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權(形成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的會計基本假設):幼兒早教心得

時間:2023-12-16 10:26:45 作者:幼兒早教心得 熱度:幼兒早教心得
幼兒早教心得描述::民法學習筆記Day4——形成權一、特殊的權利——形成權(一級考點)二、物權VS債權債權人撤銷權訴訟~是形成權 確認合同無效訴訟~確認訴撤銷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嗎-法律知識|華律網作為撤銷權的形成權,我看網上有人寫文章論述,認為撤銷權可以像解除權一樣,行為人單方向相對人送達即可以達到撤銷的法律效果。但是《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至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關于意思表示瑕疵、意思表示錯誤或者不自由的幾種情況(重大誤解、欺詐、脅迫、顯失公平),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對于解除權的行使,根據《民法典》五百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也就是說,行為人可以單方向相對人發出解除或者通過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予以解除。從這種對比可以看出,立法者對于撤銷權和解除權的行使區分是明顯的,不存在對“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的規定擴大解釋為“”行為人也可以單方向相對人發出撤銷通知”。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民會議紀要》)“42.【撤銷權的行使】撤銷權應當由當事人行使。當事人未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依職權撤銷合同。一方請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銷事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銷事由以及是否超過法定期間等事實的基礎上,對合同是否可撤銷作出判斷,不能僅以當事人未提起訴訟或者反訴為由不予審查或者不予支持。一方主張合同無效,依據的卻是可撤銷事由,此時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合同是否具有無效事由以及當事人主張的可撤銷事由。當事人關于合同無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銷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無效和可撤銷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直接判決撤銷合同。該規定中”最高法院也認為,撤銷權只能通過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銷權人能否在訴訟中以抗辯的方式行使,存在較大爭議,最后《九民會議紀要》采納了在訴訟中可以以抗辯的方式行使撤銷權的觀點。綜上,撤銷權不能通過向相對方單方送達的方式行使,而是在法定期限內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撤銷權行使的要件#[思考]事實不能成為確認之訴的對象,確認之訴具有補充性,只有給付之訴、形成之訴救濟不了才考慮提起確認之訴。提起確認之訴必須具備確認利益。起訴行使普通形成權,看似形成之訴,實則為確認之訴。這些道理對律師很有幫助。最高法院:“逾期索賠不失權論”。索賠權是合同一方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的權利,其內容是要求獲得民事賠償,其實現需要被索賠人配合,因而其性質屬民事債權請求權,并非依行為人單方行使就能實現其意思和目的形成權。合同約定的索賠權未在28天內行使而消滅,具有除斥期間的效果特征,以除斥期間消滅請求權有悖法律規定,故該期間約定應屬無效。索賠權應受訴訟時效保護。雖然合同約定了索賠權未在28天內行使而消滅,但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該約定期間因短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而無效。故承包人未在約定的28天索賠期限內主張權利,并不導致權利喪失。案件索引:(2020)最高法民終1806號#建設工程法律實務##工程索賠# ————————建設工程索賠與反索賠合同解除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權利。它是依據合同當事人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行使的形成權。在通常情況下,如果當事人在訴訟中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根據不告不理的民事訴訟原則,人民法院不會依據職權解除合同。但是,當合同已經事實上履行不能,盡管當事人未明確提出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但其提出的訴訟請求是建立在合同解除的基礎上,隱含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人民法院為了一次性化解糾紛,可以依據職權認定合同是否符合法定解除的條件。判斷合同是否解除不能拘泥于,當事人是否明確提出明確訴訟請求,而應結合案件具體情形加以判斷。堅持學習第六天[奮斗]今天學習內容:稅務師考試 涉稅服務相關法律 跨章節主觀題練習[點亮平安燈][點亮平安燈][點亮平安燈][煙花][煙花][煙花]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都是限制權利行使的期間,權利人在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在期間屆滿后均引起權利變動的后果。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為:適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適用于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于形成權。#暖冬生活記#【說法:健身房停業,會員起訴解除合同,相關效力如何認定?】 2021年3月,小鄭與健悅公司簽訂《健身服務協議》,繳納3000元辦了一張三年的健身會員卡。協議約定該卡自開卡第一次使用時開始計時,可用項目為健身、游泳、瑜伽、團課,協議還約定了其他事項。2021年4月10日,該店開業,小鄭5月20日前去健身,發現門店已關,張貼的通知顯示該店自2021年5月15日起關門停業。隨后小鄭多次打電話聯系售卡人員及店長,但均未接通電話。小鄭認為,健悅公司的行為嚴重損害了自身合法權益,故將其訴至槐蔭法院,請求判令解除與健悅公司的《健身服務協議》,健悅公司退還辦卡費用3000元。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案涉《健身服務協議》能否解除、何時解除?如能解除,健悅公司應否向小鄭退還全部服務費? 裁判要旨 槐蔭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小鄭與健悅公司經協商一致,通過簽訂協議書的方式建立了服務合同關系,為此小鄭向健悅公司繳納了會員服務費用3000元,履行了自己的相應義務。健悅公司作為提供服務一方,亦應當履行向小鄭提供正常服務的合同義務。健悅公司因自身原因,實際自2021年5月15日后未能正常營業,致使小鄭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小鄭可以解除合同,法院對小鄭要求解除案涉《健身服務協議》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關于合同解除效力發生的時間,因合同解除權為形成權,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小鄭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行使解除權,法院確認合同解除,因健悅公司為公告送達,故雙方的《健身服務協議》于公告期滿后解除。 關于合同解除的效力,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履行的可要求恢復原狀、采取補救措施并賠償損失。根據服務協議約定,“會員卡開卡第一次開始計時”,小鄭陳述其實際未進行開卡、未去健身,第一次打算去開卡就發現門店停業,訴訟中健悅公司未進行答辯和質證,結合法院現場向健悅公司送達時該公司已關門停業情形,法院認定小鄭會員有效期尚未開始計算,因健悅公司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現小鄭要求退還全部服務費3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槐蔭法院依法判決支持了小鄭的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解除權為形成權,以解除權人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發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在解除權人以通知方式行使解除權時,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解除權人未通知對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使解除權,法院確認合同解除,解除合同的效力可自載有解除請求的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時,發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即是對《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這一新規定的適用,由于法院系以公告方式向對方送達民事訴狀副本等法律文書,故公告期滿時即為合同解除效力發生時間。 一般合同解除后,針對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內容,終止履行,即雙方就沒有向對方繼續履行的義務了;對于已經履行的合同內容,根據履行情況及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而解除的,除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也就是說,解除合同與賠償損失、承擔違約責任并不沖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五百六十三條第四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二款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一款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編輯 | 李立宇 來源 | 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說法:交了辭職申請才2天要撤回遭拒,員工索賠30萬,法院判了!】 張大民于2015年10月12日入職廣州某融資租賃公司,崗位為風控部副部長。2021年8月20日,張大民通過釘釘系統向公司人事部門提交辭職信。8月22日,張大民通過微信向公司的幾位董事及人事主管說明自己決定不辭職了,要求撤回辭職申請被拒絕。 2021年8月23日,公司向張大民發送離職證明,同意其離職申請,最后工作日為2021年8月23日,同日解除雙方勞動關系。 2021年9月7日,張大民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賠償金306763.08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張大民不服,向法院起訴。張大民認為,他已于8月22日通過微信向公司的幾位董事及人事主管說明自己決定不辭職,辭職信非單方解除權的形式,應該為協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公司不同意張大民的觀點,認為辭職申請為單方解除權,辭職書到達公司即生效,不發生撤回的效力。 一審判決:勞動者申請離職并不需要公司的同意,意思表示到達對方即發生法律效力,并不得撤銷 一審法院認為,解除權為一種形成權,即以一方解除的意思表示到達對方即發生法律效力,并不得撤銷,但對方同意接受撤銷意思表示的除外。 勞動者的擇業自由權是勞動合同法賦予勞動者的一種保護,因此勞動者申請離職并不需要公司的同意,出具離職證明只是辦理離職手續的一個程序,不影響解除權的實現。 張大民已經于2021年8月20日通過釘釘向公司提交了辭職信,明確表示要申請離職,其辭職的意思表示已經到達公司,同時也沒有證據證明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被迫解除的情形,因此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實際上因張大民辭職而解除,除非公司同意其撤銷離職申請。故張大民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公司是否構成違法解除。法院已經認定是張大民主動辭職,公司無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提起上訴:提交辭職信是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個意思表示,不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張大民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訴。理由如下: 1、我于2021年8月20日發送辭職信并非單方行使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權,而是欲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個意思表示,但一審法院在沒有進行任何解釋的情況下,即認定我的辭職信系形成權,讓人無法信服。 2、即便我的辭職信被認定為是在行使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根據辭職申請的發送時間及撤回時間,也應當認定我已經將該意思表示撤回。勞動法制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動者。 二審判決:一審判決合法合理,且理由闡述充分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之規定,二審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范圍進行。 綜合雙方的訴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雙方的勞動合同解除應如何定性,公司是否應向張大民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 就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法院分析認定如下:上訴人雖提出本案上訴,但本院審理期間,上訴人既未有新的事實與理由,也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佐證自己的主張,故本院認可一審法院對事實的分析認定,即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一審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提交的證據對本案事實進行了認定,并在此基礎上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合法合理,且理由闡述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22)粵01民終13992號(當事人系化名) 編輯 | 李立宇 來源 | 勞動法庫、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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