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的基本原則(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案例):育兒技巧

時間:2023-12-05 14:27:05 作者:育兒技巧 熱度:育兒技巧
育兒技巧描述::#考研##法碩#法碩(非法學)《考試分析》方便背誦版第九章 物權通則第二節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民法基本原則(一)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具有普遍法律約束力的一般原則,也包括即使在法律文本中沒有寫明亦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的一般原則。民法基本原則與普通法律條文一樣可直接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平等原則、意思自治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合法原則與公序良俗原則,以及綠色原則。一、民法基本原則的內容(一)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民法典第3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本條確立了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的原則,并將該原則作為民法的首要原則。該原則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第一,民法主要保護人身、財產等權益。第二,民法不僅保護權利,而且保護利益。民法典第3條采用“其他合法權益”這一表述,意味著無論是權利還是利益,都受到法律保護。第三,對新型民事權益進行保護,體現了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回應了當今社會的現實需求。第四,在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時,民法典主要通過民事責任對權利人進行救濟。(二)平等原則所謂平等原則,指在民事活動中一切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當事人的人格完全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同時,法律對當事人提供平等的法律保護,它是憲法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具體表現。民法典第4條規定:“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體地位平等原則是我國民法典將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作為其調整對象的必然體現,最集中地反映了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本質特征,是民法區別于其他部門法的主要標志,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對合同關系當事人的法律要求。平等原則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第一,人格的平等。民法典第14條明確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第二,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尤其在合同關系中,無論參與合同關系的當事人在事實上是否具有隸屬關系或不平等地位,在合同關系中當事人都是完全平等的。第三,對各類民事主體的平等對待,意味著凡被法律視為相同的人,都應當以法律所確定的方式來對待。第四,在補救方法上,也要充分貫徹平等性。就民事權利保護而言,任何主體都不能比其他主體享有更多的特權。(三)意思自治原則意思自治原則,也稱合同自由原則,指參加民事活動的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享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決定締結民事法律關系,為自己設定權利或對他人承擔義務,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我國民法典第5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盡管在民法各部分(身份法和財產法、物權法和債權法)中的強度不同,但意思自治原則作為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貫徹于整個民法之中,體現了民法最基本的精神。意思自治原則的內涵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第一,賦予民事主體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廣泛的行為自由;第二,允許民事主體通過法律行為調整他們之間的關系;第三,允許民事主體依法處分和利用其民事權益。但在民法典中,意思自治也受到必要限制,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意思自治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如果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人格尊嚴價值發生沖突,則應當優先維護人格尊嚴的價值。(四)公平原則所謂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本著公平、正義的觀念實施民事行為,司法機關應根據公平的觀念處理民事糾紛,民事立法也應該充分體現公平的理念。我國民法典第6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這就在法律上明確確認了公平原則。公平原則要求將公平的理念貫徹在整個民事法律制度的設計當中,以價值的均衡為標準配置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我國民法典不僅確認了公平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而且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侵權責任編等的多個條款中都反映了公平原則的基本要求。(五)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一項重要的原則,該原則常常被稱為民法的最高指導原則或稱為“帝王規則”。民法典第7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則之一,應適用于民法的整個領域,民事主體行使任何民事權利、履行任何民事義務,都應當遵守這一原則。誠實信用是基本的商業道德,也是信用經濟的基礎。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秉持誠實,恪守承諾,這是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的前提和基礎。秉持誠實,是指當事人要真實、真誠,恪守承諾就是要嚴守契約和允諾。在法律上,誠實信用原則屬于強行性規范,當事人不得以其協議加以排除和規避。誠實信用原則確立了行為規則,填補了法律和合同漏洞,具有衡平和解釋的功能。法院不宜直接依據不動產轉讓合同(協議)確認物權歸受讓人所有 人民法院能否直接依據轉讓合同(協議)確認不動產物權?最高法認為,對于不動產,不能依據債權合同(協議)直接確認物權歸屬。 在不動產物權確權糾紛案件中,根據物權變動的基本原則,對受讓人提出的登記于他人名下的不動產物權歸其所有的確權請求,不宜直接判決確認其權屬,而應當判決他人向受讓人辦理登記過戶。 最高法認為,不動產物權的變動除交付外,尚需辦理登記手續。故受讓人請求依據合同(協議)直接確認其享有不動產所有權,缺乏法律依據,最高法不予支持。 不動產物權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故不動產受讓人無權直接依據轉讓合同訴請確認其享有不動產物權,受讓人與轉讓人之間僅存在債權債務關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但司法實踐中仍有不少案例的裁判觀點錯誤認為可依據不動產買賣合同(協議)確認物權歸屬。 【經典案例分析】經人民法院調解,原告取得登記在被告名下房屋的權利。調解書生效后,根據調解協議第一項約定,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配合過戶登記和交付房屋的義務,被告均拒絕履行。 本案執行員以“調解書生效時房屋產權即歸原告所有”為由,其明知被告沒有履行義務,明知房屋至今登記在被告名下,明知被告實際占有房屋,明知被告將該房屋對外出租中,明知原告什么也沒有得到,違法單方面強制執行原告支付被告房屋折價款,將原告作為被執行人。違法裁定拍賣登記在被告(申請執行人)名下的房屋。 根據法律法規,民事調解書在性質上具有民事合同性質。調解書約定的履約條件或者承擔民事責任的條件不成就時,調解書就沒有執行力,依法不能受理執行案件的立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調解書確定的擔保條款條件或者承擔民事責任的條件成就時,當事人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但執行員稱“什么條件不成就的,我只管執行”。 執行中,“被執行人”提出執行異議,抗辯申請執行人首先沒有履行義務,房屋產權至今登記在申請執行人名下,不屬于“被執行人”所有房產。但審查異議人員違法對案涉房屋的實體權利予以確定,認為根據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調解書生效時房屋產權就歸原告(被執行人)所有。違法裁定“將案涉房屋作為被執行人財產予以查封和拍賣并無不妥”,駁回原告合理合法的異議申請。該裁定內容明顯與最高法指導案例相違背(最高法裁判宗旨:法院作出的民事調解書確認登記在他人名下的房屋歸當事人所有但未經變更登記的,尚不能被認定為該當事人的財產)。嚴重違反最高法關于同案同判的規定。嚴重違反審執分離原則,屬于典型的以執代審。 依法應根據《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案外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判斷其是否系權利人:(一)已登記的不動產,按照不動產登記簿判斷; 原告又向法院提出糾正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請求。理由為:本案執行依據為互負義務的雙務協議調解書。當事人雙方互負義務的,申請執行人只有在履行了自己應承擔的義務后,才可以開始申請執行。執行依據要求債權人對待給付的,應由債權人證明已為對待給付或已提出給付。雙務協議的一方當事人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之前,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調解書協議第一條約定房屋產權歸被執行人所有,第二條約定(三個月后)被執行人支付申請執行人房屋折價款。現房屋產權仍登記于申請執行人(被告)名下,故調解協議第二條約定的付款條件尚未成就、不應對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限制高消費。但裁定人員以“調解協議第一條約定是對房屋產權的確認,第二條約定付款至今沒有履行”為由,駁回了原告的糾正申請。 本案案由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為“給付調解”,不是“對房屋產權的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當事人之間形成的是債權債務關系,并非物權確認關系。裁定人員直接確認物權效力,在法律上缺乏依據。裁判人員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違法裁定,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調解協議約定案涉房屋產權歸原告所有,原告僅有依據調解書要求被告履行配合過戶登記和交付房屋的權利。法院不能直接確認該房屋的產權(物權)已經歸原告所有。 因執行員的違法執行,原告成了“被執行人”,至今還是失信被執行人,被納入限制消費黑名單。【以案說法】從一份錯誤百出的執行裁定書說起在網上發現一份某法院的拍賣《執行裁定書》,這份執行裁定書有幾處明顯違法的錯誤。我們根據法律法規來分析一下。該裁定書載明:依照《民訴法》二百二十二條、二百二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拍賣被執行人所有的…房產(現登記于申請執行人名下)”。(見附裁定書)首先,《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債權人提出申請后,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第二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查這二項法條內容和本案的裁定拍賣沒有任何法律關系。執行員明顯違法濫用(亂用)法律法規,裁定拍賣無法律依據,屬于違法執行行為。拍賣裁定于法無據,依法無效。(后經原告提出執行異議,法院糾正了錯誤引用的法律條文)。其次,根據《民法典》一物一權原則,同一個物上不得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不相容的物權,尤其不能設立兩個所有權。房屋產權既然登記在申請執行人名下,怎么可能是被執行人的財產。真是荒唐!物是完整的、獨立的物。物權具有排它性,在一個物上只能設一個所有權,也就是一物不能有二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根據《民法典》規定,一物一權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一個特定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是一物一權的應有之義。在一個物上判決兩個所有權存在,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對物權歸屬的確定性和交易秩序的穩定性造成損害。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薄的效力和管理】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原告(“被執行人”)針對該嚴重違法的執行裁定書提出執行異議,負責審查執行異議的人員違反審執分離原則,違法超越職權范圍對案涉房屋的權屬予以確定,(根據法律,執行程序中不得對實體權利義務予以判斷)。認為案涉房屋產權已經屬于原告(被執行人)的財產。裁定“將案涉房屋作為被執行人財產予以查封和拍賣并無不妥”。駁回了原告的執行異議。該違法裁定嚴重違反“審執分離”原則,屬于典型的“以執代審”。(見附異議裁定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第二十五條 對案外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判斷其是否系權利人:(一)已登記的不動產,按照不動產登記簿判斷。【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法院不得就當事人之間的物權等實體爭議作出確權裁定。【裁判要旨 】執行實施程序并非審判程序,不能對當事人之間存有爭議的物權歸屬這一實體法律問題,通過執行裁定(性質上為確權裁定)的方式予以確定。【基本案情】本案經人民法院調解,原告取得登記在被告名下房屋產權的權利。2017年12月,《民事調解書》生效。根據生效《民事調解書》協議第一項約定,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配合過戶登記和交付房屋的義務。被告均拒絕履行。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由此可見,被告有協助原告履行辦理房產過戶登記和交付房屋的法定附隨義務。2018年3月,被告根據《民事調解書》第二項約定(原告三個月后支付被告房屋折價款)向法院申請執行原告支付折價款。原告提出執行異議,稱被告應首先履行義務,配合原告辦理登記過戶和交付房屋。否則原告依法有權拒絕履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 【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原告在執行異議中還提出了因本案調解書協議約定的房屋產權尚未完成過戶登記和交付,執行依據的條件尚未成就,不能強制執行。本案中,原告雖贏得了官司,取得登記在被告名下的房產的權利,卻因為執行員的違法執行成了“被執行人”,至今還是失信被執行人,被納入限制消費黑名單。(通常人們認為被執行人是借錢和欠錢不還,或者拿了別人的財物不還。本案中的原告什么都沒有得到,卻莫名成了被執行人)。注:根據最高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本規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三)被執行人履行順序在后,對其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只有形成性民事法律文書才屬于民法典二百二十九條(原《物權法》第二十八條)中的法律文書形成性民事法律文書是指法院或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具有形成力的民事判決書、民事調解書和裁決書,形成力指的就是可以使得既存的法律關系發生消滅或變更的效力。形成性的法律文書一生效,形成力就當然發生。該形成力改變的是動產或不動產上物權的歸屬和內容,在具有形成力的法律文書生效時,無須登記或交付,物權就發生變動。故此,具有形成力的法律文書沒有執行力,實際上也不需要被執行。如果具有形成力的法律文書生效后,還必須登記或交付方能發生物權變動之效果,則這些法律文書實際上沒有形成力。對涉及到動產或不動產的給付性法律文書而言,它不會引發物權的設立、轉讓、變更或者消滅,而只是實現原已存在的某一法律事實(如當事人之間的買賣合同、贈與合同、抵押合同等)旨在實現的物權變動效果。導致物權變動的真實原因是這個已經存在的法律事實,而非給付性的法律文書。例如,出賣人甲將自己的一套房屋出售給買受人乙,雙方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乙按合同約定支付了價款,但甲卻不履行配合乙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的義務。乙向法院提起給付之訴,請求法院判決甲履行辦理登記的給付義務。在法院作出甲應履行該義務的給付判決后,甲如果自愿履行了,則房屋的所有權當然是自登記時發生轉移。如果甲不履行判決,乙有權申請強制執行,此時房屋的所有權也是在登記后發生轉移。由此可見,給付判決(調解)不會引起不動產物權變動效力,需要辦理登記。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9號民事判決書裁判摘要指出:“在物權確認糾紛案件中,根據物權變動的基本原則,對于當事人依據受讓合同提出的確權請求應當視動產與不動產區別予以對待。人民法院對于已經交付的動產權屬可以予以確認。對于權利人提出的登記于他人名下的不動產物權歸其所有的確權請求,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決確認其權屬,而應當判決他人向權利人辦理登記過戶。”【案例分析】本案經法院調解,原告取得登記在被告名下房屋的權利。2017年12月調解書生效。根據調解協議第一項約定,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配合過戶登記和交付房屋的義務。被告均拒絕履行。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由此可見,被告有協助原告履行辦理房產過戶登記和交付房屋的法定附隨義務。但執行員以“調解書生效時房屋產權即屬于原告所有”為由(依法執行程序中不得對當事人實體權利予以確認,有違審執分離原則),其明知被告沒有履行義務,明知房屋至今登記在被告名下,明知被告實際占有房屋,明知被告將該房屋對外出租中,明知原告什么都沒有得到,仍然違法單方面強制執行原告支付被告折價款,將原告作為被執行人。違法裁定拍賣登記在被告(申請執行人)名下的房屋(見附裁定書)。本案的荒謬在于,申請執行人申請強制執行拍賣登記在申請執行人自己名下的房產,造成嚴重冤假錯案。權利和義務是相對的,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原告針對該嚴重違法的拍賣裁定書提出執行異議,審查執行異議的人員違法超越職權范圍對案涉房屋的實體權利予以確定,(根據法律,執行程序中不得對實體權利義務予以判斷)。認為根據《物權法》第二十八條,案涉房屋產權在調解書生效時已經發生變更效力。裁定“將案涉房屋作為被執行人財產予以查封和拍賣并無不妥”。駁回了原告的執行異議。該違法裁定嚴重違反“審執分離”原則,屬于典型的“以執代審”。(見附裁定書)事實上,執行異議裁判人員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第二十五條規定,對案外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判斷其是否系權利人:(一)已登記的不動產,按照不動產登記簿判斷。對于原告請求法院依法糾正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申請,裁定人員以本案“調解協議第一條約定是對房屋產權的確認,第二條約定付款至今沒有履行”為由,駁回了原告的糾正申請。本案的案由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本案的調解為給付調解。裁判實質為債權請求權(買賣合同),何來什么“對房屋產權的確認”。本案民事調解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雙方都要履行。不可能一方只享受權利,不履行義務。另一方沒有權利,只能被強制執行。本案原告雖贏得了官司,取得登記在被告名下房產的權利,但權利至今沒有兌現。因為執行員的違法執行成了“被執行人”,至今還是失信被執行人,被納入限制消費黑名單。(通常人們認為被執行人是借錢和欠錢不還,或者拿了別人的財物不還。本案中的原告什么都沒有得到,卻莫名成了被執行人)。注:根據最高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本規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三)被執行人履行順序在后,對其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強制執行難,難在有資產也難以執行,除了負債人名下財產,其家人名下財產都難,這個中原因是因為借貸關系是民法調整的一個小小分支,而一些財產卻由憲法、婚姻法、物權法、勞動法等多部法律調整,當它們出現予盾的時候,根據特殊法優于普通法,憲法高于其他法律的原則,就會出現在可強制執行的幾種資產中,法官在實踐中的一些選擇了。1、執行唯一住房,按照最新民法典和強制執行法和高院解釋符合條件唯一住房可以執行。但可以執行和應當執行必須執行是有區別的,這就是現實情況唯一住房執行法官基本都不碰,因為中間涉及到憲法中公民的居住權問題,涉及到案外人如家庭生活的必需費用房租等,涉及到房配偶共同財產問題,涉及到房子價值和判決債務的比率問題,還有就是民生和公序良俗問題。如讓家里一個年老體邁的人居無定所很明顯是違背社會尊老愛幼的傳統風俗的。為了平衡各方面的利益,涉及到唯一住房法官在中間調解協商當和事佬的方式最好,因為左右為難且吃力不討好,所以這個“可以”就是讓大家商量著來就行了。2、執行被執行人工資收入、養老金這個法律和高院司法解釋也是規定可以查封劃撥,但前提也是“可以”,而且“應當”給被執行人保留家庭生活必需費用,這個“可以”是因為工資收入其實具有人身屬性,不完全是財產,它是維持被執行人生存和發展的前提,在人身權大于財產權這一法律原則的前提下,不執行工資養老金更能體現法律對人權的保護。4、對于執行配偶財產,記住民法典規定的共債共簽就行了,債權人主張一方借款用于共同生活,按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那就提供證據吧!基本上配偶一方有工作收入都可以反駁自己依賴配偶舉債生活。5、對于未成年子女名下巨額財產,這個和被執行人很矛盾了,所以基本上不會出現,或者可以說曾經創業輝煌過,但應該也是年代久遠的事了,撤銷權也過了時效。6、強制拍賣被執行人手機號、QQ號、游戲虛擬財產,有過案例,但這些是不是資產真的很難被普通人接受,法律有普適性原則,特殊的個案并不能說明什么問題,這樣的案例對大多數普通人不適用,能拿去拍賣嗎?,恐怕只是債權人一廂情愿而已。所以即使有財產,執行也是非常困難的,這也是很多債權人失望的原因。#稅務師考試倒計時#:還有60天! 《涉稅服務相關法律》之重點恒重 章節——《民法基本理論與基本制度》 ,全新知識,進展很慢,一天才梳理完三個知識點: 考點一、民法的基本原則 考點二、民事法律事實 考點三、民事義務與民事責任忽然發現法律也挺有意思,就是太考驗記憶力。考點一、民法的基本原則(2021年有變化)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1、權利保護原則(任何組織或個人均不得侵犯)2、 平等原則(法律資格、法律地位一律平等)3、   意思自治原則(應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決定是否參與、如何參與以及解決糾紛的方式等,并承擔自主從事民事活動的后果)4、   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5、 誠實信用原則6、   公序良俗原則(外在要求、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7、  生態保護原則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一物一權原則(一物之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不允許有互不相容的兩個以上的物權同時存在。) 一物一權原則是物權排他性的要求,不排除同一標的物上同時存在所有權和他物權,也不排除在同一標的物上同時存在兩個以上不相沖突的他物權。 1、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2、公示、公信原則 公示原則,是指物權的存在與變動均應具備法定的公示方式的原則。 動產物權的法定公示方式為:占有和交付。不動產物權的法定公示方式:登記。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公信原則,是指物權的存在與變動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可信賴性。 善意取得制度是公信原則的具體體現。考點二、民事法律事實民事法律事實,是指符合民法規范,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事實。民事法律關系包括主體、內容、客體三要素,任何一個要素的改變都將導致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動。法律事實構成法律事實構成,是指引起某一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幾個法律事實的總和。 繼承遺囑關系的發生,既要有有效的遺囑行為,又要有遺囑人死亡的事件,即為引起遺囑繼承關系發生的法律事實構成。(首先要有遺囑,其次要死亡,同時滿足才可以)立遺囑和合同行為屬于法律行為。考點三、民事義務與民事責任民事義務分類: 1、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打傷了就要賠錢,賠錢是法定,賠多少是約定) 2、專屬義務與非專屬義務 3、主義務和從義務(抵押借貸中,借款人的償還借款義務是主義務,抵押人的擔保借款人償還借款義務是從義務) 4、積極義務與消極義務(同業競爭、競業禁止)民事責任①依產生的原因分:侵權責任、違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②依責任內容分:財產責任(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非財產責任(賠禮道歉、恢復名譽)③依復數責任人之間的內部關系分為:按份責任、連帶責任 按份責任:復數責任人中的每一個人“僅按其確定的份額”承擔責任,對超出其份額的責 任不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 A、 外部對權利人:復數責任人中的“每一個人”均有義務應權利主體的請求而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責任。 B、內部責任人之間:按責任大小劃分→平均承擔;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有權追償。④依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和舉證方式分:過錯責任、推定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 過錯責任:是指以過錯作為主觀要件的侵權責任。加害人的過錯須由受害人舉證證明 推定過錯責任是指以法律推定的過錯作為主觀要件的侵權責任。 加害人須自證無過錯方能免責,加害人若不能自證無過錯,法律即推定其有過錯(舉證責任倒置) 無過錯責任,是指不以過錯作為主觀要件的侵權行為。免除了受害人對加害人過錯的舉證責任,同時,加害人也不得以自證無過錯而免責。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11種) 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繼續履 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組合適用。免責事由:不可抗力、 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緊急救助行為等(知識點比較密集,做了表格對比)#法律##法律小講堂#從出生到死亡,民法典這樣守護你!民法典確立了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和綠色原則等基本原則,于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在民法典實施后,現行的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九部民事單行法將同時廢止。“房產證”已名存實亡?房子產權70年到期歸誰?《民法典》有新規#房地產#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的《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居于基礎性地位,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隨著它的出臺,之前的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全部“消亡”。1.找中介買房子,不能跳單,要付報酬。過去,一些買家通過中介聯系賣家后,為了節省中介費用,他們私下聯系對方,選擇避免中介完成交易。過去,中介只能罵一句,但現在他們有權起訴。2.房屋產權滿70年后,將自動更新。很多網友總是擔心自己房子的產權到期后會被收回。現在不用擔心了。到期后會自動續約。房子還是你家的。3.房屋無需解除抵押,也可過戶。以前買賣房子,賣方必須和銀行結算貸款,解除抵押后才能過戶。現在不用了,有抵押的房子也可以直接過戶,交易時必須通知抵押權人。房屋產權70年,到期后誰擁有房屋?民法有新規定。房子的產權只有70年。這沒有錯,但你可能不知道這里的產權與買家關系不大。所謂房屋產權70年,是指房屋土地的使用壽命,舉個例子。比如開發商在2000年拍了一塊土地,建了一棟房子出售,開發商拍的土地不是永久的,而是只有使用權,而是70年。買家買房是永久性的。沒有說土地使用壽命到期后,房子會回國,可以放心。根據國家《民法典》有關規定,當土地產權到期后,業主若要繼續使用該房屋,只需支付一定的費用,最高不超過一萬元,最低不低于每平方15.6元。因此每個人在買房時,只要拿到正規的房產證,以后的事情就不必過分考慮,自己的房子也不會在70年后過期。而想要繼續使用房子的費用也是相當劃算的。在這里,我們必須談談眾所周知的房產證。許多人認為,只要房產證上的名字是誰,那房子的主人就是誰,也許在過去就是這樣,但是從2015年開始,這種想法可能會有點片面,因為從2015年3月1日起,國家就開始頒發《房產證》,而這種想法實際上是《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的二合一,實際上,從2015年開始,房產證就已經是名存實亡了,所以想知道房子的主人是誰,實際上是要看房產證上的名字,而不是房產證上的名字。那么如果產權到期,該怎么辦?《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提出:1、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2、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不僅如此,《民法典》還增加了許多新規定,包括居住權。關于居住權,在《民法典》實施之前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民法典》規定了物權編物權編制中增加了居住權,并設立了專門的章節來規定居住權涉及的問題。可以說,居住權是物權編制的最大亮點。1.居住權具有人身專屬性,不能轉讓,也不能成為居住權人的遺產,不能通過繼承繼承人繼承。原則上設立居住權的房屋不得出租,但當事人有特殊約定時可以。《民法典》第369條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或繼承。設立居住權的房屋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房屋除外。2.居住權期滿或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被消除。當事人約定居住權期間,根據約定,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居住權人死亡時居住權被消除。3、設立居住權的房屋被征收、征用或者房屋消失的,居住權消失的。住宅所有者獲得補償費、賠償金的,居住者有權要求適當的份額。以上幾點就是我從《民法典》中得知的!當然除了上述的,在生活的其他方面,《民法典》也有了許多新的內容,涉及百姓社會活動的各個方面。例如:1、保護個人信息。那些惡意向手機用戶發垃圾短信、詐騙短信的,將會面臨處罰。2、禁止放高利貸。那些禍害學生的“校園貸”和一些“套路貸”將被嚴厲打擊。3、妻子可以依法找小三要回丈夫贈與的錢財,這屬于夫妻財產;《民法典》作為保護公民權利的宣言書,它的影響將貫穿中國人的一生。除了婚姻方面,還包括物權法、繼承法、合同法等內容,事關每個人的生老病死、所慮所求,是一本社會的百科全書。在如今法治社會,懂法才不會吃虧。不是為了成為法律專家,只是為了可以避免踩坑,哪怕踩坑了,也有方法維護自己的權益,減少不必要的損失。與其哭泣求人,不如靠著自己。#買房者說#憑你嘴大說損害就損害了嗎?那還要法院干什么?如果有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請拿出讓法院都認可的"侵害事實依據"去維權,法院不會讓違法侵權的事發生。//@沒落的貴族8:損害他人利益符合哪條法律?你懂法的出來說說//@藍海178324837:如果你懂法,現在還用物權法嗎?不懂的就不要聲聲都說法字。//@藍海178324837:買的時候是步梯,就不可以改變嗎?合同上那一條寫明不準加裝電梯?步梯還在,步梯不給你用了嗎?你不愿意用電梯,就繼續走步梯。別人要用電梯你就阻止,合理嗎?//@博學的香瓜F1:買的時候不知道是步梯房嗎?你都用了幾十年了難道就不能繼續用了嗎,你如果不愿意繼續用了可以更換電梯房,別人買的步梯房而且愿意一直住這樣的步梯那就依舊住唄//@藍海178324837:你一人不用,就要禁止全部人都不準用,合法嗎?對共有共享利益的處分,讓你一個人決定?業主自治自決的權利,你可以去剝奪?少數服從多數,是處理共有共享利益的原則。//@用戶3409317798905:把大家共有的物權通過投票變成出資者共有共享的物權,你不覺得這是侵權行為嗎?不出資的部分業主真金白銀買來的那一份物權將被長期或永久的剝奪、侵占,合理、合法嗎?//@藍海178324837:共有,大家都有份,這公攤面積就是已經客體存在的,是共有共享,共同管理的。而現在要使用共有共享的公攤面積,再開發,再利用,要不要全體業主協商后投票"共同決定"?加梯要使用土地,不是空中樓閣。加裝完成了的電梯,當然歸出資者所共有共享,與不出資者無關。沒有白食可以吃。//@上海小醫生:既然2/3同意就即可推行,那談何保障所有樓棟業主民事權利?這在邏輯上本來就存在錯誤,以六樓12戶為例,2/3比例就是跳開1-2樓四家住戶,就算全部反對都會強推裝梯,那他們的基本權利誰來維護?這是踐踏法律的行為。看看新聞看看新聞網官方賬號城事晚高峰:加裝電梯意見征詢,是誰替我簽了名? 小區居委會:1樓、2樓住戶已完成意見征詢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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