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冊公司代辦(北京注冊公司代理電話):親子手工活動

時間:2023-11-21 15:52:37 作者:親子手工活動 熱度:親子手工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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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字”或者“蓋章1、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72號北京大有克拉斯家具商城與中國機床總公司、北京牡丹園公寓有限公司進口代理合同糾紛案最高院認為:《協議書》蓋有北京大有克拉斯家具商城公章,雖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簽字,但足以表明《協議書》是家具商城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書》雖只有中國機床總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而無公司公章,但中國機床總公司并不否認《協議書》的真實性。據此,一、二審判決認定《協議書》真實有效并無不當,北京大有克拉斯家具商城否定《協議書》的真實性及其效力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2、2021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554號 再審申請人松桃漢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重慶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裁定書:《補充合同》雖然約定“雙方簽字蓋章生效”,但未明確必須由公司加蓋公章并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后方可生效,故合同當事人蓋章行為即可視為雙方就合同內容達成合意。二、合同約定“簽字、蓋章生效”如何理解?“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終字第116號浙江順風交通集團有限公司與深圳發展銀行寧波分行借款合同糾紛案:最高院認為:關于協議中“簽字、蓋章”之間的頓號應如何理解,即簽字與蓋章應同時具備還是具備其一即可認定協議生效的問題。協議中所表述的“簽字、蓋章”中的頓號,是并列詞語之間的停頓,其前面的“簽字”與后面的“蓋章”系并列詞組,它表示簽字與蓋章是并列關系,只有在簽字與蓋章均具備的條件下,該協議方可生效。三、合同約定“簽字并蓋章時成立”,如何理解?合同約定“簽字并蓋章生效”,必須具備簽字加蓋章。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94號再審申請人太原市城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興華街分社因與被申請人山西郡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太原興鍇悅物貿有限公司、王偉、佟艷萍保證合同糾紛判決書:《保證合同》明確約定“本合同經簽約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該條約定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與“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系并列關系,且《保證合同》末尾部分專門設定了雙方加蓋公章與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欄目,說明只有在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與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同時具備的條件下,該《保證合同》才生效。雙方當事人該約定意思表示清楚,不存在歧義。因《保證合同》上擔保人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字而未加蓋公司印章,不具備雙方約定的生效條件,認定《保證合同》生效要件未成立并無不當。雖然在簽訂《保證合同》之前,擔保人曾向債權人提交了擔保人《股東會議決議》及《情況說明》,有擬對債務人案涉借款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但在雙方就擔保形成合意且生效之前,擔保人簽約過程中有放棄蓋章拒絕簽約的權利,債權人主張擔保人拒不加蓋公章屬于惡意阻卻《保證合同》生效的理由,缺乏足夠的證據支持。《保證合同》因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生效條件而未生效,債權人依據《保證合同》主張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依據不足。四、協議約定簽字蓋章付款后生效,不是“實際付款后生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82號再審申請人巴中市中潤醫療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巴中市中潤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潤實業公司)因與被申請人華鴻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二審被上訴人四川秦巴新城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劉偉樑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裁定書:《解除及支付協議》第八條載明:“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付款后生效”,本院認為,附條件合同中所附條件,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某種事實狀態,并以其將來發生或者不發生作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條件。案涉《解除及支付協議》約定的主要內容為工程的結算金額、支付義務主體及支付時間及未按時支付的違約責任。中潤醫療公司、中潤實業公司支付工程款為該協議履行的主要合同內容。協議第八條附則中約定的“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付款后生效”,申請人將協議的主要合同義務支付工程款理解為合同所附生效條件,不符合雙方當事人協議簽訂時的常理,否則雙方當事人并無訂立支付協議之必要。雙方簽字蓋章付款并不符合附生效條件合同所指生效條件為對將來發生或不發生某種事實的不確定性,而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故中潤醫療公司、中潤實業公司主張《解除及支付協議》應在中潤醫療公司、中潤實業公司實際付款后生效的申請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近日,上海市徐匯區法院就宋成萍、宋成慶、宋成亮、宋成偉起訴要求宋成棟履行遺囑繼承糾紛一案作出民事調解書,北京冠領(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被告宋成棟參與調解。經過自愿協商,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宋成棟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宋成棟是上海人,有姐弟四人,分別是姐姐宋成萍、宋成慶和弟弟宋成亮、宋成維,宋成棟是家中長子。2011年時,宋成棟的父親宋禹去世,留下一套位于上海市徐匯區的房產。父親去世后,姐弟五人一致同意放棄對這套房產的繼承,由母親錢繡蘆繼承房產。上海市徐匯公證處于2012年2月出具公證書,證明房產由錢繡蘆繼承,并于2012年3月登記權利人為錢繡蘆。丈夫去世后,錢繡蘆因年紀大無法獨居生活,需要子女照料。姐弟五人中,宋成棟的工作需要經常出差,很少在上海本地生活,宋成慶有公公婆婆需要照顧,平時脫不開身。于是姐弟們商量后,決定由宋成萍和宋成亮輪流將母親接到家里負責照顧,宋成維負責日常買菜拿藥,宋成棟和宋成慶每月支付贍養費。2012年時,錢繡蘆立下遺囑,載明自己百年后,自己名下的房產由女兒宋成萍、兒子宋成亮、宋成維繼承,其中宋成萍和宋成亮各占45%的份額,宋成維占10%份額;名下的銀行存款、現金由宋成棟和宋成慶繼承平分。2016年時,錢繡蘆因病去世。一家人沉浸在悲痛中,互相之間沒有提及遺產繼承的事情。一年前,宋成萍、宋成維和宋成亮提出全家人一起去房管部門,按照母親遺囑中的內容,把房產辦理過戶登記。宋成棟和宋成慶都表示同意,愿意配合辦理。但是宋成棟當時正好被派到外地工作,工作非常忙碌,一直沒有抽出時間回上海,這件事就耽擱了。沒想到的是,幾個月后,宋成棟在外地接到法院通知,自己居然被姐弟給告了,要求配合履行遺囑。宋成棟無奈之下找到北京冠領(上海)律師事務所,向冠領律師求助。北京冠領(上海)律師事務所根據案件情況,安排舒雄超律師負責辦理本案。冠領律師接受委托后,代理宋成棟出庭應訴。 訴訟過程中,冠領律師通過耐心傾聽當事人的傾訴,找到了這起遺囑繼承糾紛產生的癥結所在。原來是宋成萍、宋成維和宋成亮見宋成棟一直不回上海幫忙辦理房產過戶,以為是對母親立下的遺囑不服氣,打算反悔推脫,于是想要通過法院判決來辦理房產過戶。在冠領律師的協調溝通下,宋成棟和姐弟之間通過遠程方式進行了對話交流。宋成棟向姐弟解釋自己沒能回上海的客觀原因。經過冠領律師積極做工作,宋成萍、宋成維和宋成亮表示同意等待一段時間,并承擔訴訟費用。最后,冠領律師成功幫助宋成棟和家人們化解矛盾并達成調解。#4人因房產繼承糾紛鬧上法庭#摘自《中國通史》:——————————武昌起義之后,英、美、日、德、法等國的十幾艘軍艦聚集在武漢江面,日夜升火待命。俄國指使一小撮蒙古王公宣布外蒙“獨立”,并出兵強占黑龍江省呼倫道(今海拉爾)、滿洲里等地。宣統三年八月二十三日(1911年10月14日),清廷任命袁世凱為湖廣總督。袁世凱以“足疾未痊”為由拒不出山。九月初六日(10月27日),清廷任命袁世凱為欽差大臣,節制湖北水陸各軍。九月十一日(11月1日),皇族內閣辭職,任命袁世凱為內閣總理大臣。袁世凱立即派兵奪取了漢口。革命黨人同意在清帝退位和袁世凱贊同共和的條件下,把政權讓給袁世凱。于是北洋將領發通電逼清廷同意共和。1912年2月12日,清帝溥儀退位。次日,袁世凱聲明“贊成”共和,孫中山辭去臨時大總統職務,臨時參議院選舉袁世凱為臨時大總統。孫中山在辭職時提出了定都南京、新總統到南京就職和遵守《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三項條件。3月10日,袁世凱在北京就任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袁世凱就職的第二天,孫中山在南京公布了臨時參議院匆忙趕制出來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4月1日,孫中山正式解除臨時大總統職務。次日,臨時參議院決議將臨時政府遷往北京。1912年3月13日,袁世凱提名唐紹儀為國務總理,組織第一屆內閣。唐內閣倒臺后,袁世凱提名陸征祥為國務總理,組織第二屆內閣。陸征祥稱病不出,袁世凱任命親信趙秉鈞代理國務總理。1912年6月14日,南京留守府正式撤銷,黃興解職。1912年8月,在征得孫中山、黃興的同意后,宋教仁等以同盟會為中心,聯合幾個小黨派,組成國民黨。1912年底到1913年初舉行的國會選舉中,國民黨獲得了壓倒多數的席位。1913年3月,宋教仁在上海火車站被刺殺。4月,指派趙秉鈞等人同英、法、德、日、俄五國銀行團簽訂了2500萬英鎊的《善后借款合同》。1913年6月,袁世凱下令免去國民黨人江西都督李烈鈞、廣東都督胡漢民、安徽都督柏文蔚的職務,并派兵南下。國民黨發動討袁的“二次革命”。7月,李烈鈞、黃興等分別在江西湖口縣和南京宣布討袁。“二次革命”不到兩個月就完全失敗。孫中山、黃興被迫再次逃亡日本。北洋軍閥的勢力進一步擴展到長江流域。袁世凱授意共和黨、民主黨、統一黨合并成進步黨,與國民黨相抗衡。采取各種方式收買議員。1913年10月,國會未等憲法制定完畢,就匆忙進行總統選舉。袁世凱當上正式大總統。1913年11月,袁世凱下令解散國民黨,取消國民黨議員的資格,下令組織政治會議。1914年1月,袁世凱下令取消國會,各地的自治會和省議會也被通令取消。5月,袁世凱廢除《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公布《中華民國約法》,改責任內閣為總統制,把總統的權力擴大到與皇帝相似的程度。1912年,袁世凱下令尊崇倫常,要“全國人民格守禮法”。1913年,他又頒發“尊崇孔圣”的通令。1914年8月,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日本借口對德宣戰,出兵占據了青島和膠州鐵路。1915年1月,日本駐華公使日置益奉命向袁世凱提出了“二十一條”要求。孫中山1917年7月在東京成立中華革命黨。黃興等革命黨骨沒有加入。1915年8月,袁世凱的憲法顧問開宣揚“中國如用君主制,較共和制為宜”。楊度、孫毓筠、嚴復、李燮和、胡瑛、劉師培等發起組織了“籌安會”。1915年10月,袁世凱公布《國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在各省軍政長官的監督下,選舉出所謂國民代表,并在當地進行國體投票和推戴袁世凱為皇帝。12月,結果公布,各省“國民代表”1993人所投之票,全部擁護恢復帝制。袁世凱于12月12日公然恢復君主制,自稱“中華帝國皇帝”,下令1916年改為“中華帝國洪憲元年”。1915年9月,梁啟超在報紙上發表了《異哉所謂國體問題者》,旗幟鮮明地擁護共和,反對帝制。11月,梁啟超幫助他的弟子蔡鍔從天津登上日輪,秘密經日本轉赴云南。1915年底,蔡鍔在云南發動起義,成立云南軍政府,推唐繼堯為都督,宣布云南獨立。他們發布討袁檄文,組成“護國軍”。各地紛紛響應,貴州、廣西、陜西、浙江等省先后宣布獨立。袁軍渙散,節節敗退。袁世凱親信馮國璋、段祺瑞等先是擁兵觀望,后又聯名致電,逼袁世凱取消帝制。袁世凱于1916年3月22日被迫取消帝制,卻企圖保留總統職務。5月22、29日,袁世凱的親信四川將軍陳宦和湖南將軍湯薌銘先后宣布獨立。6月6日,袁世凱病死。(摘自《中國通史》)村民承包土地種植果樹,遇征收反被村委會起訴要求分配土地補償款,村民忍無可忍委托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應訴,冠領律師悉心研判案情找到突破口,順利幫助村民確認合伙協議無效,讓村委會無權分配補償款。2014年初,山東省臨沂市某村的村委會想要做好村里的綠化,但一直苦于沒有資金,于是決定將村里的地承包出去,一方面解決綠化問題,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村委會收入。孫國福是當地村民,頭腦靈活,善于經營。一聽說村委會對外承包土地的消息,孫國福就按捺不住了,心想如果自己承包了土地,一方面可以通過種植果樹盈利,另一方面也解決了綠化村莊環境的問題,這是一舉兩得的好事。于是,雙方一拍即合,村委主任作為村委會代表與孫國福簽訂了一份《合伙經營協議》,約定將21.9畝的土地承包給孫國福做綠化,除去投資金額收入雙方五五分成。拿到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孫國福投入大量資金,根據當地土壤的性質種植了大片果樹,每日勤勤懇懇地照看果樹,細心維護,果然功夫不負有心人,果樹收益十分不錯,不僅解決了村里的綠化問題,也讓孫國福一家的生活蒸蒸日上。今年,因改造項目,村里的土地被納入了征收范圍之內,這可愁壞了孫國福。果樹收入是孫國福一家的全部經濟來源,雖說被征收能獲得一筆不少的補償款,但是自己以后的生活卻沒了保障。更加雪上加霜的是,村委會主任找到孫國福,想要按照合伙協議上面的約定,讓其將土地補償款的一半拿出來補給村委會,這對孫國福來說無異于滅頂之災,他始終沒有同意村委會的要求。可是,正當孫國福在家里盤算如何解決以后生活問題的時候,突然收到了法院的傳票。為了分割征收補償款,村委會竟然把他告了!這一下子惹惱了孫國福,自己苦心經營多年,也為村委會創造了不少的收益,現在他們竟然想分走最后的生活保障。這次,孫國福打算決不讓步,于是他幾經咨詢,在網上聯系到了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在與孫國福進行初步溝通后,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安排了郭帥康律師到當地深入了解情況。在溝通過程中,郭律師還仔細研究孫國福與村委會簽協議時的細節問題,發現該協議上只有村委會主任的簽字,郭律師敏銳地覺察到,這就是案件的關鍵。近日,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庭上村委會提出協議系雙方意思真實表示,不違背公序良俗不違反法律,應當確認有效。針對村委會的訴求,冠領律師提出反駁:1. 在2014年簽訂的協議書上,并未加蓋村委會公章,說明村委會并非協議的相對方,無權作為原告向法院起訴確認協議的有效性。2. 該協議書未經村民會議決議,違反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關于法律行為效力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無效,村委會提起本次訴訟的行為為惡意訴訟,意欲侵占孫國福的征收補償款。法院經過審理,認定村委會提出的訴求證據不足,依法不能成立,判決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拿到判決的孫國福終于松了一口氣,接下來他可以好好地規劃一下以后的生活了。(除辦案律師外文中人物均為化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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