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失止付(掛失止付是票據上市后采取的必經措施):親子瑜珈心得

時間:2023-12-15 04:26:42 作者:親子瑜珈心得 熱度:親子瑜珈心得
親子瑜珈心得描述::湖南桃源,謝先生收到一條短信,提示其本人有一筆13032.72元的交易,如非本人操作請掛失。謝先生很奇怪,自己并沒有消費,哪來的消息?謝先生連忙撥打了存款行客服電話,并按照提示掛失了賬戶。沒想到在其掛失期間,又出現了三筆消費提醒,合計19488.1元被扣掉了。于是謝先生到存款行,就被盜刷問題進行溝通,溝通過程中對方要求謝先生報案,于是謝先生去立案。但是一段時間內,該案并無進展,于是謝先生起訴了存款行,要求其承擔被盜刷的本金和利息。謝先生為何起訴該行?因為謝先生致電客服說明被盜刷情況,客服建議掛失賬戶,而在操作掛失的過程中,僅僅13分鐘的時間內,卡內又被連續用了三次,合計近2萬元,謝先生認為,既然自己已經申請掛失,為何在操作期間又會被盜用,對方顯然存在過錯。在謝先生報案后,也沒有使其被盜事件得到解決,因此,謝先生認為,該行有過錯,應當承擔被盜金額的本金和利息。這件事讓網友們理解,也有些問題,謝先生已經先向客服說明了賬戶被盜情況,該行并未對其賬戶止付,仍然在其操作掛失的過程中,出現了被盜現象,確實讓人無法理解。也許是存在申請過程中內部環節的協調不到位,當然,掛失手續是需要時間的,不過太巧的是,謝先生于5點50分開始辦理掛失操作,而在5點57分、5點58分、6點03分,分別有了三次6498.2元、6498.2元、6491.7元的盜用。這時間把握之準確,讓人驚奇。不過該行并不承認自己有問題,而認為,在五個月前,謝先生曾經參加過一個一元洗車的活動,在那時就出現了信息泄露,而謝先生自己因為貪圖便宜,并沒有在意自己的信息安全,造成自己的卡被復制了偽卡。謝先生自己也應當對此承擔責任。這個回復也讓人存疑,既然該行都能知道謝先生的卡出現了偽卡,為何不能限制其使用,還在謝先生掛失的時候,仍然被盜用呢?這樣的說法謝先生顯然不能接受。存款行和謝先生之間,從開戶后就形成了存款合同關系,存款行有保障謝先生賬戶的安全義務,謝先生的信息被盜,存卡被復制,存款行并沒有發現和察覺,安全問題存在漏洞,對此存款行應當承擔責任。根據《關于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發生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借記卡持卡人基于借記卡合同法律關系請求發卡行支付被盜刷存款本息并賠償損失的,依法應予以支持。審理認為,謝先生參加一元洗車造成信息泄露,自己并不知情,是洗車行店員私下操作所致,謝先生并無過錯,因其事先并不知道是個陷阱,同時,謝先生對存卡的保管并無過錯。存款行知道一元洗車存在問題,而在之后并未對客戶提示該項目的可能存在的風險,并未盡到風險提示義務,也未能保證存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復制性,導致謝先生的卡被盜用成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審理判定存款行承擔賠償責任,支付給謝先生32520.82元及利息。從謝先生遇到的這件事中,我們有幾處教訓需要謹記:首先,避免貪小便宜吃大虧,如果謝先生不參與一元洗車,信息或不會泄露,也許不會出現后續的損失。其次,出現賬戶問題,盡快先行申請止付或資金凍結,而不是先掛失。凍結后再掛失比較合理。再次,保留好非自己操作的證據,以備后續使用,盡快報案。關注@雷霆看法,看經典案例分析,一起學習生活中的法律知識。#頭條創作挑戰賽#如果征信報告上顯示信用卡“止付”,正確的處理方法是這樣的信用卡“止付”如果出現在征信報告上,請一定要重視,因為某種程度上來說,“止付”要比“逾期”的影響和后果還要大。“止付”出現的原因及解決辦法:1、持卡人主動要求“止付”:比如掛失信用卡、主動要求止付附屬卡、單位要求止付公司卡等。與平常的“掛失”比較相似,持卡人遺失信用卡,防止被冒用盜刷造成損失的一種防范措施。這個時候可以致電銀行信用卡客服中心進行止付申請。或者持本人身份證、信用卡及刷卡憑據前往發卡中心前臺申請。2、銀行主動進行“止付”:通常是在信用卡逾期三個月,并且經過至少兩次以上的有效催收后依然拒絕償還,又或者是持卡人在用卡過程中出現了嚴重的違規(如套現)行為,出現不良信用記錄,影響個人征信。這個時候要根據持卡人違規情況針對性處理:信用卡逾期造成的“止付”:可以在償還信用卡逾期的本息金額后主動向銀行進行申請。信用卡套現等嚴重違規行為造成“止付”:需要向銀行證明正常用卡的憑據,比如合規的刷卡小票、商戶發票甚至一些相應的出貨單等;對于一些特殊情況造成逾期問題的情況,如生病、坐牢、意外等,如果能夠提供充足的理由和證據,“止付”解封幾乎是沒問題的。如果是一些銀行潛在風險客戶,以及虛假辦卡、偽卡等行為,不論如何申請,銀行都將不予解除的。綜上,如果當征信報告中出現了“止付”狀態,不要第一時間想著注銷或者是逃避,也是有很大的可能解除的。每位持卡人,也應該在現實生活中注重保護自身信用,別讓自己的征信出現逾期等不良記錄后,再追悔莫及。#信用卡逾期# #協商# #信用卡#初級《經濟法基礎》每曰一練【例題-單選題】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申請公示催告必須先申請掛失止付 B.辦理掛失止付應有確定的“付款人”,因此未填明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不得掛失止付 C.銀行網點營業時間終止后,因為緊急情況可以到該銀行網點負責人的家中提示付款 D.公示催告可以在當地晚報上刊發【答案】B 【解析】掛失止付不是公示催告的必經程序,因此選項 A 說法錯誤;行使和保全票據權利,應當在票據當事人的營業場所和營業時間內進行,故選項 C 不正確;公示催告應在全國性的報刊上刊登,故選項 D 不正確。銀行卡被盜刷后果顏回說法公職律師 優質社會領域創作者江蘇蘇州,吳某正在打高爾夫球時,突然收到銀行發來的三條短信,顯示自己的銀行卡在POS機上消費了30萬元。 吳某趕緊和銀行掛失支付,并向公安機關報警,但是30萬元還是沒有追回來。于是將銀行起訴到法院,請求銀行賠償,法院這樣判決。(來源: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事情是這樣的,吳某在銀行辦理了一張銀行卡,并存了30萬元。事發當天下午,吳某正在和朋友打高爾夫球,突然收到銀行發來的短信,顯示自己銀行卡在POS機上消費了30萬元。 吳某非常奇怪,以為銀行打錯了短信,因為銀行卡在自己身邊,且密碼從未泄露過,但為了保險起見,還是立即向銀行客服致電詢問被盜事實并申請掛失止付,銀行客服發來短信顯示掛失支付成功。 誰知,吳某去銀行查詢余額時,發現30萬元還是不見了,于是立即報警。警方經過偵查,發現犯罪嫌疑人陳某購買到吳某的銀行卡信息,通過復制銀行卡在某藥店刷卡套現,盜走了吳某的30萬元,其中6萬元贈送給了女友,其女友得知資金系犯罪所得時,退還給了吳某。 銀行認為該案公安機關已經破案,系陳某犯罪所致,吳某應該想陳某索賠,而非銀行,因此拒絕給予吳某賠償。 吳某索賠未果后,到法院提起訴訟,理由為:他在開辦銀行卡并存款,就與銀行形成了儲蓄存款合同關系,銀行有義務保障他的存款安全。而本案系銀行未能識別偽卡,導致他的銀行卡被盜刷,銀行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嚴重違法合同約定,應當賠償。 考慮到自己從陳某女友處已經獲得6萬元,因此只要求銀行賠償24萬元及其利息。 銀行對此辯解: 第一、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應該遵循“先刑后民”原則,中止審理; 第二、本案的轉賬交易,基于正確有效的密碼,銀行履行了審核義務,符合密碼相符的要求,吳某作為持卡人,負有妥善保管銀行卡及密碼的義務,其對借記卡信息及密碼妥善保管存在重大疏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第三、現在該案公安機關已經破案,吳某應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陳某索賠,而非銀行。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 第一、本案吳某在銀行申請開立涉案借記卡,銀行核準發卡,雙方間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儲蓄存款合同關系。 第二、《商業銀行法》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 銀行作為經營存、貸款等業務的專業金融機構,負有保障客戶存款安全的義務,其應當對所發行的銀行卡具有鑒別真偽的能力,并應采取相應技術手段防范借記卡被復制和偽造。 而本案犯罪嫌疑人陳某在復制涉案借記卡并憑該復制的卡取現時,銀行未能及時識別該卡系偽卡,說明銀行制發的借記卡以及相應交易系統存在一定技術缺陷,從而造成了吳某相應存款損失。 銀行作為發卡行,未能充分盡到對涉案借記卡的交易安全保障義務,應對此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三、對于銀行辯稱認為只要使用正確的密碼進行交易均視為本人行為的主張,法院認為銀行系統對儲戶交易指令的審查應當包含卡片信息和密碼兩個方面,只有兩者均真實,才能構成本人的取款或消費。 而本案中,在借記卡本身系復制的情況下,僅憑密碼正確并不能視為支付行為即具有正當性。 至于吳某是否對其借記卡密碼的保管存在重大疏忽,該項主張的舉證責任在于銀行,銀行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就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責任。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當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本案吳某與銀行之間是合同關系,吳某與陳某之間是侵權關系,是不同的法律關系。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兩案可以分開審理。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銀行賠償吳損失24萬元及其利息,銀行不服,提起上訴,但被二審法院駁回。 親愛的讀者朋友,對此有什么看法呢?歡迎評論!#奇案大偵探第一季# #頭條熱榜# #蘇州頭條# ————————————————@顏回說法 關注我,多學法,少吃虧本來就是銀行的責任[靈光一閃]顏回說法公職律師 優質社會領域創作者江蘇蘇州,吳某正在打高爾夫球時,突然收到銀行發來的三條短信,顯示自己的銀行卡在POS機上消費了30萬元。 吳某趕緊和銀行掛失支付,并向公安機關報警,但是30萬元還是沒有追回來。于是將銀行起訴到法院,請求銀行賠償,法院這樣判決。(來源: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事情是這樣的,吳某在銀行辦理了一張銀行卡,并存了30萬元。事發當天下午,吳某正在和朋友打高爾夫球,突然收到銀行發來的短信,顯示自己銀行卡在POS機上消費了30萬元。 吳某非常奇怪,以為銀行打錯了短信,因為銀行卡在自己身邊,且密碼從未泄露過,但為了保險起見,還是立即向銀行客服致電詢問被盜事實并申請掛失止付,銀行客服發來短信顯示掛失支付成功。 誰知,吳某去銀行查詢余額時,發現30萬元還是不見了,于是立即報警。警方經過偵查,發現犯罪嫌疑人陳某購買到吳某的銀行卡信息,通過復制銀行卡在某藥店刷卡套現,盜走了吳某的30萬元,其中6萬元贈送給了女友,其女友得知資金系犯罪所得時,退還給了吳某。 銀行認為該案公安機關已經破案,系陳某犯罪所致,吳某應該想陳某索賠,而非銀行,因此拒絕給予吳某賠償。 吳某索賠未果后,到法院提起訴訟,理由為:他在開辦銀行卡并存款,就與銀行形成了儲蓄存款合同關系,銀行有義務保障他的存款安全。而本案系銀行未能識別偽卡,導致他的銀行卡被盜刷,銀行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嚴重違法合同約定,應當賠償。 考慮到自己從陳某女友處已經獲得6萬元,因此只要求銀行賠償24萬元及其利息。 銀行對此辯解: 第一、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應該遵循“先刑后民”原則,中止審理; 第二、本案的轉賬交易,基于正確有效的密碼,銀行履行了審核義務,符合密碼相符的要求,吳某作為持卡人,負有妥善保管銀行卡及密碼的義務,其對借記卡信息及密碼妥善保管存在重大疏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第三、現在該案公安機關已經破案,吳某應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陳某索賠,而非銀行。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 第一、本案吳某在銀行申請開立涉案借記卡,銀行核準發卡,雙方間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儲蓄存款合同關系。 第二、《商業銀行法》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 銀行作為經營存、貸款等業務的專業金融機構,負有保障客戶存款安全的義務,其應當對所發行的銀行卡具有鑒別真偽的能力,并應采取相應技術手段防范借記卡被復制和偽造。 而本案犯罪嫌疑人陳某在復制涉案借記卡并憑該復制的卡取現時,銀行未能及時識別該卡系偽卡,說明銀行制發的借記卡以及相應交易系統存在一定技術缺陷,從而造成了吳某相應存款損失。 銀行作為發卡行,未能充分盡到對涉案借記卡的交易安全保障義務,應對此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三、對于銀行辯稱認為只要使用正確的密碼進行交易均視為本人行為的主張,法院認為銀行系統對儲戶交易指令的審查應當包含卡片信息和密碼兩個方面,只有兩者均真實,才能構成本人的取款或消費。 而本案中,在借記卡本身系復制的情況下,僅憑密碼正確并不能視為支付行為即具有正當性。 至于吳某是否對其借記卡密碼的保管存在重大疏忽,該項主張的舉證責任在于銀行,銀行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就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責任。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當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本案吳某與銀行之間是合同關系,吳某與陳某之間是侵權關系,是不同的法律關系。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兩案可以分開審理。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銀行賠償吳損失24萬元及其利息,銀行不服,提起上訴,但被二審法院駁回。 親愛的讀者朋友,對此有什么看法呢?歡迎評論!#奇案大偵探第一季# #頭條熱榜# #蘇州頭條# ————————————————@顏回說法 關注我,多學法,少吃虧多存點案例顏回說法公職律師 優質社會領域創作者江蘇蘇州,吳某正在打高爾夫球時,突然收到銀行發來的三條短信,顯示自己的銀行卡在POS機上消費了30萬元。 吳某趕緊和銀行掛失支付,并向公安機關報警,但是30萬元還是沒有追回來。于是將銀行起訴到法院,請求銀行賠償,法院這樣判決。(來源: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事情是這樣的,吳某在銀行辦理了一張銀行卡,并存了30萬元。事發當天下午,吳某正在和朋友打高爾夫球,突然收到銀行發來的短信,顯示自己銀行卡在POS機上消費了30萬元。 吳某非常奇怪,以為銀行打錯了短信,因為銀行卡在自己身邊,且密碼從未泄露過,但為了保險起見,還是立即向銀行客服致電詢問被盜事實并申請掛失止付,銀行客服發來短信顯示掛失支付成功。 誰知,吳某去銀行查詢余額時,發現30萬元還是不見了,于是立即報警。警方經過偵查,發現犯罪嫌疑人陳某購買到吳某的銀行卡信息,通過復制銀行卡在某藥店刷卡套現,盜走了吳某的30萬元,其中6萬元贈送給了女友,其女友得知資金系犯罪所得時,退還給了吳某。 銀行認為該案公安機關已經破案,系陳某犯罪所致,吳某應該想陳某索賠,而非銀行,因此拒絕給予吳某賠償。 吳某索賠未果后,到法院提起訴訟,理由為:他在開辦銀行卡并存款,就與銀行形成了儲蓄存款合同關系,銀行有義務保障他的存款安全。而本案系銀行未能識別偽卡,導致他的銀行卡被盜刷,銀行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嚴重違法合同約定,應當賠償。 考慮到自己從陳某女友處已經獲得6萬元,因此只要求銀行賠償24萬元及其利息。 銀行對此辯解: 第一、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應該遵循“先刑后民”原則,中止審理; 第二、本案的轉賬交易,基于正確有效的密碼,銀行履行了審核義務,符合密碼相符的要求,吳某作為持卡人,負有妥善保管銀行卡及密碼的義務,其對借記卡信息及密碼妥善保管存在重大疏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第三、現在該案公安機關已經破案,吳某應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陳某索賠,而非銀行。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 第一、本案吳某在銀行申請開立涉案借記卡,銀行核準發卡,雙方間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儲蓄存款合同關系。 第二、《商業銀行法》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 銀行作為經營存、貸款等業務的專業金融機構,負有保障客戶存款安全的義務,其應當對所發行的銀行卡具有鑒別真偽的能力,并應采取相應技術手段防范借記卡被復制和偽造。 而本案犯罪嫌疑人陳某在復制涉案借記卡并憑該復制的卡取現時,銀行未能及時識別該卡系偽卡,說明銀行制發的借記卡以及相應交易系統存在一定技術缺陷,從而造成了吳某相應存款損失。 銀行作為發卡行,未能充分盡到對涉案借記卡的交易安全保障義務,應對此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三、對于銀行辯稱認為只要使用正確的密碼進行交易均視為本人行為的主張,法院認為銀行系統對儲戶交易指令的審查應當包含卡片信息和密碼兩個方面,只有兩者均真實,才能構成本人的取款或消費。 而本案中,在借記卡本身系復制的情況下,僅憑密碼正確并不能視為支付行為即具有正當性。 至于吳某是否對其借記卡密碼的保管存在重大疏忽,該項主張的舉證責任在于銀行,銀行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就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責任。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當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本案吳某與銀行之間是合同關系,吳某與陳某之間是侵權關系,是不同的法律關系。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兩案可以分開審理。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銀行賠償吳損失24萬元及其利息,銀行不服,提起上訴,但被二審法院駁回。 親愛的讀者朋友,對此有什么看法呢?歡迎評論!#奇案大偵探第一季# #頭條熱榜# #蘇州頭條# ————————————————@顏回說法 關注我,多學法,少吃虧銀行卡被盜刷顏回說法公職律師 優質社會領域創作者江蘇蘇州,吳某正在打高爾夫球時,突然收到銀行發來的三條短信,顯示自己的銀行卡在POS機上消費了30萬元。 吳某趕緊和銀行掛失支付,并向公安機關報警,但是30萬元還是沒有追回來。于是將銀行起訴到法院,請求銀行賠償,法院這樣判決。(來源: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事情是這樣的,吳某在銀行辦理了一張銀行卡,并存了30萬元。事發當天下午,吳某正在和朋友打高爾夫球,突然收到銀行發來的短信,顯示自己銀行卡在POS機上消費了30萬元。 吳某非常奇怪,以為銀行打錯了短信,因為銀行卡在自己身邊,且密碼從未泄露過,但為了保險起見,還是立即向銀行客服致電詢問被盜事實并申請掛失止付,銀行客服發來短信顯示掛失支付成功。 誰知,吳某去銀行查詢余額時,發現30萬元還是不見了,于是立即報警。警方經過偵查,發現犯罪嫌疑人陳某購買到吳某的銀行卡信息,通過復制銀行卡在某藥店刷卡套現,盜走了吳某的30萬元,其中6萬元贈送給了女友,其女友得知資金系犯罪所得時,退還給了吳某。 銀行認為該案公安機關已經破案,系陳某犯罪所致,吳某應該想陳某索賠,而非銀行,因此拒絕給予吳某賠償。 吳某索賠未果后,到法院提起訴訟,理由為:他在開辦銀行卡并存款,就與銀行形成了儲蓄存款合同關系,銀行有義務保障他的存款安全。而本案系銀行未能識別偽卡,導致他的銀行卡被盜刷,銀行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嚴重違法合同約定,應當賠償。 考慮到自己從陳某女友處已經獲得6萬元,因此只要求銀行賠償24萬元及其利息。 銀行對此辯解: 第一、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應該遵循“先刑后民”原則,中止審理; 第二、本案的轉賬交易,基于正確有效的密碼,銀行履行了審核義務,符合密碼相符的要求,吳某作為持卡人,負有妥善保管銀行卡及密碼的義務,其對借記卡信息及密碼妥善保管存在重大疏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第三、現在該案公安機關已經破案,吳某應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陳某索賠,而非銀行。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 第一、本案吳某在銀行申請開立涉案借記卡,銀行核準發卡,雙方間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儲蓄存款合同關系。 第二、《商業銀行法》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 銀行作為經營存、貸款等業務的專業金融機構,負有保障客戶存款安全的義務,其應當對所發行的銀行卡具有鑒別真偽的能力,并應采取相應技術手段防范借記卡被復制和偽造。 而本案犯罪嫌疑人陳某在復制涉案借記卡并憑該復制的卡取現時,銀行未能及時識別該卡系偽卡,說明銀行制發的借記卡以及相應交易系統存在一定技術缺陷,從而造成了吳某相應存款損失。 銀行作為發卡行,未能充分盡到對涉案借記卡的交易安全保障義務,應對此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三、對于銀行辯稱認為只要使用正確的密碼進行交易均視為本人行為的主張,法院認為銀行系統對儲戶交易指令的審查應當包含卡片信息和密碼兩個方面,只有兩者均真實,才能構成本人的取款或消費。 而本案中,在借記卡本身系復制的情況下,僅憑密碼正確并不能視為支付行為即具有正當性。 至于吳某是否對其借記卡密碼的保管存在重大疏忽,該項主張的舉證責任在于銀行,銀行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就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責任。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當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本案吳某與銀行之間是合同關系,吳某與陳某之間是侵權關系,是不同的法律關系。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兩案可以分開審理。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銀行賠償吳損失24萬元及其利息,銀行不服,提起上訴,但被二審法院駁回。 親愛的讀者朋友,對此有什么看法呢?歡迎評論!#奇案大偵探第一季# #頭條熱榜# #蘇州頭條# ————————————————@顏回說法 關注我,多學法,少吃虧銀行卡盜刷顏回說法公職律師 優質社會領域創作者江蘇蘇州,吳某正在打高爾夫球時,突然收到銀行發來的三條短信,顯示自己的銀行卡在POS機上消費了30萬元。 吳某趕緊和銀行掛失支付,并向公安機關報警,但是30萬元還是沒有追回來。于是將銀行起訴到法院,請求銀行賠償,法院這樣判決。(來源: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事情是這樣的,吳某在銀行辦理了一張銀行卡,并存了30萬元。事發當天下午,吳某正在和朋友打高爾夫球,突然收到銀行發來的短信,顯示自己銀行卡在POS機上消費了30萬元。 吳某非常奇怪,以為銀行打錯了短信,因為銀行卡在自己身邊,且密碼從未泄露過,但為了保險起見,還是立即向銀行客服致電詢問被盜事實并申請掛失止付,銀行客服發來短信顯示掛失支付成功。 誰知,吳某去銀行查詢余額時,發現30萬元還是不見了,于是立即報警。警方經過偵查,發現犯罪嫌疑人陳某購買到吳某的銀行卡信息,通過復制銀行卡在某藥店刷卡套現,盜走了吳某的30萬元,其中6萬元贈送給了女友,其女友得知資金系犯罪所得時,退還給了吳某。 銀行認為該案公安機關已經破案,系陳某犯罪所致,吳某應該想陳某索賠,而非銀行,因此拒絕給予吳某賠償。 吳某索賠未果后,到法院提起訴訟,理由為:他在開辦銀行卡并存款,就與銀行形成了儲蓄存款合同關系,銀行有義務保障他的存款安全。而本案系銀行未能識別偽卡,導致他的銀行卡被盜刷,銀行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嚴重違法合同約定,應當賠償。 考慮到自己從陳某女友處已經獲得6萬元,因此只要求銀行賠償24萬元及其利息。 銀行對此辯解: 第一、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應該遵循“先刑后民”原則,中止審理; 第二、本案的轉賬交易,基于正確有效的密碼,銀行履行了審核義務,符合密碼相符的要求,吳某作為持卡人,負有妥善保管銀行卡及密碼的義務,其對借記卡信息及密碼妥善保管存在重大疏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第三、現在該案公安機關已經破案,吳某應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陳某索賠,而非銀行。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 第一、本案吳某在銀行申請開立涉案借記卡,銀行核準發卡,雙方間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儲蓄存款合同關系。 第二、《商業銀行法》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 銀行作為經營存、貸款等業務的專業金融機構,負有保障客戶存款安全的義務,其應當對所發行的銀行卡具有鑒別真偽的能力,并應采取相應技術手段防范借記卡被復制和偽造。 而本案犯罪嫌疑人陳某在復制涉案借記卡并憑該復制的卡取現時,銀行未能及時識別該卡系偽卡,說明銀行制發的借記卡以及相應交易系統存在一定技術缺陷,從而造成了吳某相應存款損失。 銀行作為發卡行,未能充分盡到對涉案借記卡的交易安全保障義務,應對此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三、對于銀行辯稱認為只要使用正確的密碼進行交易均視為本人行為的主張,法院認為銀行系統對儲戶交易指令的審查應當包含卡片信息和密碼兩個方面,只有兩者均真實,才能構成本人的取款或消費。 而本案中,在借記卡本身系復制的情況下,僅憑密碼正確并不能視為支付行為即具有正當性。 至于吳某是否對其借記卡密碼的保管存在重大疏忽,該項主張的舉證責任在于銀行,銀行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就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責任。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當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本案吳某與銀行之間是合同關系,吳某與陳某之間是侵權關系,是不同的法律關系。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兩案可以分開審理。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銀行賠償吳損失24萬元及其利息,銀行不服,提起上訴,但被二審法院駁回。 親愛的讀者朋友,對此有什么看法呢?歡迎評論!#奇案大偵探第一季# #頭條熱榜# #蘇州頭條# ————————————————@顏回說法 關注我,多學法,少吃虧銀行卡被盜刷案件顏回說法公職律師 優質社會領域創作者江蘇蘇州,吳某正在打高爾夫球時,突然收到銀行發來的三條短信,顯示自己的銀行卡在POS機上消費了30萬元。 吳某趕緊和銀行掛失支付,并向公安機關報警,但是30萬元還是沒有追回來。于是將銀行起訴到法院,請求銀行賠償,法院這樣判決。(來源: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事情是這樣的,吳某在銀行辦理了一張銀行卡,并存了30萬元。事發當天下午,吳某正在和朋友打高爾夫球,突然收到銀行發來的短信,顯示自己銀行卡在POS機上消費了30萬元。 吳某非常奇怪,以為銀行打錯了短信,因為銀行卡在自己身邊,且密碼從未泄露過,但為了保險起見,還是立即向銀行客服致電詢問被盜事實并申請掛失止付,銀行客服發來短信顯示掛失支付成功。 誰知,吳某去銀行查詢余額時,發現30萬元還是不見了,于是立即報警。警方經過偵查,發現犯罪嫌疑人陳某購買到吳某的銀行卡信息,通過復制銀行卡在某藥店刷卡套現,盜走了吳某的30萬元,其中6萬元贈送給了女友,其女友得知資金系犯罪所得時,退還給了吳某。 銀行認為該案公安機關已經破案,系陳某犯罪所致,吳某應該想陳某索賠,而非銀行,因此拒絕給予吳某賠償。 吳某索賠未果后,到法院提起訴訟,理由為:他在開辦銀行卡并存款,就與銀行形成了儲蓄存款合同關系,銀行有義務保障他的存款安全。而本案系銀行未能識別偽卡,導致他的銀行卡被盜刷,銀行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嚴重違法合同約定,應當賠償。 考慮到自己從陳某女友處已經獲得6萬元,因此只要求銀行賠償24萬元及其利息。 銀行對此辯解: 第一、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應該遵循“先刑后民”原則,中止審理; 第二、本案的轉賬交易,基于正確有效的密碼,銀行履行了審核義務,符合密碼相符的要求,吳某作為持卡人,負有妥善保管銀行卡及密碼的義務,其對借記卡信息及密碼妥善保管存在重大疏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第三、現在該案公安機關已經破案,吳某應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陳某索賠,而非銀行。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 第一、本案吳某在銀行申請開立涉案借記卡,銀行核準發卡,雙方間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儲蓄存款合同關系。 第二、《商業銀行法》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 銀行作為經營存、貸款等業務的專業金融機構,負有保障客戶存款安全的義務,其應當對所發行的銀行卡具有鑒別真偽的能力,并應采取相應技術手段防范借記卡被復制和偽造。 而本案犯罪嫌疑人陳某在復制涉案借記卡并憑該復制的卡取現時,銀行未能及時識別該卡系偽卡,說明銀行制發的借記卡以及相應交易系統存在一定技術缺陷,從而造成了吳某相應存款損失。 銀行作為發卡行,未能充分盡到對涉案借記卡的交易安全保障義務,應對此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三、對于銀行辯稱認為只要使用正確的密碼進行交易均視為本人行為的主張,法院認為銀行系統對儲戶交易指令的審查應當包含卡片信息和密碼兩個方面,只有兩者均真實,才能構成本人的取款或消費。 而本案中,在借記卡本身系復制的情況下,僅憑密碼正確并不能視為支付行為即具有正當性。 至于吳某是否對其借記卡密碼的保管存在重大疏忽,該項主張的舉證責任在于銀行,銀行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就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責任。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當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本案吳某與銀行之間是合同關系,吳某與陳某之間是侵權關系,是不同的法律關系。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兩案可以分開審理。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銀行賠償吳損失24萬元及其利息,銀行不服,提起上訴,但被二審法院駁回。 親愛的讀者朋友,對此有什么看法呢?歡迎評論!#奇案大偵探第一季# #頭條熱榜# #蘇州頭條# ————————————————@顏回說法 關注我,多學法,少吃虧銀行卡被盜刷案件顏回說法公職律師 優質社會領域創作者江蘇蘇州,吳某正在打高爾夫球時,突然收到銀行發來的三條短信,顯示自己的銀行卡在POS機上消費了30萬元。 吳某趕緊和銀行掛失支付,并向公安機關報警,但是30萬元還是沒有追回來。于是將銀行起訴到法院,請求銀行賠償,法院這樣判決。(來源: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事情是這樣的,吳某在銀行辦理了一張銀行卡,并存了30萬元。事發當天下午,吳某正在和朋友打高爾夫球,突然收到銀行發來的短信,顯示自己銀行卡在POS機上消費了30萬元。 吳某非常奇怪,以為銀行打錯了短信,因為銀行卡在自己身邊,且密碼從未泄露過,但為了保險起見,還是立即向銀行客服致電詢問被盜事實并申請掛失止付,銀行客服發來短信顯示掛失支付成功。 誰知,吳某去銀行查詢余額時,發現30萬元還是不見了,于是立即報警。警方經過偵查,發現犯罪嫌疑人陳某購買到吳某的銀行卡信息,通過復制銀行卡在某藥店刷卡套現,盜走了吳某的30萬元,其中6萬元贈送給了女友,其女友得知資金系犯罪所得時,退還給了吳某。 銀行認為該案公安機關已經破案,系陳某犯罪所致,吳某應該想陳某索賠,而非銀行,因此拒絕給予吳某賠償。 吳某索賠未果后,到法院提起訴訟,理由為:他在開辦銀行卡并存款,就與銀行形成了儲蓄存款合同關系,銀行有義務保障他的存款安全。而本案系銀行未能識別偽卡,導致他的銀行卡被盜刷,銀行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嚴重違法合同約定,應當賠償。 考慮到自己從陳某女友處已經獲得6萬元,因此只要求銀行賠償24萬元及其利息。 銀行對此辯解: 第一、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應該遵循“先刑后民”原則,中止審理; 第二、本案的轉賬交易,基于正確有效的密碼,銀行履行了審核義務,符合密碼相符的要求,吳某作為持卡人,負有妥善保管銀行卡及密碼的義務,其對借記卡信息及密碼妥善保管存在重大疏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第三、現在該案公安機關已經破案,吳某應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陳某索賠,而非銀行。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 第一、本案吳某在銀行申請開立涉案借記卡,銀行核準發卡,雙方間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儲蓄存款合同關系。 第二、《商業銀行法》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 銀行作為經營存、貸款等業務的專業金融機構,負有保障客戶存款安全的義務,其應當對所發行的銀行卡具有鑒別真偽的能力,并應采取相應技術手段防范借記卡被復制和偽造。 而本案犯罪嫌疑人陳某在復制涉案借記卡并憑該復制的卡取現時,銀行未能及時識別該卡系偽卡,說明銀行制發的借記卡以及相應交易系統存在一定技術缺陷,從而造成了吳某相應存款損失。 銀行作為發卡行,未能充分盡到對涉案借記卡的交易安全保障義務,應對此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三、對于銀行辯稱認為只要使用正確的密碼進行交易均視為本人行為的主張,法院認為銀行系統對儲戶交易指令的審查應當包含卡片信息和密碼兩個方面,只有兩者均真實,才能構成本人的取款或消費。 而本案中,在借記卡本身系復制的情況下,僅憑密碼正確并不能視為支付行為即具有正當性。 至于吳某是否對其借記卡密碼的保管存在重大疏忽,該項主張的舉證責任在于銀行,銀行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就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責任。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當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本案吳某與銀行之間是合同關系,吳某與陳某之間是侵權關系,是不同的法律關系。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兩案可以分開審理。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銀行賠償吳損失24萬元及其利息,銀行不服,提起上訴,但被二審法院駁回。 親愛的讀者朋友,對此有什么看法呢?歡迎評論!#奇案大偵探第一季# #頭條熱榜# #蘇州頭條# ————————————————@顏回說法 關注我,多學法,少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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