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掛失(公章遺失聲明):親子早教

時間:2023-12-13 02:26:35 作者:親子早教 熱度:親子早教
親子早教描述::#德宏州遺失啟事#芒市一帆家電維修中心不慎遺失公章一枚,上刻有“芒市一帆家電維修中心”字樣。特此聲明。#李國慶將當當公章掛在褲腰上# 李國慶最近直播的時候給網友展示了當當的公章,因為放哪里都不放心所以——掛在了腰上[捂臉]話說當當的公章不是都掛失了嗎,掛這些還有用嗎? #文山州登報作廢#廣南縣蓮城端諷石場遺失公章一枚,公章字樣為“廣南縣蓮城端諷石場專用章”,遺失私章一枚,私章字樣為“賀啟崗印”,聲明作廢。 (文山日報)【ST中昌:公司公章存在遺失風險】財聯社9月9日電,ST中昌公告,按照公司相關規定,厲群南先生應將公司印章、證照資料清點移交給公司現任董事長凌云先生,由凌云先生按照規定重新確定印章、證照資料的保管部門和人員。截至目前,公司公章一直未移交,存在上述印章遺失或失控的風險。吉人自有天相[祈禱][祈禱][祈禱]//@金翰6u1F:遺失聲明: 本人在四川省閬中市內因保管不善,遺失灰色手提布包一個,內有三枚公章和數份合同,如有拾到者,請予歸還失主有謝!失主電話:17780924177, 聯系人:金先生!負債為什么不能注銷?有幾家公司不是因為負債了才注銷的//@漫L時光:負債能注銷?//@無證中醫:先拿到營業執照和公章,拿不到全掛失補辦。然后問老板要工資,要不到去勞動局告自己,拿到錢了不變更,直接注銷[笑哭]陽光下歇斯底里的輕笑2871五年前,我媳婦只是公司一個文員,為幫公司老板的忙,答應幫他做一年的公司法人,當初老板很誠懇的說就做一年的法人,幫忙代持股85%,他這么大個企業讓你拿這么多股份他也不放心,而且保證不會給我媳婦帶來任何麻煩。現在五年了,在這五年我媳婦沒有拿過他一分錢的法人代理費,而且公司因為拖欠別人工程款,我媳婦也被法院拉進失信名單,我媳婦在年初也辭職了,現在讓他換法人,他就以有疫情,新法人過不來,辦不了變更手續為由,就是不換,而且拖這我媳婦和我二十多萬的工資不給,我媳婦要把這個法人換掉,我們把工資拿回來,正確的方式該怎么做,求大神們給支個招以后這文章沒有結果的,請不要登了!//@梧通:劉先生打掃衛生的時候,找到了13年前在銀行存款26,000元存款單,于是劉先生拿著加蓋銀行印章的存單去取款。只是沒想到,銀行先是以存單所有人并不是劉先生,后又以該存單銀行早就不使用,最后還說該存單上的印章與銀行的印章不一致,總之用種種理由拒絕兌付。 河南商丘,劉先生將自己手頭的積蓄26,000元存給當地的銀行,存款期限為一年,而當時銀行給出的月息為7厘2毫(年化利率為8.24%)。銀行也給劉先生開具了加蓋銀行印章的定期存單。 存款到期后,劉先生就拿著這一張加蓋銀行印章的定期存單去辦理取款。劉先生將存單交給工作人員的時候,工作人員表示這樣的存單銀行早就不用了,并且還指著存單上的19xx年字樣,說道這樣的存單在1996年就已經不使用了,于是以此為由拒絕給劉先生辦理兌付存款本息。 劉先生多次與銀行交涉,銀行又指出該存單上的印章不對。 銀行表示存單上經辦人“徐某”的印章與銀行所備案的印章不一致。 存單上的四方印[xx儲蓄章,無此章此單無效],這個章也是無效,因為銀行就從來沒有使用過。 銀行還表示這一張存單上的姓名也不對,上面只有劉某的名,沒有寫劉某的姓這一張存單的所有人,可能就根本不是劉某。 當銀行指出這些問題之后,無論劉先生和銀行再怎么交涉,銀行都是一口回絕,拒絕給劉先生辦理兌付。 一氣之下,劉先生一紙訴狀將銀行起訴到法院,要求銀行兌付存款本金26,000元及相應的利息,并承擔訴訟費。 劉先生認為: 自己將26,000元真金白銀的在銀行柜臺存入銀行也給自己加蓋銀行相關印章的存單,這就表明自己銀行存在儲蓄存款合同關系。 銀行應該按照儲蓄存款合同履行兌付存款本息的義務,自己去銀行辦理取款,銀行拒絕支付的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銀行答辯稱: 劉某出示的這一張存單漏洞百出,連存單的姓名都不對。該存單只能對得上劉某的名,根本就沒有姓,存單的所有人也不一定就是劉某。 除此之外,劉某拿出的該存單銀行早在2000年就不再使用了存單,上面的19xx年字樣已經在1996年就不使用了,劉某所出示的這張存單根本就不符合實際情況。 還有就是,劉某存單上的相關印章也不對,無論是存單上的經辦人印章,還是留在存單上的四方印,都與同時期銀行的存單不一致,存在明顯的不同。 法院經審理確認: 劉某在銀行存款26,000元,存期一年,月息7厘2毫,由銀行工作人員徐某向劉某出具了存單,并在存單上加蓋了銀行儲蓄專用章,在存單備注里面的人私章及銀行儲蓄章無此章存單無效的印章。之后劉某持存單去銀行辦理取款,銀行不予支付。 法院認為: 劉某將錢存入銀行,銀行工作人員也為劉某出具了定期儲蓄存單,并在該存單上加蓋了銀行儲蓄專用章,及蓋有“××銀行儲蓄章無此章存單無效”的印章,劉某與銀行之間儲蓄存款合同關系依法成立。 劉某存款到期后可以隨時到銀行處支取全部存款及本息,銀行拒絕支付的行為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 銀行辯稱存單上的名字不是劉某,還表示該存單在2000年就已經不使用。法院認為劉某存單當時我國各儲蓄機構并未實行實名制,而且劉某提供的身份證xx是對的,只是沒有填寫姓。 應當認定劉某有理由相信銀行給自己出具的儲蓄存單及存入復核程序里的存單,是銀行給劉某出具的,并且劉某持有xx相符的存款存單。并無其他人員對該存單提出異議,也無人提出掛失申請,故銀行辯稱該存單不是劉某的,雙方不存在儲蓄存款關系的理由不能成立。 而至于銀行辯稱,劉某提供的存單是直接書寫的,應有三聯單系復印紙書寫,這是銀行內部管理的問題與劉某無關。 綜上,判決銀行給付劉某存款26,000元及相應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用950元,由銀行承擔。 案件來源:裁判文書網。 其實像這種比較早期的存款是不需要實名制的,去銀行辦理存單或者是存折,有些時候開戶名甚至常常是一些代號,有些人選擇用自己的小名,甚至有些人還會用自己的綽號。 而這樣的存單它也見證著銀行的變化和發展,對于現在很多銀行工作人員來說,他們沒有見過也很正常。 但是這樣的存單并不會說隨著時間的推移就變得無效的,要知道在我們國內雖然允許銀行倒閉破產,但是每一家倒閉破產的銀行其實都有相關的銀行來接手。 也就是說,在我們國內,哪怕這樣的存單只要是真實合法的拿在手里,十幾年甚至這家銀行都找不到了,找到上級銀行還是能辦理兌付。 而對于本案,劉某13年前在銀行存款26,000元,這相對來說也是一筆不小的存款,而且辦理的僅僅是一年定期存款,怎么可能會放十幾年,對于這一點你怎么看? 對于本案你還在哪些方面有疑點?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討論。 圖文無關。 #律師來幫忙##11月財經新勢力##頭條創作挑戰賽#梧通優質財經領域創作者劉先生打掃衛生的時候,找到了13年前在銀行存款26000元存款單,于是劉先生拿著加蓋銀行印章的存單去取款。只是沒想到,銀行先是以存單所有人并不是劉先生,后又以該存單銀行早就不使用,最后還說該存單上的印章與銀行的印章不一致,總之用種種理由拒絕兌付。 河南商丘,劉先生將自己手頭的積蓄26,000元存給當地的銀行,存款期限為一年,而當時銀行給出的月息為7厘2毫(年化利率為8.24%)。銀行也給劉先生開具了加蓋銀行印章的定期存單。 劉先生就拿著這一張找到的,加蓋銀行印章的定期存單去辦理取款。劉先生將存單交給工作人員的時候,工作人員表示這樣的存單銀行早就不用了,并且還指著存單上的19xx年字樣,說道這樣的存單在1996年就已經不使用了,于是以此為由拒絕給劉先生辦理兌付存款本息。 劉先生多次與銀行交涉,銀行又指出該存單上的印章不對。 銀行表示存單上經辦人“徐某”的印章與銀行所備案的印章不一致。 存單上的四方印[xx儲蓄章,無此章此單無效],這個章也是無效,因為銀行就從來沒有使用過。 銀行還表示這一張存單上的姓名也不對,上面只有劉某的名,沒有寫劉某的姓這一張存單的所有人,可能就根本不是劉某。 當銀行指出這些問題之后,無論劉先生和銀行再怎么交涉,銀行都是一口回絕,拒絕給劉先生辦理兌付。 一氣之下,劉先生一紙訴狀將銀行起訴到法院,要求銀行兌付存款本金26,000元及相應的利息,并承擔訴訟費。 劉先生認為: 自己將26,000元真金白銀的在銀行柜臺存入銀行也給自己加蓋銀行相關印章的存單,這就表明自己銀行存在儲蓄存款合同關系。 銀行應該按照儲蓄存款合同履行兌付存款本息的義務,自己去銀行辦理取款,銀行拒絕支付的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銀行答辯稱: 劉某出示的這一張存單漏洞百出,連存單的姓名都不對。該存單只能對得上劉某的名,根本就沒有姓,存單的所有人也不一定就是劉某。 除此之外,劉某拿出的該存單銀行早在2000年就不再使用了存單,上面的19xx年字樣已經在1996年就不使用了,劉某所出示的這張存單根本就不符合實際情況。 還有就是,劉某存單上的相關印章也不對,無論是存單上的經辦人印章,還是留在存單上的四方印,都與同時期銀行的存單不一致,存在明顯的不同。 法院經審理確認: 劉某在銀行存款26,000元,存期一年,月息7厘2毫,由銀行工作人員徐某向劉某出具了存單,并在存單上加蓋了銀行儲蓄專用章,在存單備注里面的人私章及銀行儲蓄章無此章存單無效的印章。之后劉某持存單去銀行辦理取款,銀行不予支付。 法院認為: 劉某將錢存入銀行,銀行工作人員也為劉某出具了定期儲蓄存單,并在該存單上加蓋了銀行儲蓄專用章,及蓋有“××銀行儲蓄章無此章存單無效”的印章,劉某與銀行之間儲蓄存款合同關系依法成立。 劉某存款到期后可以隨時到銀行處支取全部存款及本息,銀行拒絕支付的行為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 銀行辯稱存單上的名字不是劉某,還表示該存單在2000年就已經不使用。法院認為劉某存單當時我國各儲蓄機構并未實行實名制,而且劉某提供的身份證xx是對的,只是沒有填寫姓。 應當認定劉某有理由相信銀行給自己出具的儲蓄存單及存入復核程序里的存單,是銀行給劉某出具的,并且劉某持有xx相符的存款存單。并無其他人員對該存單提出異議,也無人提出掛失申請,故銀行辯稱該存單不是劉某的,雙方不存在儲蓄存款關系的理由不能成立。 而至于銀行辯稱,劉某提供的存單是直接書寫的,應有三聯單系復印紙書寫,這是銀行內部管理的問題與劉某無關。 綜上,判決銀行給付劉某存款26,000元及相應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用950元,由銀行承擔。 案件來源:裁判文書網。 其實像這種比較早期的存款是不需要實名制的,去銀行辦理存單或者是存折,有些時候開戶名甚至常常是一些代號,有些人選擇用自己的小名,甚至有些人還會用自己的綽號。 而這樣的存單它也見證著銀行的變化和發展,對于現在很多銀行工作人員來說,他們沒有見過也很正常。 但是這樣的存單并不會說隨著時間的推移就變得無效的,要知道在我們國內雖然允許銀行倒閉破產,但是每一家倒閉破產的銀行其實都有相關的銀行來接手。 也就是說,在我們國內,哪怕這樣的存單只要是真實合法的拿在手里,十幾年甚至這家銀行都找不到了,找到上級銀行還是能辦理兌付。 而對于本案,劉某13年前在銀行存款26,000元,這相對來說也是一筆不小的存款,而且辦理的僅僅是一年定期存款,怎么可能會放十幾年,對于這一點你怎么看? 對于本案你還在哪些方面有疑點?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討論。 圖文無關。 #律師來幫忙##11月財經新勢力##頭條創作挑戰賽#這是什么世道//@梧通:劉先生打掃衛生的時候,找到了13年前在銀行存款26,000元存款單,于是劉先生拿著加蓋銀行印章的存單去取款。只是沒想到,銀行先是以存單所有人并不是劉先生,后又以該存單銀行早就不使用,最后還說該存單上的印章與銀行的印章不一致,總之用種種理由拒絕兌付。 河南商丘,劉先生將自己手頭的積蓄26,000元存給當地的銀行,存款期限為一年,而當時銀行給出的月息為7厘2毫(年化利率為8.24%)。銀行也給劉先生開具了加蓋銀行印章的定期存單。 存款到期后,劉先生就拿著這一張加蓋銀行印章的定期存單去辦理取款。劉先生將存單交給工作人員的時候,工作人員表示這樣的存單銀行早就不用了,并且還指著存單上的19xx年字樣,說道這樣的存單在1996年就已經不使用了,于是以此為由拒絕給劉先生辦理兌付存款本息。 劉先生多次與銀行交涉,銀行又指出該存單上的印章不對。 銀行表示存單上經辦人“徐某”的印章與銀行所備案的印章不一致。 存單上的四方印[xx儲蓄章,無此章此單無效],這個章也是無效,因為銀行就從來沒有使用過。 銀行還表示這一張存單上的姓名也不對,上面只有劉某的名,沒有寫劉某的姓這一張存單的所有人,可能就根本不是劉某。 當銀行指出這些問題之后,無論劉先生和銀行再怎么交涉,銀行都是一口回絕,拒絕給劉先生辦理兌付。 一氣之下,劉先生一紙訴狀將銀行起訴到法院,要求銀行兌付存款本金26,000元及相應的利息,并承擔訴訟費。 劉先生認為: 自己將26,000元真金白銀的在銀行柜臺存入銀行也給自己加蓋銀行相關印章的存單,這就表明自己銀行存在儲蓄存款合同關系。 銀行應該按照儲蓄存款合同履行兌付存款本息的義務,自己去銀行辦理取款,銀行拒絕支付的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銀行答辯稱: 劉某出示的這一張存單漏洞百出,連存單的姓名都不對。該存單只能對得上劉某的名,根本就沒有姓,存單的所有人也不一定就是劉某。 除此之外,劉某拿出的該存單銀行早在2000年就不再使用了存單,上面的19xx年字樣已經在1996年就不使用了,劉某所出示的這張存單根本就不符合實際情況。 還有就是,劉某存單上的相關印章也不對,無論是存單上的經辦人印章,還是留在存單上的四方印,都與同時期銀行的存單不一致,存在明顯的不同。 法院經審理確認: 劉某在銀行存款26,000元,存期一年,月息7厘2毫,由銀行工作人員徐某向劉某出具了存單,并在存單上加蓋了銀行儲蓄專用章,在存單備注里面的人私章及銀行儲蓄章無此章存單無效的印章。之后劉某持存單去銀行辦理取款,銀行不予支付。 法院認為: 劉某將錢存入銀行,銀行工作人員也為劉某出具了定期儲蓄存單,并在該存單上加蓋了銀行儲蓄專用章,及蓋有“××銀行儲蓄章無此章存單無效”的印章,劉某與銀行之間儲蓄存款合同關系依法成立。 劉某存款到期后可以隨時到銀行處支取全部存款及本息,銀行拒絕支付的行為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 銀行辯稱存單上的名字不是劉某,還表示該存單在2000年就已經不使用。法院認為劉某存單當時我國各儲蓄機構并未實行實名制,而且劉某提供的身份證xx是對的,只是沒有填寫姓。 應當認定劉某有理由相信銀行給自己出具的儲蓄存單及存入復核程序里的存單,是銀行給劉某出具的,并且劉某持有xx相符的存款存單。并無其他人員對該存單提出異議,也無人提出掛失申請,故銀行辯稱該存單不是劉某的,雙方不存在儲蓄存款關系的理由不能成立。 而至于銀行辯稱,劉某提供的存單是直接書寫的,應有三聯單系復印紙書寫,這是銀行內部管理的問題與劉某無關。 綜上,判決銀行給付劉某存款26,000元及相應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用950元,由銀行承擔。 案件來源:裁判文書網。 其實像這種比較早期的存款是不需要實名制的,去銀行辦理存單或者是存折,有些時候開戶名甚至常常是一些代號,有些人選擇用自己的小名,甚至有些人還會用自己的綽號。 而這樣的存單它也見證著銀行的變化和發展,對于現在很多銀行工作人員來說,他們沒有見過也很正常。 但是這樣的存單并不會說隨著時間的推移就變得無效的,要知道在我們國內雖然允許銀行倒閉破產,但是每一家倒閉破產的銀行其實都有相關的銀行來接手。 也就是說,在我們國內,哪怕這樣的存單只要是真實合法的拿在手里,十幾年甚至這家銀行都找不到了,找到上級銀行還是能辦理兌付。 而對于本案,劉某13年前在銀行存款26,000元,這相對來說也是一筆不小的存款,而且辦理的僅僅是一年定期存款,怎么可能會放十幾年,對于這一點你怎么看? 對于本案你還在哪些方面有疑點?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討論。 圖文無關。 #律師來幫忙##11月財經新勢力##頭條創作挑戰賽#梧通優質財經領域創作者劉先生打掃衛生的時候,找到了13年前在銀行存款26000元存款單,于是劉先生拿著加蓋銀行印章的存單去取款。只是沒想到,銀行先是以存單所有人并不是劉先生,后又以該存單銀行早就不使用,最后還說該存單上的印章與銀行的印章不一致,總之用種種理由拒絕兌付。 河南商丘,劉先生將自己手頭的積蓄26,000元存給當地的銀行,存款期限為一年,而當時銀行給出的月息為7厘2毫(年化利率為8.24%)。銀行也給劉先生開具了加蓋銀行印章的定期存單。 劉先生就拿著這一張找到的,加蓋銀行印章的定期存單去辦理取款。劉先生將存單交給工作人員的時候,工作人員表示這樣的存單銀行早就不用了,并且還指著存單上的19xx年字樣,說道這樣的存單在1996年就已經不使用了,于是以此為由拒絕給劉先生辦理兌付存款本息。 劉先生多次與銀行交涉,銀行又指出該存單上的印章不對。 銀行表示存單上經辦人“徐某”的印章與銀行所備案的印章不一致。 存單上的四方印[xx儲蓄章,無此章此單無效],這個章也是無效,因為銀行就從來沒有使用過。 銀行還表示這一張存單上的姓名也不對,上面只有劉某的名,沒有寫劉某的姓這一張存單的所有人,可能就根本不是劉某。 當銀行指出這些問題之后,無論劉先生和銀行再怎么交涉,銀行都是一口回絕,拒絕給劉先生辦理兌付。 一氣之下,劉先生一紙訴狀將銀行起訴到法院,要求銀行兌付存款本金26,000元及相應的利息,并承擔訴訟費。 劉先生認為: 自己將26,000元真金白銀的在銀行柜臺存入銀行也給自己加蓋銀行相關印章的存單,這就表明自己銀行存在儲蓄存款合同關系。 銀行應該按照儲蓄存款合同履行兌付存款本息的義務,自己去銀行辦理取款,銀行拒絕支付的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銀行答辯稱: 劉某出示的這一張存單漏洞百出,連存單的姓名都不對。該存單只能對得上劉某的名,根本就沒有姓,存單的所有人也不一定就是劉某。 除此之外,劉某拿出的該存單銀行早在2000年就不再使用了存單,上面的19xx年字樣已經在1996年就不使用了,劉某所出示的這張存單根本就不符合實際情況。 還有就是,劉某存單上的相關印章也不對,無論是存單上的經辦人印章,還是留在存單上的四方印,都與同時期銀行的存單不一致,存在明顯的不同。 法院經審理確認: 劉某在銀行存款26,000元,存期一年,月息7厘2毫,由銀行工作人員徐某向劉某出具了存單,并在存單上加蓋了銀行儲蓄專用章,在存單備注里面的人私章及銀行儲蓄章無此章存單無效的印章。之后劉某持存單去銀行辦理取款,銀行不予支付。 法院認為: 劉某將錢存入銀行,銀行工作人員也為劉某出具了定期儲蓄存單,并在該存單上加蓋了銀行儲蓄專用章,及蓋有“××銀行儲蓄章無此章存單無效”的印章,劉某與銀行之間儲蓄存款合同關系依法成立。 劉某存款到期后可以隨時到銀行處支取全部存款及本息,銀行拒絕支付的行為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 銀行辯稱存單上的名字不是劉某,還表示該存單在2000年就已經不使用。法院認為劉某存單當時我國各儲蓄機構并未實行實名制,而且劉某提供的身份證xx是對的,只是沒有填寫姓。 應當認定劉某有理由相信銀行給自己出具的儲蓄存單及存入復核程序里的存單,是銀行給劉某出具的,并且劉某持有xx相符的存款存單。并無其他人員對該存單提出異議,也無人提出掛失申請,故銀行辯稱該存單不是劉某的,雙方不存在儲蓄存款關系的理由不能成立。 而至于銀行辯稱,劉某提供的存單是直接書寫的,應有三聯單系復印紙書寫,這是銀行內部管理的問題與劉某無關。 綜上,判決銀行給付劉某存款26,000元及相應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用950元,由銀行承擔。 案件來源:裁判文書網。 其實像這種比較早期的存款是不需要實名制的,去銀行辦理存單或者是存折,有些時候開戶名甚至常常是一些代號,有些人選擇用自己的小名,甚至有些人還會用自己的綽號。 而這樣的存單它也見證著銀行的變化和發展,對于現在很多銀行工作人員來說,他們沒有見過也很正常。 但是這樣的存單并不會說隨著時間的推移就變得無效的,要知道在我們國內雖然允許銀行倒閉破產,但是每一家倒閉破產的銀行其實都有相關的銀行來接手。 也就是說,在我們國內,哪怕這樣的存單只要是真實合法的拿在手里,十幾年甚至這家銀行都找不到了,找到上級銀行還是能辦理兌付。 而對于本案,劉某13年前在銀行存款26,000元,這相對來說也是一筆不小的存款,而且辦理的僅僅是一年定期存款,怎么可能會放十幾年,對于這一點你怎么看? 對于本案你還在哪些方面有疑點?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討論。 圖文無關。 #律師來幫忙##11月財經新勢力##頭條創作挑戰賽#若想不要臉,理由千千萬//@梧通:劉先生打掃衛生的時候,找到了13年前在銀行存款26,000元存款單,于是劉先生拿著加蓋銀行印章的存單去取款。只是沒想到,銀行先是以存單所有人并不是劉先生,后又以該存單銀行早就不使用,最后還說該存單上的印章與銀行的印章不一致,總之用種種理由拒絕兌付。 河南商丘,劉先生將自己手頭的積蓄26,000元存給當地的銀行,存款期限為一年,而當時銀行給出的月息為7厘2毫(年化利率為8.24%)。銀行也給劉先生開具了加蓋銀行印章的定期存單。 存款到期后,劉先生就拿著這一張加蓋銀行印章的定期存單去辦理取款。劉先生將存單交給工作人員的時候,工作人員表示這樣的存單銀行早就不用了,并且還指著存單上的19xx年字樣,說道這樣的存單在1996年就已經不使用了,于是以此為由拒絕給劉先生辦理兌付存款本息。 劉先生多次與銀行交涉,銀行又指出該存單上的印章不對。 銀行表示存單上經辦人“徐某”的印章與銀行所備案的印章不一致。 存單上的四方印[xx儲蓄章,無此章此單無效],這個章也是無效,因為銀行就從來沒有使用過。 銀行還表示這一張存單上的姓名也不對,上面只有劉某的名,沒有寫劉某的姓這一張存單的所有人,可能就根本不是劉某。 當銀行指出這些問題之后,無論劉先生和銀行再怎么交涉,銀行都是一口回絕,拒絕給劉先生辦理兌付。 一氣之下,劉先生一紙訴狀將銀行起訴到法院,要求銀行兌付存款本金26,000元及相應的利息,并承擔訴訟費。 劉先生認為: 自己將26,000元真金白銀的在銀行柜臺存入銀行也給自己加蓋銀行相關印章的存單,這就表明自己銀行存在儲蓄存款合同關系。 銀行應該按照儲蓄存款合同履行兌付存款本息的義務,自己去銀行辦理取款,銀行拒絕支付的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銀行答辯稱: 劉某出示的這一張存單漏洞百出,連存單的姓名都不對。該存單只能對得上劉某的名,根本就沒有姓,存單的所有人也不一定就是劉某。 除此之外,劉某拿出的該存單銀行早在2000年就不再使用了存單,上面的19xx年字樣已經在1996年就不使用了,劉某所出示的這張存單根本就不符合實際情況。 還有就是,劉某存單上的相關印章也不對,無論是存單上的經辦人印章,還是留在存單上的四方印,都與同時期銀行的存單不一致,存在明顯的不同。 法院經審理確認: 劉某在銀行存款26,000元,存期一年,月息7厘2毫,由銀行工作人員徐某向劉某出具了存單,并在存單上加蓋了銀行儲蓄專用章,在存單備注里面的人私章及銀行儲蓄章無此章存單無效的印章。之后劉某持存單去銀行辦理取款,銀行不予支付。 法院認為: 劉某將錢存入銀行,銀行工作人員也為劉某出具了定期儲蓄存單,并在該存單上加蓋了銀行儲蓄專用章,及蓋有“××銀行儲蓄章無此章存單無效”的印章,劉某與銀行之間儲蓄存款合同關系依法成立。 劉某存款到期后可以隨時到銀行處支取全部存款及本息,銀行拒絕支付的行為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 銀行辯稱存單上的名字不是劉某,還表示該存單在2000年就已經不使用。法院認為劉某存單當時我國各儲蓄機構并未實行實名制,而且劉某提供的身份證xx是對的,只是沒有填寫姓。 應當認定劉某有理由相信銀行給自己出具的儲蓄存單及存入復核程序里的存單,是銀行給劉某出具的,并且劉某持有xx相符的存款存單。并無其他人員對該存單提出異議,也無人提出掛失申請,故銀行辯稱該存單不是劉某的,雙方不存在儲蓄存款關系的理由不能成立。 而至于銀行辯稱,劉某提供的存單是直接書寫的,應有三聯單系復印紙書寫,這是銀行內部管理的問題與劉某無關。 綜上,判決銀行給付劉某存款26,000元及相應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用950元,由銀行承擔。 案件來源:裁判文書網。 其實像這種比較早期的存款是不需要實名制的,去銀行辦理存單或者是存折,有些時候開戶名甚至常常是一些代號,有些人選擇用自己的小名,甚至有些人還會用自己的綽號。 而這樣的存單它也見證著銀行的變化和發展,對于現在很多銀行工作人員來說,他們沒有見過也很正常。 但是這樣的存單并不會說隨著時間的推移就變得無效的,要知道在我們國內雖然允許銀行倒閉破產,但是每一家倒閉破產的銀行其實都有相關的銀行來接手。 也就是說,在我們國內,哪怕這樣的存單只要是真實合法的拿在手里,十幾年甚至這家銀行都找不到了,找到上級銀行還是能辦理兌付。 而對于本案,劉某13年前在銀行存款26,000元,這相對來說也是一筆不小的存款,而且辦理的僅僅是一年定期存款,怎么可能會放十幾年,對于這一點你怎么看? 對于本案你還在哪些方面有疑點?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討論。 圖文無關。 #律師來幫忙##11月財經新勢力##頭條創作挑戰賽#梧通優質財經領域創作者劉先生打掃衛生的時候,找到了13年前在銀行存款26000元存款單,于是劉先生拿著加蓋銀行印章的存單去取款。只是沒想到,銀行先是以存單所有人并不是劉先生,后又以該存單銀行早就不使用,最后還說該存單上的印章與銀行的印章不一致,總之用種種理由拒絕兌付。 河南商丘,劉先生將自己手頭的積蓄26,000元存給當地的銀行,存款期限為一年,而當時銀行給出的月息為7厘2毫(年化利率為8.24%)。銀行也給劉先生開具了加蓋銀行印章的定期存單。 劉先生就拿著這一張找到的,加蓋銀行印章的定期存單去辦理取款。劉先生將存單交給工作人員的時候,工作人員表示這樣的存單銀行早就不用了,并且還指著存單上的19xx年字樣,說道這樣的存單在1996年就已經不使用了,于是以此為由拒絕給劉先生辦理兌付存款本息。 劉先生多次與銀行交涉,銀行又指出該存單上的印章不對。 銀行表示存單上經辦人“徐某”的印章與銀行所備案的印章不一致。 存單上的四方印[xx儲蓄章,無此章此單無效],這個章也是無效,因為銀行就從來沒有使用過。 銀行還表示這一張存單上的姓名也不對,上面只有劉某的名,沒有寫劉某的姓這一張存單的所有人,可能就根本不是劉某。 當銀行指出這些問題之后,無論劉先生和銀行再怎么交涉,銀行都是一口回絕,拒絕給劉先生辦理兌付。 一氣之下,劉先生一紙訴狀將銀行起訴到法院,要求銀行兌付存款本金26,000元及相應的利息,并承擔訴訟費。 劉先生認為: 自己將26,000元真金白銀的在銀行柜臺存入銀行也給自己加蓋銀行相關印章的存單,這就表明自己銀行存在儲蓄存款合同關系。 銀行應該按照儲蓄存款合同履行兌付存款本息的義務,自己去銀行辦理取款,銀行拒絕支付的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銀行答辯稱: 劉某出示的這一張存單漏洞百出,連存單的姓名都不對。該存單只能對得上劉某的名,根本就沒有姓,存單的所有人也不一定就是劉某。 除此之外,劉某拿出的該存單銀行早在2000年就不再使用了存單,上面的19xx年字樣已經在1996年就不使用了,劉某所出示的這張存單根本就不符合實際情況。 還有就是,劉某存單上的相關印章也不對,無論是存單上的經辦人印章,還是留在存單上的四方印,都與同時期銀行的存單不一致,存在明顯的不同。 法院經審理確認: 劉某在銀行存款26,000元,存期一年,月息7厘2毫,由銀行工作人員徐某向劉某出具了存單,并在存單上加蓋了銀行儲蓄專用章,在存單備注里面的人私章及銀行儲蓄章無此章存單無效的印章。之后劉某持存單去銀行辦理取款,銀行不予支付。 法院認為: 劉某將錢存入銀行,銀行工作人員也為劉某出具了定期儲蓄存單,并在該存單上加蓋了銀行儲蓄專用章,及蓋有“××銀行儲蓄章無此章存單無效”的印章,劉某與銀行之間儲蓄存款合同關系依法成立。 劉某存款到期后可以隨時到銀行處支取全部存款及本息,銀行拒絕支付的行為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 銀行辯稱存單上的名字不是劉某,還表示該存單在2000年就已經不使用。法院認為劉某存單當時我國各儲蓄機構并未實行實名制,而且劉某提供的身份證xx是對的,只是沒有填寫姓。 應當認定劉某有理由相信銀行給自己出具的儲蓄存單及存入復核程序里的存單,是銀行給劉某出具的,并且劉某持有xx相符的存款存單。并無其他人員對該存單提出異議,也無人提出掛失申請,故銀行辯稱該存單不是劉某的,雙方不存在儲蓄存款關系的理由不能成立。 而至于銀行辯稱,劉某提供的存單是直接書寫的,應有三聯單系復印紙書寫,這是銀行內部管理的問題與劉某無關。 綜上,判決銀行給付劉某存款26,000元及相應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用950元,由銀行承擔。 案件來源:裁判文書網。 其實像這種比較早期的存款是不需要實名制的,去銀行辦理存單或者是存折,有些時候開戶名甚至常常是一些代號,有些人選擇用自己的小名,甚至有些人還會用自己的綽號。 而這樣的存單它也見證著銀行的變化和發展,對于現在很多銀行工作人員來說,他們沒有見過也很正常。 但是這樣的存單并不會說隨著時間的推移就變得無效的,要知道在我們國內雖然允許銀行倒閉破產,但是每一家倒閉破產的銀行其實都有相關的銀行來接手。 也就是說,在我們國內,哪怕這樣的存單只要是真實合法的拿在手里,十幾年甚至這家銀行都找不到了,找到上級銀行還是能辦理兌付。 而對于本案,劉某13年前在銀行存款26,000元,這相對來說也是一筆不小的存款,而且辦理的僅僅是一年定期存款,怎么可能會放十幾年,對于這一點你怎么看? 對于本案你還在哪些方面有疑點?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討論。 圖文無關。 #律師來幫忙##11月財經新勢力##頭條創作挑戰賽#為了規避企業的章被濫用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切記以下幾點;一、公司公章是法人權利的象征,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誰掌控公章并在文件上留印,就代表了公司對外的承諾,二、財務章通常與銀行打交道的時候會用到,比如銀行的各種憑據、匯款單、支票用印,三、法定代表人的名章主要用于公司有關決議和代理銀行有關的事物,那如果印章不小心遺失了,該怎么辦呢?印章遺失必須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取得報案證明,同時在當地或項目所在地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之后再進行補刻時,要到當地公安機關進行備案,然后到指定的印章公司進行刻制
站長聲明:以上關於【公章掛失(公章遺失聲明)-親子早教】的內容是由各互聯網用戶貢獻並自行上傳的,我們新聞網站並不擁有所有權的故也不會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如您發現具有涉嫌版權及其它版權的內容,歡迎發送至:1@qq.com 進行相關的舉報,本站人員會在2~3個工作日內親自聯繫您,一經查實我們將立刻刪除相關的涉嫌侵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