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狀說事:富翁回鄉投資遭羈押無罪釋放后病故:母嬰用品心得

時間:2023-11-14 05:33:51 作者:母嬰用品心得 熱度:母嬰用品心得
母嬰用品心得描述::太慘了!如果人生可以重來,他還會堅持當初的選擇嗎?江西九江一男子早年在廣東深圳創業成功,累積了千萬資產,為了響應號召,不顧家人的勸阻,毅然賣掉全部資產回到鄉下重新創業。但其后因與合伙人發生糾紛,被檢察院以破壞生產經營罪為由批準逮捕。雖然最終因不構成犯罪被釋放。但男子在兩年后卻因病死亡,其家屬申請國家賠償卻因超過時效被拒絕,其民事侵權的官司也輸掉。原來,男子陳某在深圳,經過20多年的打拼,積累起千萬資產后在2007年變賣全部資產在家鄉承包了2000畝的湖,做起了養殖。5年后該魚塘重新招標,陳某經人介紹認識了游某,并決定與其合伙經營并簽訂合伙協議,但事后游某卻獨自與政府部門簽訂了6年經營權,為此雙方鬧上了法庭,但是陳某只有一份合作協議的復印件,最終輸掉官司。陳某眼看投下巨額資金卻淪為別人的嫁衣,實在不甘心,于是在游某捕魚期間,陳某多次阻攔,游某報警,當地帽子叔叔以陳某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將其刑拘。而后在陳某被羈押234天后,當地某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其做出了不起訴決定。盡管最后被放出來了,但是經此一難,陳某身心備受打擊,身體越來越弱,2年后在醫院住了10天后病逝了,享年50歲。陳某去世后,陳某的兒子想申請國家賠償。其實不管陳某的死亡于被羈押234天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只要其有被羈押的事實,最后被作出不起訴決定,其就符合申請國家賠償的規定。根據《國家賠償法》17條的的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1.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2.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國家賠償法》第33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但是,《國家賠償法》第33條同時也規定了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具體到本案,陳某兒子提出國家賠償是已經超過了兩年的時效,因此被拒絕。那么為什么最終檢察院沒有認定陳先生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呢?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什么是破壞生產經營罪。根據《刑法》第276條規定,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3-7年有期徒刑。但是,必須是破壞他人的生產經營才能認定為構成犯罪,具體到本案中,由于某院最終認定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陳先生不是的經營者之一,其破壞他人的生產經營的證據不足,所以最終作出了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決定。從刑事角度不予起訴是一個很好的結果,但從現實角度這也是一個令人令人唏噓不已的結果,變賣資產一心回鄉創業,最后被關小黑屋了整整234天,并在不久因病在50歲的年紀就病逝了。不知陳某是否會后悔自己當初的這個決定,如果人生可以重來,可惜不會有這個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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