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監管指引(證券投資管理辦法):母嬰保健建議

時間:2023-11-23 22:01:30 作者:母嬰保健建議 熱度:母嬰保健建議
母嬰保健建議描述::【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ST華英遭處罰】近日,ST華英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3號)。經查明,華英農業存在以下違法事實:2020 年,華英農業通過少記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及營業外支出等方式,虛增利潤總額16,775.30萬元,導致華英農業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由此可見,對ST華英的違法事實已經確認,相關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網頁鏈接【8835萬元收購控股股東旗下虧損資產 華茂股份異常行為引深交所關注】一家才設立三個多月的貿易公司,無任何營業收入,凈利潤虧損,評估價值卻較賬面價值增值超過240%。12月27日晚間,華茂股份宣布擬出資8835.21萬元全資收購這家貿易公司100%股權。而這家公司則是華茂股份控股股東華茂集團的全資孫公司安慶新坤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新坤貿易”)。消息一出,便引發監管部門關注。12月28日晚間,華茂股份披露了深交所下發的《關注函》。就本次交易,交易所拋出六大疑問,重點要求華茂股份說明本次交易有利于減少關聯交易的依據,高溢價收購關聯方資產是否存在涉嫌利益輸送的情形,本次交易是否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監管部門持續關注上市公司關聯交易,主要基于從上市公司業務的獨立性角度來看,關聯交易占比大的話,說明公司獨立性不足;關聯交易可能影響業績的真實性;對于一些存在財務類退市風險的公司,通過關聯交易表面上達成某些指標,有可能成為規避退市的手段;關聯交易有可能涉及利益輸送。”上海上正恒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備戰律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網頁鏈接【監管出手!某些券商休想再割韭菜!】#8月財經新勢力#中國證券報訊,中證協表示,為落實《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關于披露公司持股情況的要求,加強合規管理,經研究,證券公司發布對具體股票作出明確估值和投資評級的證券研究報告,公司持有該股票達到相關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應當在證券研究報告中向客戶披露本公司持有該股票的具體情況(包括持股業務類別、持股量、鎖定期等)和發布研報業務潛在的利益沖突風險,且在證券研究報告發布日及第二個交易日,不得進行與證券研究報告觀點相反的交易。 檀評:本次情況通報不同于往常的形式,主要是對持有股份做了詳細解釋:“上述持有的股份包括在證券公司自有資金賬戶下,除做市業務外,包銷、自營等業務持股以及另類子公司持股(主要為跟投),且持股類型包括上市公司A股和H股已發行股份。”也就是說,凡是券商自有資金購買的持股,無論通過自營,還是公募私募等方式,只要合計超過1%,均要在研報中進行說明;之前經常出現的股價高點,券商發布研報割韭菜等行為將有所減少。【“一參一控”放寬打破公募牌照壁壘 券商資管迎重大利好】近日,證監會正式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人辦法》)及其配套規則。前期證監會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部分意見建議反饋并予以吸收采納后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公司辦法》)修訂,并更名為《管理人辦法》。這也是2012年《公司辦法》修訂后的基金公司管理辦法的新規。值得注意的是,新規優化了公募牌照制度,在“一參一控”前提下,繼續適度放寬公募牌照數量限制,允許同一集團下證券資管子公司等專業資管機構申請公募牌照。這意味著明確“一參一控一牌”的公募牌照準入制度,券商資管公募牌照申請開放,公募基金的市場參與主體將進一步多元化。“一參一控”放寬打破公募牌照壁壘 券商資管迎重大利好-證券日報網【#證監會擬對科創板引入做市商機制#】財聯社1月7日電,證監會就《證券公司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試點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做市規定》共十七條,主要包括做市商準入條件、準入程序、做市券源安排、內部管控、風險監測監控、監管執法等六個方面的內容。第一百一十五條 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制定上市規則、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規則和其他有關業務規則,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在證券交易所從事證券交易,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違反業務規則的,由證券交易所給予紀律處分或者采取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第一百一十六條 證券交易所的負責人和其他從業人員執行與證券交易有關的職務時,與其本人或者其親屬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一百一十七條 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規則進行的交易,不得改變其交易結果,但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除外。對交易中違規交易者應負的民事責任不得免除;在違規交易中所獲利益,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境外投資備案(ODI)和37號文的區別內地企業想境外融資、境外上市,個人股東需要辦理37號登記。37號文,即《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由外匯管理局于2014年7月14日發布,該文所規定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普遍被簡稱為“37號文登記”。機構類投資者以持有境外公司股權的方式出境投融資,需要辦理境外投資備案(ODI)。目前主要適用的審批政策是發改委11號令,商務部3號文等。投資涉及國資成分的,還需要參照各地國資委出臺的國資委監管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各地都可以辦理上述兩項登記,但審批時間不等、標準執行的松緊程度也有區別,具體還需要看項目的特殊性來規劃申報路徑和方案。[ODI備案]是企業對外直接投資,有商委、發改、外管等多部門審批,可獲批一定的外匯額度。滿足企業的跨境投資合規需求和跨境注入資本金需求。[37號文]是外管局2014年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旨在中國境內的居民去境外設立特殊目公司(spv)進行投融資或返程投資的外匯登記相關規定。ODI和37號文兩者有本質上的不同,同時也有相似點。都是對外持有境外公司股權,都滿足對應相關規定的合規性,都是跨境業務的常見結構。商務部《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重點:1、主要管理企業的境外投資金融類型企業不歸商務部管2、除限制類型項目外,地方企業境外投資項目一律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央企境外投資項目則由國家商務部備案。敏感項目納入核準管理,其他情形實行備案管理敏感國家和地區:實行核準管理的國家是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建交的國家、受聯合國制裁的國家。敏感行業:實行核準管理的行業是指涉及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和技術的行業、影響一國(地區)以上利益的行業。3、若同一境外投資項目有多個中方投資人,由投后持股比例較大的中方投資人牽頭進行備案。4、《企業境外投資證書》有效期為2年。自領取《證書》之日起2年內,企業未在境外開展投資的,《證書》自動失效。5、境外企業名稱不得使用“中國”、“中華”等字眼。隨著VIE架構在我國境內企業境外上市風靡起來,由此導致許多監管漏洞問題。因此在去年12月24日,中國證監會公布《國務院關于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的管理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管理規定”)和《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備案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備案辦法”)并向社會征求意見。此次征求意見稿是將原核準制將全更改為備案制。新規較我國原先對境內企業境外上市的監管方式而言,大的變化是對境內企業境外直接上市和間接上市,“一視同仁”地監管。在備案制新規正式出臺前,我國對于境內企業境外直接上市采取的是核準制,甚至在境外直接上市過程中,上市后的再融資等也需要證監會審批,可以說監管較嚴;相反,我國對于境內企業境外間接上市(如:通過紅籌/VIE架構進行的境外間接上市)沒有設置監管,僅僅對其中涉及的外商投資、外匯登記等方面,按已有法律法規做常規監管。可以說,原先對境內企業境外上市的監管是直接上市過嚴,間接上市過松。備案制新規下,無論是直接上市,還是間接上市,均按照新規進行備案,監管標準統一且更合理。以上境外投資備案(ODI)和37號文的區別,具體的辦理流程可以找相關中介進行咨詢辦理。#法考[超話]# #刑法# 第一百八十條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履行受托職責。  通過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以下簡稱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通過非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以下簡稱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風險承擔由基金合同約定。  第四條 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基金財產的債務由基金財產本身承擔,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其出資為限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責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第六條 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七條 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八條 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第九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基金財產,基金服務機構從事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  基金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第十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本法成立證券投資基金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行業協會),進行行業自律,協調行業關系,提供行業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第十一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投資基金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其派出機構依照授權履行職責。【公募基金聲譽風險管理指引正式發布!指定新聞發言人、設立專門團隊……】“指定新聞發言人”、“設立或指定專門團隊”、“違反規定將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受到紀律處分”......這些事項將成為公募基金公司聲譽風險管理的重要內容。6月17日晚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印發《基金管理公司聲譽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指引》明確提出,基金管理公司應將聲譽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立健全聲譽風險管理制度和機制,有效防范和控制聲譽風險,妥善處置聲譽事件。業內人士認為,此次新規借鑒了境內外監管實踐經驗,結合了我國基金行業實際,引導基金管理公司加強聲譽風險管理,完善風險管理體系,防范金融風險,維護市場穩定和行業形象,從而減少對投資者造成的損失和對行業造成的負面影響。詳情:公募基金聲譽風險管理指引正式發布!指定新聞發言人、設立專門團隊……-證券日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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