從未取過錢。 針對史某的起訴,銀行堅持認為銀行沒有義務兌付,認為: 第一,史某將300萬交給李某后,李某違規操作,并未將錢轉入銀行,銀行沒有收到史某的300萬存款,雙方之間不存在儲蓄合同關系。 第二,李某被法院判處刑罰,李某違規操作史某存款的行為,系李某個人行為,與銀行無關。 針對雙方的起訴與答辯,不難看出本案的爭議焦點,即:史某與銀行之間是否存在儲蓄合同關系?銀行是否需要向史某兌付? 2、那么,史某與銀行之間是否存在儲蓄合同關系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般存單糾紛案件中,除應審查存單、進帳單、對帳單、存款合同等憑證的真實性外,還應審查持有人與金融機構間存款關系的真實性,并以存單、進帳單、對帳單、存款合同等憑證的真實性以及存款關系的真實性為依據,作出正確處理。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存款憑證的真實性并不當然代表存款關系的真實性。 具體到本案而言,史某持有的存折加蓋銀行公章,系真實的存款憑證,但這并不能推出史某和銀行之間的存款關系也是真實的。 從李某涉嫌的刑事案件調查結果可知,史某的300萬存款交給李某后,李某的確沒有轉存銀行賬戶,也就是說史某的300萬沒有以存款的形式進入銀行。 因此史某與銀行之間沒有儲蓄合同關系,銀行就沒有合同義務為史某兌付存款。 3、既然雙方沒有合同關系,那么銀行是否對史某的損失承擔責任呢? 從民法角度看,除了因合同義務需要承擔責任外,還有基于侵權關系而產生的責任。 《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史某與銀行在不存在合同關系的情況下,銀行是否承擔兌付責任,關鍵就看銀行在此事件中是否存在過錯。 李某作為銀行的工作人員,在拿到史某的300萬后違規操作,導致史某誤以為自己的錢都存入了銀行,毫無疑問李某的行為是造成史某損失的直接原因。 但銀行作為金融機構,應制定嚴格的業務流程及規章制度來約束工作人員的行為,李某等人之所以能違規操作,顯然銀行在業務流程上存在嚴重漏洞,給了李某等人鉆空子的機會。 因此,銀行在此事中監管不到位,對史某的損失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責任。 4、但《民法典》第1173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也就是說,若史先生對于自己的損失存在過錯的話,應當減輕銀行的責任。 具體來說,史先生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當知道存款必須到柜臺辦理的常識,但其卻輕信李某,將300萬元交給李某個人,其對自身的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也應當自己承擔部分責任。 最后,本案經過一審、二審、再審三級法院的審理,最終認定雙方過錯相當,各自承擔50%的責任,即銀行賠償史某150萬元及相應利息。 對于史某來說,因為自己的一時大意,平白無故損失了150萬元,這個教訓的確有點大。這也提醒大家,存款時一定要在柜臺辦理,切勿輕信個人。 朋友們,你們如何評價本案呢?歡迎評論區留言討論。 #律師來幫忙# #頭條創作挑戰賽# #石家莊頭條#銀行一看就拒絕的征信長什么樣?[what]我記得前兩年,我一銀行的朋友跟我說過這樣一件事: 他下面員工滿臉驚嘆地跟他說,領導,你猜今天收了份征信有多少頁?他說,20頁?她:130頁。他:#24。。。。她:真的,比劃了一個厚度。他:在哪兒?我看看。她:在樓下呢,走。我:全程#24。這本征信不知道銀行收沒收打印費。嘿嘿你們覺得呢?“請銀行拿出監控證明是我取的錢!”河北石家莊,一大媽準備搬家時,無意中發現一本存有15000元的存折。可大媽到銀行取款時,卻被銀行告知存折上沒有錢。隨后大媽以存折上沒有支出記錄為由,將銀行告上法庭。  王阿姨退休多年,平時主要的生活重心就是帶小孫子,因為兒子兒媳工作繁忙,所以每天都把小孫子送來,辛苦大半輩子,如今盡享天倫之樂。  王阿姨老兩口平時節儉節約,什么都不舍得扔,最近家里要喬遷新居,兒子讓王阿姨,整理一下家里的東西,斷舍離把不需要的扔掉,也節省空間。  王阿姨和老伴整理了好幾天,左看右看,什么都不舍得扔掉,某天王阿姨在箱子里,翻出了一個存折,上面寫的余額是15000元,這下可把王阿姨開心壞了。  對于勤儉節約的老兩口,1萬5千元可是一筆不小的數目,于是王阿姨第一時間來到附近的銀行,準備把錢取出來。  取號排隊的過程,王阿姨充滿期待,誰料柜臺職員看了看存折,卻說存折上面是沒有錢的。王阿姨非常疑惑,問道那上面寫著有15000元,去哪了?  銀行職員說,是2年前取走了。王阿姨不記得2年前取過這筆錢,而且這個老存折是沒有綁定其他銀行卡的,想要取款只有用存折。  存折始終在自己手里,沒人能取走這筆錢,因為存折上沒有支出記錄,王阿姨要求銀行提供,當時的取款監控。  銀行則說2年前在升級設備,取款時打印機不能用,所以沒有給存折打印支出明細,也沒有監控錄像能提供,但是銀行保證,肯定是被取走了。  對于這樣的答復,王阿姨無法接受,自己省吃儉用,一分錢都不舍得花,這么一大筆錢,憑空不見,這不是要自己的老命嗎。  王阿姨多次來到該銀行,要求對方提供取款錄像或者取款記錄,銀行都無法提供,于是把銀行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王阿姨舉證,拿出自己的存折,作為儲戶,銀行應該保證儲戶的合法權益,自己沒有去取款,那存折上的15000元去哪了?銀行說被取走了,就應該提供相應證據,如果無法提供就要賠償自己的損失,包括幾年的利息。  銀行代表,認可存折的真實性,并表示存折上的15000元,是在2年前的一個下午被取走了,由于當時打印機故障,所以沒有在存折上打印支出明細,但是銀行通過查找,找到了一張取款小票,上面有王阿姨的簽名。  銀行還表示:本行有明確的聲明,有任何問題,應該當場發現并指正,如未出現這種情況,一切記錄以銀行提供的為準。  一審法庭認定,以銀行的取款記錄為準,駁回王某的訴求。  這樣的判決,王阿姨無法接受,認為銀行應該提供監控錄像,來證明自己取款,不然只有簽字的取款小票,證明力是不足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公安部安防系統記錄資料的保存期不應少于30天,與銀行相同。 要害部位如取款機面部,現金柜臺,金庫等現在一般銀監局都建議各銀行最低保存3個月。  二審法院表示,銀行行業的內部錄像通常只保存3個月,所以無法提供兩年前的取款監控,也是合理的。最后判定王某敗訴。  間隔兩年要求銀行提供監控錄像,確實不符合要求,但如果是取款了,未能在存折上打印支出記錄,銀行也是有責任的。  對于本次案例,您有什么寶貴的見解呢?請把您的觀點留在評論區。每日分享,麻煩您點個關注→ @瑾夏看法#石家莊頭條# #律師來幫忙# #頭條創作挑戰賽# #普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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