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靠背合同(背靠背合同收入確認):嬰兒睡眠

時間:2023-12-05 19:27:22 作者:嬰兒睡眠 熱度:嬰兒睡眠
嬰兒睡眠描述::#以案說法#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中“背靠背”合同條款的認定與規制】#以案說法#【建設工程分包合同中“背靠背”合同條款的認定與規制】 @山東高法 #以案說法#【建設工程分包合同中“背靠背”合同條款的認定與規制】 ​​​@山東高法 ​​​​#法治微課堂#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中“背靠背”合同條款的認定與規制】 ​​​(來源:山東高法)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終662號“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華東電力設計院有限公司與甘肅省安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金塔萬晟光電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裁判要旨:當“背靠背”條款約定的前提條件因合同履行發生變更而不可能履行時,承包人不能以“背靠背”條款的條件未成就為由拒絕向分包人結算工程款。“背靠背”條款并非法律概念,實踐中往往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為規避資金墊付風險,經常在與下手承包人訂立的合同中將承包人收到發包人支付工程款作為承包人向下手承包人付款的前提。濱城區人民法院濱城法院“法官說典”——建設工程領域中的“背靠背”條款能否成為承包方拒絕支付分包方工程款的抗辯理由最高法院:“背靠背”條款本質屬于附條件條款,該約定有效,但總包人應對其與發包人之間的結算情況以及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裁判觀點: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終662號判決認為:“關于“背靠背條款”的認定問題。首先,案涉金塔萬晟公司與華東電力設計院公司于2012年12月簽訂的《總承包合同》約定華東電力設計院公司總承包甘肅金塔萬晟光電100MW光伏電站工程。還約定暫定合同總價為101000萬元,其中:承包商負責的前期工作等費用按固定總價為2000萬元……最終價格根據業主方和承包商共同協商后與其他分包方簽署的建筑、安裝、設備及材料、調試及試驗的實際合同價格并簽訂本合同的補充協議為準。從華東電力設計院公司與甘肅安裝公司簽訂的《基礎和組件支架安裝施工合同》《土建施工合同》《電氣一次、二次和系統二次安裝施工合同》(下稱三份合同)的內容看,只有《基礎和組件支架安裝施工合同》有由業主方金塔萬晟公司全部支付工程款后,華東電力設計院公司再向甘肅安裝公司支付工程款的約定。在案涉各方均已確認甘肅安裝公司完成了57.6MW安裝的情形下,鑒于支付7500萬元的前提條件,即完成100MW光伏電站工程的條件已經發生變化,各方當事人均未對這一變化及時達成相關付款協議。一審法院認定華東電力設計院公司在支付工程款時,并未列明已給付的7300萬元所指向的具體款項。華東電力設計院公司應當依據三份合同約定,向甘肅安裝公司支付所欠35866674.74元工程款并無不當。故華東電力設計院公司關于一審法院認定背靠背支付條款不再具備履行條件有誤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建筑房地產法律圈 #建設工程法律實務# #普法行動#最高法判例:分包合同約定“背靠背”付款條件,但總承包人怠于實現債權的,視為付款條件已成就案號:(2020)最高法民終 106 號裁判觀點:總承包人中建一局提出雙方約定了在發包人大東建設未支付工程款情況下,中建一局不負有付款義務。但是,中建一局的該項免責事由應以其正常履行協助驗收、協助結算、協助催款等義務為前提,作為大東建設工程款的催收義務人,中建一局并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在蓋章確認案涉工程竣工后至本案訴訟前,已積極履行以上義務,對大東建設予以催告驗收、審計、結算、收款等。相反,中建一局工作人員房某的證言證實中建一局主觀怠于履行職責,拒絕祺越公司要求,始終未積極向大東建設主張權利,該情形屬于《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現《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附條件的合同中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的情形,故中建一局關于“背靠背”條件未成就、中建一局不負有支付義務的主張,理據不足。案法99:總分包之間“背靠背”條款的法律屬性為“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無咎。 甲公司作為總承包人,中標某大橋工程,合同價2.2億元,截止案發時業主已經實際支付甲公司92%工程款。 乙公司作為分包人,承接該大橋的“橋面鋪裝工程”,合同價760萬。甲公司實際支付350萬元,支付比例不足50%。各方資質都沒毛病,該分包經過業主的同意,上下游合同均有效,工程早已竣工驗收合格。 問題出在付款進度的苦樂不均。 乙公司訴至法院,請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的分包工程款。 1、如何理解《橋面鋪裝工程分包合同》中“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甲方收到業主支付款30日內支付至合同總價的95%”的約定,雙方存有異議。 乙公司訴苦,你收錢收到92%,你給我不足50%,氣。 甲公司抗辯,一碼歸一碼,你這疙瘩的錢業主支付了350萬,按照分包合同我也一直在催業主,我不存在怠于履行義務情形。進一步付款條件未成就。 2、證據層面,甲公司提交了業主蓋章的《期中支付證書》和相關支付憑證,完成了初步證明義務。乙公司拿不出有力證據。 3、二審法院為慎重起見,專門跑去業主處采訪作了《調查筆錄》,業主方就該分包工程實際支付給總承包人的進度僅為32%。 4、兩審均判:暫不用給錢,駁回乙公司訴訟請求。【2014】濟民五終字第182號 審判實務中大多認可總分包人之間的“背靠背”條款為有效,除非施工合同的效力出問題(那就回到著名的皮毛問題了另當別論)。今天恒大承兌匯票三折,四折,想到了2018年那時候,有一個總包公司說給我搞一個恒大樓盤三網的活,總造價188萬! 合同方式背靠背,恒大付款,他們付款,按照協商扣的管理費外,他們不會拖欠一分,不會多扣一分! 當時把他們公司與恒大簽的合同我看了一下,真他娘按合同付款條件還算優質的,進場前預付工程造價的8%付款!其他按照工程進度完成工作量的75%付款!想一想挺好的,也墊不了多少錢,隨后我就把合同簽了,188萬! 心里一陣驚喜,一年之后開寶馬5系沒問題了,隨之按照開工令我去項目地看一下開工條件,順便把售樓部項目部分代催一下進度款,到了項目部對接了負責這塊的工程師,工程師說付款我也決定不了,干脆我直接帶你找分公司老總,你直接跟他說后續維護事情,款不付是做不了的,我直接到了分公司一把手辦公室不去不知道,一去發現了端倪………… 回來之后果斷說這項目干不了,隨便找了理由這周期太長了,我自己沒隊伍!把合同毀了,幸虧沒進場啊,進場就完蛋了! 今天回過頭想懸崖勒馬及時啊,菩薩保佑,五系還在努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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